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发室的权力究竟有多大?
——广东汕尾:陆丰市政府剥夺了信访人申请复查的权力
2022年1月24日,笔者收到了广东省陆丰市居民蔡楚填的反映:蔡楚填因为不服甲西镇人民政府做出的(2021)甲信处字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按照《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告知,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五日向陆丰市人民政府挂号邮寄了《信访复查申请书》,号码是XA04332566744。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2022年1月7日,陆丰市人民政府收发室收到。
可是,陆丰市人民政府收发室将表明为《信访复查申请书》的人民来信,过了半个月,又通过中国邮政给蔡楚填退了回来,
《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陆丰市人民政府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做了同样的规定。
《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陆丰市人民政府收发室,究竟是自己做主退回的,还是请示了市领导之后才给退回的?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情形,因为这封信,在陆丰市人民政府收发室压了十多天之后,才给退了回来,作为市政府最底层陆丰市人民政府收发室,给他们几个胆子,恐怕他们也不敢在没有请示市领导的情况下就敢给信访人退回。
问题来了:陆丰市人民政府是专门不受理蔡楚填的信访复查,还是全市人民的信访复查都这样不受理?我们不得而知。
群众利益无小事。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问题,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何况还有法律明确规定。蔡楚填的申请是否合法,是否有理,你们总要看一下吧?陆丰市人民政府居然敢于置法律法规的规定于不顾给与退回。
笔者建议:汕尾市人民政府应该及时责令陆丰市人民政府改正此违法行为。
也建议蔡楚填及时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诉举报陆丰市人民政府的违法行为。
2022年1月24日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