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的任性行为将为自己的末日敲响丧钟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笔者好不容易熬到了民情民意网公众号解封。
于是,笔者组织了《因没有及时回复查处违法申请,他把省政府告上法庭》和《公开举报信——实名举报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村委主任潘茂文、党支部书记潘诚义,党支部委员郝丽花等人违法犯罪事实》两个新稿子,发布之后,第二个稿子被删除,导致全部发送失败。笔者将《公开举报信——实名举报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吴村村委主任潘茂文、党支部书记潘诚义,党支部委员郝丽花等人违法犯罪事实》删除之后重新发布,获得通过。发布成功的时间是12时50分。
可是,好景不长,下午2点43分,公众平台安全助手通知笔者:
你好,经平台审核,此公众号存在涉嫌违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已封号至2022年3月20日。
笔者打开微信公众平台的网页版,发现他们给笔者定的“罪名”是: “涉嫌多次发布或尝试发布违规内容”。
其实,笔者发布的文章曾经被多个腐败分子投诉,但是,微信公众平台都给予了驳回。特别是一个王姓和马姓的腐败分子的投诉。
笔者无法接受的是,笔者在2022年2月2日,发表了一篇《纠正一起冤假错案到底有多难? ——没有几个冤假错案是政法机关主动纠正的》的文章,此文证据确凿,论证严密,没有任何不妥和不当,在发表成功之后,微信公众平台居然伪造所谓的有人投诉,不但把这一篇文章删除了,而且,把笔者的民情民意网公众号封闭全部功能。
这次解封,民情民意网公众号只给了半天时间。
笔者认为,微信公众平台的任性行为,将给自己的末日敲响丧钟,理由如下:
第一,微信不遵守基本的规定。
一个单位对违纪的职工处罚,只是一次。
行政机关对于每一个行政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更是规定只能给与一次行政处罚。
微信却能够比任何单位和机关更加任性而不受追究。
第二,微信平台的投诉形同虚设。
2021年上半年,笔者的两个微信个人号同时被禁用,笔者没有任何不当,申诉被置之不理。你就是再有理,再合法的事情,微信给你删除了,给你屏蔽了,不要投诉,不要相信他们会认真处理。他们自己的设置电脑出现了问题,也轻易不会纠正,笔者的多次投诉,都是一律被驳回。
第三,任何事物都逃脱不了物极必反。
微信作为社交工具和支付手段,在短时间内异军突起,成为同行业的龙头老大。
根据物极必反的原理,发展速度快的,灭亡的速度也会快,发展到顶点的事物,就没有了发展空间。这就像一个人,如果登上了顶峰,向任何一个方向走都是下坡。
第四,其他社交平台将成为微信的掘墓人。
目前,微博、钉钉、聊天宝、知乎、陌陌等等正在逐渐发展壮大,他们都有可能成为微信的掘墓人,或者大家都分一杯羹。
第五,微信的垄断涉嫌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微信已经涉嫌违反上述规定。
中国历史以来,就很少百年以上的企业,参见笔者的《不重视法治和官商勾结是中国企业发展的死敌——中国为什么几乎没有世界级的大企业?》
笔者之所以写如上的文字,是从对微信爱护的角度出发,希望微信能够走的更远,不要为所欲为,不要过于任性,失去用户的支持和认可,你们的危险很快就会来临。
希望此文能够引起微信高层的高度重视。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