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和村干部放任土地非法转让70年
——当地发改委工作人员参与倒卖土地
主题词:
云南 巧家县 金沙江 金塘湾 土地 租赁 70年 采砂 村民 村干部 不支持维权
内容提要:
2008年3月1日,金塘湾村民小组组长做主,经过村委会和镇政府同意,将已经确定被征收的400多亩荒滩租给了外村人采砂。村民称:原来签订的协议本来是16年,结果却成了70年。
村民在维权过程中,屡屡败诉,甚至多个村民被判刑。
本文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全面揭示租赁土地的本来面目。
正文:
中国最土豪的一条河流——金沙江是长江的上游,因江中沙土呈黄色得名。在民国及其以前的数千年间,无数的人到金沙江中取土淘金,因淘金而留下了“金塘湾”、“金塘村”、“金塘乡”等地名。
金塘湾村民小组是云南省巧家县金塘镇双河村委会的下辖村。本文的事件就发生在这里。
一,在即将被征收的时候出租几百亩土地。
金塘湾村全村有农户81户,共223人,其中农业人口总数为223人,劳动力120人。2010全村经济总收入137.24万元,农民收入以甘蔗、养蚕、反季蔬菜种植为主。
据介绍,2000年起,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全面开展了世界第二大白鹤滩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工作。2002年11月底,国家计委明确电站的项目业主为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于2005年4月完成了预可行性研究工作。 2006年6月,白鹤滩水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国家审查。2007年11月,《白鹤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施工总布置规划专题报告》通过审查。
2008年3月1日,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将300多亩荒滩租给了外村人杨显试和陆欣,签订了《荒山转让协议书》。
2010年5月16日,杨显试将其持有60%的股份转让给李文进所有,但是,经过村民问杨显试,杨显试不予认可。2010年6月3日,陆欣又将其持有40%的股份转让给李文进管理使用。他们的转让,非但没有载明荒滩流转的用途,也没有经过金塘湾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2011年11月29日,李文进在金塘湾村成立了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的个人独资企业
下面是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云0622民初871号
民事判决书查清的事实:
2008年3月1日,第三人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将集体所有的位于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的中沙包荒滩流转给杨某某和陆某某管理使用,并签订了荒山转让协议书,由杨某某和陆某某一次性给付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荒滩流转资金90000元,该协议经村委会同意,报经巧家县人民政府审核备案。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已将土地流转资金按人数逐户分摊。2010年5月16日,杨某某将其持有60%的股份转让给李文进所有,同年6月3日,陆某某又将其持有40%的股份转让给李文进管理使用,从集体流转到个人之间均未载明土地流转的用途。2011年11月29日,李文进在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中沙包荒滩,成立了名为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的个人独资企业,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为河道采砂、水利制品销售等经营范围。
2013年12月2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李文进与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杨学武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每年补偿第三人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沙石运输污染和道路通行费5000元,第三人承诺不得以得以任何借口阻止原告生产和运输通行,补偿费用已交至2016年12月30日。
巧家县人民法院却只字未提租赁土地的时间。
二、16年变成了70年,一审法官在鉴定费上狮子大开口。
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成立之后,大肆采砂,毁坏了环境,侵害了村民的利益。
巧家县法院认定:
2016年6月1日, 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杨学武及其村民苏万珍、汪有珍、陈文才、杨吉荣、杨传荣以原签订的荒山流转协议不实和道路通行费用赔偿过低为由,采用在道路中堆放石头、无理取闹等方式,阻止原告的车辆无法通行。
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赔偿因阻止通行而造成的损失80万元。
法院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人民政府批准。在协议上签名的59户村民代表中,其中5位是否签名不影响协议成立的效力。并且,被告及第三人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未限期交纳鉴定费,视为放弃对5位村民代表签名不实的鉴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荒山转让协议无效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流转程序不合法的客观事实,因此,被告及第三人对荒山转让协议无效的辩解不予采纳;被告及第三人主张杨某某、陆某某分别将荒山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补充协议不实,村民均不知情。
因为作为被告的五个村民和金塘湾村民小组均不认可《荒山转让协议书》和补充协议,特别是当年签订的《中沙包土地流转协议》是16年,而不是70年。原金塘乡政府一位副乡长陈廷先称:只见过16年协议,且16年协议是用信纸手写的字。
但是,巧家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是:
一、由被告苏万珍、汪江珍、陈文才、杨吉荣、杨传荣及第三人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从观音庙沟(巧蒙公路边缘入口处)至金洞子到金塘湾沙石厂沿途车辆通行的妨碍行为;
二、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自行清除从观音庙沟(巧蒙公路边缘入口处)至金洞子到金塘湾沙石厂沿途道路中堆放的石头、栽种的香蕉树、垮塌的泥土等杂物;
三、驳回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承担5900元,被告苏万珍、汪江珍、陈文才、杨吉荣、杨传荣各承担590元,第三人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承担2950元。
