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筑没有查处,有关部门却批准占地改扩建
——被举报人袁顺超究竟是何方神圣?
近日,笔者接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的反映:
勾朝军一家正在向有关部门举报的袁顺超。
从2023年开始,因为袁顺超未经批准、未经勾文财(勾朝军的父亲)一家人同意,占用勾文财一家的0.5亩水田修建房屋。
2023年7月,勾文财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被当地法院驳回了起诉。
紧接着,勾朝军依法向大方县农村农业局举报。
大方县农村农业局做出的《关于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举报同村袁顺朝非法占用水田建造住宅举报信的回复》已经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违法,告知举报人向六龙镇人民政府举报。
2024年6月2日,勾朝军依法向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举报。
两个多月过去了,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对勾朝军的举报置之不理。
2024年8月11日,勾朝军依法向大方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现在,此案正在行政复议期间。
可是,袁顺超居然通过大方县六龙镇政府和县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获得了在耕地上进行翻建扩建房屋的批准文件。
我们不得不佩服袁顺超的厉害:
袁顺超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现在,居然能够在被举报违法的情况下,居然在人家勾文财一家人的承包地上获得了批准。而六龙镇人民政府对于勾朝军的举报则是不理不睬。
在开审理的时候,纸厂村委会主任居然称“村民占耕地造房十八年村委会居然不清楚 ”。
现在,袁顺超要在被举报的位置建造320平方米的住房。
《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要求:
(一)符合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
(七)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可是,袁顺超和有关部门根本没有征求勾文财一家人的意见。原来没有征求,现在也没有征求。真是牛逼!!!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农村村民1户只能拥有1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不得未批先建、超面积使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第四十九条二款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袁顺超在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通过大方县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占补平衡。
袁顺超真实高人,真是厉害人,真是了不起,勾文财、勾朝军你们父子两个还是不要告人家了,你们实在是惹不起袁顺超。
我们不知道,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还有多少像这样的案子???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有关单位和部门究竟会欺负勾朝军一家到什么时候,我们将拭目以待,并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报道。
2024年10月4日于昆明
举报信
申请人:勾朝军,男,身份证号:522422199103021459,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电话:18212615458。
被告:袁顺朝,男,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为:522422196402081415,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手机号:14786121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二款,《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的规定,举报如下:
申请请求事项:
1、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
2、 依法给被举报人行政处罚。
3、 责令被举报人赔偿多年来给举报人一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查处之后,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事实和理由:
因为袁顺朝占用我家的水田建造房屋至今不拆除,而且,他一家四口人,拥有13.13亩承包地,而我一家四口人仅仅拥有4亩承包地。
袁顺朝在当时就拥有一处宅基地,可是,他还未经任何单位和部门批准,霸占我家的水田修造房屋,
申请人的承包地的位置为东至丫口,南至山,西至土,北至路,并持有大方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今。
大方县农村农业局做出的《关于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举报同村袁顺朝非法占用水田建造住宅举报信的回复》已经认定被举报人的行为违法,告知举报人向六龙镇人民政府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农村村民住宅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执行。”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请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依法查处袁顺超的违法占地造房
行为。
此致
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
举报人:勾朝军(签名)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日
附件
1、 举报人勾朝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
3、 《关于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举报同村袁顺朝非法占用水田建造住宅举报信的回复》复印件一份。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勾朝军,男,身份证号:522422199103021459,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六龙镇纸厂村箐口组,电话:18212615458。
被申请人:大方县六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磊,
地址 : 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中街与611乡道交叉口南50米,电话 : 0857-5661030
申请请求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袁顺超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履行法定职责,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因为袁顺朝占用我家的水田建造房屋至今不拆除,而且,他一家四口人,拥有13.13亩承包地,而我一家四口人仅仅拥有4亩承包地。
袁顺朝在当时就拥有一处宅基地,可是,他还未经任何单位和部门批准,霸占我家的水田修造房屋,
在向大方县农村农业局举报的情况下,大方县农村农业局做出了《关于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举报同村袁顺朝非法占用水田建造住宅举报信的回复》,认定了被举报人袁顺超的行为违法并告知申请人向六龙镇人民政府举报。
2024年6月2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二款,《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写了举报信。
2024年6月3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号码为1275978696621。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被申请人已经于2024年6月4日收到。
被申请人收到已经两个多月,至今没有任何形式的查处行为,也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为此,特提起行政复议,请大方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予以查处和答复。
此致
大方县人民政府
举报人:勾朝军(签名)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4、 申请人勾朝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一份。
6、 《关于六龙镇纸厂村勾朝军举报同村袁顺朝非法占用水田建造住宅举报信的回复》复印件一份。
7、 给六龙镇人民政府的《举报信》一份。
8、 号码为1275978696621特快邮件回执复印件一份。
9、 号码为1275978696621特快邮件查询结果打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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