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相互矛盾判决
首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驳回了要求安置补偿的起诉,。
(2004)依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和(2004),依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书如出一辙,一致认定:“四原告要求第三人给与货币安置,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起诉。
朱以山他们不服,上诉到,上诉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次,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自相矛盾。
2005年2月7日,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在第七页本院认为中写道:“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的规定,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青冈县商贸集团为拆迁人,四上诉人单位为被拆迁人,依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然而,判决结果却是:
事后,朱以山及其委托代理人邱玉良找到了本案的主审法官宋知先生,宋知很无奈地说:领导就让这么判的,我也没有办法。我也只能做出正确认定。
再次,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维持了自相矛盾的判决。
2020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做出了(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称: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于一审基本一致”,这完全属于胡说八道!一审认定举报人不应该补偿安置,二审认定了应该享受补偿安置,事实究竟是怎样基本一致的?
(2021)黑行再6号行政判决书第五页认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
判决如下:维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齐行终字第13号行政判决。
到此为止,这一明显的冤假错案已经没有了正常的法律救济途径。
2023年2月2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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