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款没有全部执行,法院网却没有了被执行人信息
——黑龙江一农垦法院三年多没有执行完一起民事案件
一、借钱帮助战友的儿子,被恶意拖欠。
近日,笔者接到黑龙江省铁力市居民张权友的投诉。
王亮是张权友的战友。王亮、薛红夫妇因为自己的儿子发生交通,为了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急需用钱。2018年12月23日,王亮、薛红夫妇先后向张权友借款400,000元,每次借款都约定三个月偿还,借款到期后王亮、薛红夫妇先后四次书面信誓旦旦地向张权友承诺还款,但是最终却没有一次兑现。
张权友多次找王亮、薛红夫妇索要无果,无奈之下,2020年诉至绥北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协议,2020年7月13日,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制作了(2020)黑811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做出如下调解:
一、被告王亮、薛红于2020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权友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列2020年12月30日前4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96,000元,合计296,000元,2021年2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总计496,000元。
二、如果被告王亮、薛红不能按上述时间偿还得借款,未偿还的借款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申请强制执行遭遇有钱不还。
民事调解书生效之后,王亮、薛红仍然没有履行调解。张权友2021年3月16日就依法向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两年之后,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做出(2023)黑8111执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张权友曾经一度向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并写申请书。
其中一份申请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亮对第三人刘方君及黑龙江省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张权友与被申请人王亮、薛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绥化人民法院(2020)黑8111民初17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现发现被执行人王亮享有对刘方君及黑龙江省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到期债权。债权金额为736万元,债权到期时间为2015年6月20日。债权凭证为刘方君及黑龙江省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6月20日为出具的“借据”请贵院准予所请。
申请递交到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之后,该法院不予理睬。
2023年5月18日,刘宏勋接手此案。
2023年9月10日,张权友又写了申请书,申请事项如下:
1.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亮、薛红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2.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王亮、薛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统一向社会公布;请求贵院将失信被执行人王亮、薛红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等通报,予以信用惩戒。
3.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仍然如同泥牛入海,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是既没有依法执行,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至今,已经三年多时间,三年多来,只执行了10万元左右。据刘宏勋打来电话解释,这10万元左右是他负责执行期间给执行的。
三、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行为听之任之。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我们可以看到:
被执行人王亮,上网的执行案件有四个;被执行人薛红上网的执行案件有十五个。
唯独没有张权友申请强制执行的(2023)黑8111执170号。
我们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张权友申请执行王亮、薛红夫妇的裁定书,居然也没有找到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
这个案子是被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法官刘宏勋隐瞒了,还是已经执行终结,执行款都被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法官刘宏勋挪作了他用?申请执行人至今仅仅得到十万元左右的执行款。
执行法官,至今也没有依法把张权友申请执行王亮、薛红夫妇的这个案件登载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现在,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法官刘宏勋,不但对申请执行人张权友的申请不理不睬,而且,也对王亮、薛红夫妇的拒执行为放任不管。
据张权友介绍,现在,执行法官刘宏勋已经不接听张权友的电话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六条 故意违反规定对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者不依法恢复执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相关的执行法官已经涉嫌玩忽职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我们希望,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相关执行法官能够就我们提出的疑问予以正面回应,并做出合理解释。
就是刘宏勋不继续办理此案了,也应该向张权友说清楚,告知张权友谁来接替他刘宏勋的工作。除非,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给张权友申请执行的案件给违法结案了,给伪造法律文书结案了。
至于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及其执行法官和被执行人王亮、薛红之间有多少秘密,有待于我们进一步调查。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进一步密切关注。
张权友的联系电话:13846663904.
2024年8月15日星期四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我们向中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执行局、王亮、薛红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只有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刘宏勋先生给我们打了一个电话,称自己一年给执行了十来万,已经不少了。其他的事情刘法官没有解释。
张权友介绍:被申请人王亮对第三人刘方君及黑龙江省亿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是自己提供给执行法院的。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就文章的事实提出异议。为此,简单修改之后,予以公开发表。在公开发表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异议,仍然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予以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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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