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中级法院支持了公平正义
——祝贺湖南省浏阳市天发铝有限公司在再审中取得胜利
2024年11月5日上午,从湖南省株洲市杨碧君先生那里传来消息称: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4日做出(2024)湘01民再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民事判决。
也就是判决维持了浏阳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湘01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确认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与陈权德于2014年1月28日签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无效,再一次支持了浏阳市天发铝有限公司。
再审申请人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飞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发公司)及一审被告陈权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9日做出(2023)湘民申3808号民事裁定,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申请人小飞燕公司法定代表人阚敬柱、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能湘、陈诗雨,被申请人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志、朱以山,一审被告陈权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多次开庭审理,终于在2024年11月4日做出了这一再审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发生了一些应该发生的和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在大多数股东的支持下始终坚持自己的主张是本案最后取胜的关键,律师罗立志、法律顾问朱以山起到了应该起到的积极作用。
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高进,审判员:曾庆军、范璐,他们对此案进行了系统、全面地认真审理。
据了解,对方当事人仍然可能采取其他方式和手段来阻拦此案正常执行,对此,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先生早有准备。
有关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与陈权德之间的其他纠纷,我们将做继续密切关注。
2024年11月5日星期二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和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予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701070848,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如果系我们转发的文章,请首先联系首发网站删除,再告诉我们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