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黑龙江省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2005年9月15日由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更为现名),住所地:依安县东北街 法定代表人:刘海东, 经理,电话:18714751111。
申请人:朱以山 性别:男 民族: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620115001X。系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广告有限公司经理,原黑龙江省依安县恒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长。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A区六单元6栋402室。 电话:18515494818,15845726455。E—Mail:zys99999@163.Com。
申请人:金旭 性别:女 民族:汉族,1959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230223195904030044。系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书店和原黑龙江省依安县希望少年儿童世界负责人。现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A区六单元6栋402室。电话:15945228039,18245962436。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依安县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现其职能并入黑龙江省依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东三道街,法定代表人:袁志祥,电话:0452—5936808。
第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商贸集团,法定代表人:王玉民
因申请人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行监字第131号《驳回再审申诉通知书》,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依行初字第16行政判决,特提出抗诉申请。
申请事项:
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依行初字第16行政判决。
二、撤销黑龙江省依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4)依拆裁字第1号裁决书。
三、依法判决黑龙江省依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安置补偿的裁决.
事实和理由:
一、法院判决已经认定申请人属于安置对象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商贸集团为拆迁人,四上诉人单位为被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第七页)
二、行政裁决没给使用人安置
依安县城镇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以依动办发(2004)1号裁决书作出决定:四申请人提出的锅炉房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费的要求,本办不予支持。”注意:申请人提出的始终是锅炉房的补偿费和租赁房屋的安置费,依安县城镇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故意给改为“锅炉房和租赁房屋拆迁补偿费”,把不当的请求强加给申请人。
没有依法给申请人安置的。
三、该法院却判决维持了不予安置补偿的拆迁裁决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依行初字第16行政判决结果是:一、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接受青冈商贸集团的委托对依安镇地团C55方动迁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二、维持被告依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4年1月6日作出的(2004)依拆裁字第1号裁决。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结果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指示,特提出抗诉申请。
此致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章):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
朱以山 金旭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证据部分:
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黑行监字第13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2.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
3.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04)依行初字第16行政判决;
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立行监字第17号《驳回申请通知书》
5. 依安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2004年1月6日作出的(2004)依拆裁字第1号裁决。
6.原四个单位营业证照复印件各一份。
7.201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申诉的答复内容。
主体资格部分:
1. 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依安)名变核内字〔2005〕第000086号复印件一份。
2.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
3.黑龙江省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黑龙江省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黑龙江省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一份。
6.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制发的黑依工商处〔2004〕1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7.黑龙江省依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制发的黑依工商处〔2004〕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8.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出具的依安县恒远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
9. 朱以山、金旭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
10. 依安县海东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11.金旭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一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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