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从来没有乱过
——律师协会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团体,没有资格指责经纪人协会
近一个时期以来,关于法律咨询公司、律师经纪人、法务经纪人的讨论很是热闹,个别的省一级律师协会甚至参与了发表声明。笔者也看了《法律服务市场化已势不可挡,为何不能法律公司与律师事务所并存?》等文章。其实,他们讨论的主要是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服务和代理案件的问题。
笔者目前正在经营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也属于法律咨询公司性质的企业,并且也依法给办理了符合出庭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代理案件,因此,有必要谈一下自己的观点。
早在几年前,笔者曾经针对委托代理人问题发表了《法院和法官不能滥用审查委托代理人的权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应该是审查委托代理人的唯一标准》一文。
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从来就没有乱过,乱的只是那些别有用心的单位和个人在故意破坏我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其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政府已经放开了对法律服务的行政许可。
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已经取消了包括如下项目的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资格认可;
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
2014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发布,进一步取消了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的认定。
国务院的废止和取消,都是根据司法部的意见而来的。
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近二十年来,并没有出现过法律服务的乱象。
其次,三大诉讼法没有限制公民代理的时候,法律服务市场也没有乱套。
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只是在近年来才限制普通公民代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版)第五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012年以后的民事诉讼法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其实,属于减损了人民法院的权力。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基本一致。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第三十三条 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反而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更宽松一些,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
三大诉讼法放宽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期,并没有出现任何法律服务的乱套。
第三,律师协会和经纪人协会是完全平等的关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可见,律师协会和经纪人协会都是民政机关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并不高人一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由此可见,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律师协会没有资格指责经纪人协会。
第四,律师协会对外发布声明没有法律依据,是在虚张声势的行为。
我们看到,国内不止一个律师协会公开发表“声明”之类东西。
律师协会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自愿组成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认可的经纪人协会,你律师协会作为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服务的社会团体,有什么资格和权力不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等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法律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来自该类机构转介的任何案件,不向该类机构支付中介等费用”?你这样的律师协会是在侵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利益。
再说了,如果你要约束你的会员,你没有必要大张旗鼓的公开声明,而应该发布内部的通知和文件。
第五,民政机关不应该给律师协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并应该给予处罚。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同时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这一条规定,俨然是强迫所有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而且,还能直接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和当年只要登记注册个体户,就必须是个体协会的会员,就必须缴纳会费一样。
这一规定,违反了社会团体是中国公民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因此,笔者在这里强烈建议,在有关法律法规没有修改之前,各级民政机关不得给各级律师协会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已经登记了的,应该依法处罚或者撤销登记,因为律师协会违法强制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加入。
第六,经纪人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的存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各地的经纪人协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和法律咨询公司等,都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登记设立的,不能因为有些人大脑一热的胡言乱语而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遏制他们开展工作,依法治国,是全国人民伟大而光荣的任务,需要多方面的法律人士参与。
第七,不良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祸害当事人更加残忍。
笔者到北京工作九年来,接到了多起对律师的投诉,其中的就有不止一起笔者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及时要回了应该要回的费用。目前,正在进展的还有不止一个。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奚晓明、沈德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家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永一,以及河南省高院副院长被查处以后,都牵出了大批律师的行贿。更有的已经多次向法官行贿,却还在律师队伍里。
2004年至2011年,周荣炽担任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向时任佛山市高明区、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伟和副总经理杜某佳(均另案处理)行贿现金人民币共计1320万元,他还曾任佛山市律协会长、佛山市政协委员。
由于律师行贿制造的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笔者不是律师,笔者从来也没有过以律师自居,笔者认为,冒充他人的名义是底气不足和没有能力的体现。
有些人唯恐天下不乱,本来我们的法律服务市场很正常,很活跃,有的单位和个人,出于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出于垄断经营的别有用心,大放厥词,你有能力应该向司法腐败开火,向违法行政放炮,而不应该把目标对准比律师还弱势的普通法律人,那些害怕法律公司、法务经纪人等的单位和个人,恐怕他们的法律水平不会高到哪里去。
2023年11月29日星期三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微信号:xwzys99999,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