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一矿业公司比国家机关权力还大
——非法解除合同还让对方赔偿损失
一、两份无比牛逼的通知。
摆在大家面前的是两份通知,制发通知的是一个煤炭企业——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的这一份通知在开头是写的:
由于国家环保、安检管理条例等原因,需中止双方原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合同,现通知王志忠退场决定如下:
1、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决定王志忠自通知日起结清全部费用陆续退出厂地(含货物、机械设备等),没有结清原合同所有费用前不得出厂。
2、如王志忠能在通知日起至2021年7月1日前全部退出厂区,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将免除本月租金及管理费。如王志忠在2021年7月1日后退出,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将按厂地租金5万元/月、管理费0.3元/吨收取(通知日算起直到2021年8月1日前全部退出厂区为止)。如果2021年8月1日前王志忠还没有清空场地退出厂,或没有结清所有费用,交城县远程矿业有权处理王志忠在场货物及和
王志忠有关的机械设备。
3、从通知日起王志忠的货物在结清所有费用的前提下只能出厂不能进厂,出厂所有货物及设备必须经过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批准方可出厂。
4、从通知日起所有环保、安检及其它部门及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损失、罚款等连带责任全部由王志忠承担。
特此通知
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第二份是2021年6月23日印发的,更加牛逼,请看如下句子:
王志忠必须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完成货物清理;
清理的货物必须运输出交城境外;
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以上条款清理完毕或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上补助费用,免收和承诺的退还两个月租金王志忠一律不予享受。且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和交城县夏家营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视同固废强制执行,对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的任何法律纠纷与我公司无关,由王志忠全权承担。
就是一级国家机关,也要给六个月的起诉时间,也不至于这么牛逼,也不至于这么颐指气使,俨然交城县县域就是他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地盘。
现在,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大门每日紧闭,王志忠连人都根本进不去,就更谈不上拉运煤炭了。
二、连氏父子及其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2020年6月2日,王志忠通过业务关系认识了交城县夏家营镇郑村的连建腊,连建腊曾经是交城县夏家营镇郑村的村委会主任。
王志忠通过他租用了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场地,每月收25,000元。
到了2021年3月15日,王志忠继续租赁场地,每月涨到30,000元,他们签订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到2022年3月15日至。
通过天眼查,我们可以知道,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连建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1122MA0K3AU42F,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地址:交城县夏家营镇郑村东,经营范围:洗精煤;销售:生铁、焦炭、煤炭制品、工矿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这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连建龙是连建腊的弟弟,公司的具体业务由他们的父亲连福恩办理。
关于连福恩,小名连四儿,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交城县人。2017年连福恩打人四个月之后投案被认定为投案自首。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因为殴打他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制发上述通知的就是这么一个公司。
如果不是有公司的名称和印章,我们还以为是哪一个国家在驱逐违法的外国人员。
三、不让拉煤报警,被以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
2021年6月2日,王志忠收到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一份通知。
王志忠很无奈,面对几万吨的煤炭,只好尽力往外拉煤。
连福恩规定6月10日,11日,每天走两千吨煤,达不到就不让拉了。
6月12日,因为连福恩不让王志忠进场,王志忠先后两次报警,当地警察出警之后,认为属于经济纠纷,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就离开了。
6月22日再次报警,警察仍然认为是经济纠纷。
6月26日,王志忠收到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第二份通知。而且,这第二份通知还是在当地夏家营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协调之下才做出的。
可以说,两万多吨煤炭,如果在四天之内拉走,每天要拉五千多吨,现有的条件和运力,几乎是完全不可能的。
尽管这样,做出了霸王通知之后,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连福恩也并不按照通知执行,至今,王志忠还有一万多吨煤炭在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院里被非法扣押。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是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5日,王志忠和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58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一年。王志忠正常使用了两个月不到的时候,因为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和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达成了租赁协议,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才反悔,伙同有关单位制造借口和理由撕毁合同。
你撕毁合同也是可以的,你就应该和人家协商怎么赔偿,但是,你作为一个公司,你有什么权力命令人家“清理的货物必须运输出交城境外”?
还有,王志忠租赁的场所本来是在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原煤棚西墙外,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却在王志忠刚刚存放不久,就让王志忠将煤炭挪到院里煤棚里,不但耗费了工时和搬运费,而且导致煤炭损失。
本来,按照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制定的霸王通知,王志忠也可以继续拉出来属于自己的煤炭,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有什么权力和资格强行扣押人家的财产?
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已经涉嫌违反如下法律规定:
第一,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有关人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三,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拿自己的书面合同承诺当做废纸。
五、违反环保规定的是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
我们看到,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2021年6月21日给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认定:
发现你公司厂区原煤车间处配煤摊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并建设投产,厂区西南角院墙外露天堆放煤泥大约1000吨以上事实。
因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才给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
原煤车间处配煤摊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全是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责任,就是被行政处罚了,也和王志忠没有任何关系。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都给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间,并没有一下子取缔。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却毫不客气地让王志忠马上把煤拉走。
看来,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比行政机关还要严厉。
再者,现在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将场地租给了浙商中拓集团(浙江)弘远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场所和规模远比租给王志忠的要大许多。
六、涉嫌和恶势力,报警不被受理。
因为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王志忠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当地公安机关没有给出具“受案回执”,也没有做出任何处理决定,只是一句“属于经济纠纷”推卸责任。放任了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驱逐”王志忠的牛逼行为,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也就胆子越来越大。
尽管王志忠在夏家营镇党委、镇政府主要领导的协调之下已经做出了很大让步,但是就是这样很大让步的拉煤协议,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都不执行,将王志忠的一万多吨煤炭扣押,不让王志忠拉运。
什么是黑恶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具体来说,就是指在固定的区域范围内,或某一行业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为所欲为,称霸一方,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而组成的团伙或组织。
交城县有连福恩父子这样欺行霸市、巧取豪夺的人存在,交城县的投资环境和经济发展环境恐怕好不到那里去。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王志忠的联系电话13313431793
2021年8月17日星期二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我们专门将文章电子邮件和挂号信函分别送达中共交城县委、交城县人民政府、交城县信访局、吕梁市生态环境局交城分局、交城县公安局及其夏家营派出所、夏家营镇政府、郑村村委会、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等进行情况反映及调查征求意见,所有的单位均在2021年8月25日之前收到。
之后,夏家营镇党委和镇政府委托一个同行和编者联系,准备就有关事项协商解决。编者已经安排时间,后来同行告知编者没有了消息。
20121年8月23日,夏家营镇党委给编者发来了一份题目是《关于王志忠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并没有全面解答文章提出的问题,主要是,编者并没有将文章送达夏家营镇党委。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其他再没有一个单位就有关事实部分提出异议,为此,将本文全文发表。同时,也将《关于王志忠信访问题的情况说明》一并发表,王志忠等人对夏家营镇党委的答复并不认可,因为王志忠写了所谓的保证书后,交城县远程矿业有限公司并不认可,根本无法执行。
弘扬公平正义是我们的重要宗旨,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弄清真相,解决问题。
本文发表之后,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仍然可以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无条件给与提供发表平台。
2021年9月26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