村民苏万珍上诉之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云06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苏万珍负担。
据了解,在一审审理期间,苏万珍等村民要求对五个人的笔迹进行鉴定,审理此案的法官唐祖贵告知村民们,需要每个人缴纳叁万元(另一说是每个人缴纳伍万元),但是,审理此案的法官唐祖贵并没有依法给苏万珍等村民下达缴费通知单。
一审案件受理费,因为驳回了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按照损失金额计算的受理费应该以原告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承担为主。
从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分担,我们可以看出来,一审审理此案的法官,为了阻拦苏万珍等村民申请鉴定笔迹和指纹,完全是有可能的。
上述判决生效后,村民们不服,他们采取不太合法的手段继续阻拦砂石外运,十多个人被拘留,其中六人被判刑,尽管笔者给他们解释,他们对自己被判刑至今仍然不服。
后来,土地被依法征收,李文进、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以原告的身份起诉了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1)云06民初87号民事判决:
一、户主为金塘镇双河村金塘湾组的《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库区)实物指标调查表--土地分解到户表》中流转给陆欣、杨显试的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土地补偿款中增值部分合计 4694867.06元,由原告李文进、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所有;
二、户主为金塘镇双河村金塘湾组的《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库区)实物指标调查表--土地分解到户表》中流转给陆欣、杨显试的土地的土地补偿款中扣除增值部分的土地补偿款 10446175.06元,由被告巧家县金塘镇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所有;
三、驳回原告李文进,巧家县金塘湾砂石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1973.00元,由原告李文进、金塘湾沙石厂负担81313.00元,巧家县金塘镇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 40660.00 元。
李文进和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获得了4694867.06元的土地增值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协议存在的问题和违法犯罪之处。
现在,摆在我们面前的有四份协议:
1、2008年3月1日,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将300多亩土地租给了外村人杨显试和陆欣,签订的《荒山转让协议书》。
2、2010年5月16日,杨显试将其持有60%的股份转让给李文进所有。
3、2010年6月3日,陆欣转让给李文进的《土地权
属转让协议书》。
4、2013年11月26日,杨学武代表的巧家县双河社
区金塘湾村民小组和李文进代表的巧家县金塘湾沙石厂了补充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一款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一款都
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五十二条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三条 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上述四种协议,完全不合法,属于非法买卖转让、占用农用地。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巧家县双河社区金塘湾村民小组、杨显试、陆欣、李文进等均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刑事犯罪,应当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陆欣、李文进何许人也?
经过笔者询问村民和搜索互联网,将陆欣的情况简介如下:
陆欣,女,生于1983年6月27日,汉族,巧家县小河镇小河村村民,中共党员。
2002年,只有初中文化19岁的陆欣在巧家县小河镇小河村当副主任,在进行的乡镇换届选举中,巧家县小河乡小河村村委会副主任陆欣因在小河村第二选区中落选,心理极不平衡,便采取非法手段,与小河村第六选区工作人员付某合谋,将已封存的选举票箱撬开,抽出100张选票,再由她和付某、吴某、韩某4人将选票上的两名候选人名字划掉,换成她自己的名字,设法于次日投票时投进票箱。
事发后,巧家县委责成县纪委、检察院迅速组成联合调查组,赶赴小河乡进行调查取证,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在掌握确凿证据以后,县委作出决定,开除陆欣的党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县委还以此作为反面教材,在全县19个乡镇、180个行政村中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乡村干部的法纪意识。
换届选举时“徇私舞弊”被开出党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县委以此在巧家县19个乡镇180个行政村作巡回警示教育,警示教育后不知道为什么没移送司法机关。
2008年,陆欣与村民签订了一个16年的“中沙包”绿化租赁协议,租赁期限到2024年。当时的陆欣只是一名移动公司职员,却敢于在一个人生地不熟的农村,租了一块占地面积达400余亩的荒滩,她自己不会经营,杨显试也没有经营,两年后(2010年)双双卖给了现在的老板李文进。
2010年12月16日,在巧家县金塘乡金塘湾创办巧家县金塘湾渡假村,2013年06月29日注销。
2011年9月13日,在巧家县白鹤滩镇北门村南门五社创办巧家县白鹤滩镇新新百货店,2013年06月30日注销。
昭通市201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拟录用人员名单中有陆欣的名字,她考取的是巧家县包谷垴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计生宣传员。
据《一个女人引发的连环大案(一):巧家“女版”的孙小果》一文揭示:
陆欣没有结婚,但却有一个年龄不小的女儿,这个女儿是“上天赐给”的吗?事情的经过说到这里,似乎进入了一个令人费解的大漩涡。
我们特别注意到,正是在陆欣被开除党籍,并做反面教材警示基层官员的时候,巧家县委副书记方某正好到小河村巡查,然后陆欣从小河村消失了,等出现的时候,已是巧家县政府官员。2019年3月,方某免职,具体原因不详。这里面的水是不是开始深了起来呢?
不知道陆欣是哪一年调到巧家县发改委担任办公室主任的。
现在,李文进和陆欣,已经结成了夫妻。作为一个县级发改委的小职员,居然在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西路688号润城小区一期10 栋2102 号,这里的房价一万多元一平方米。陆欣在巧家县还有住房。
乌有之乡网站有几篇文章,题目是:《一个女人引发的疑案:再谈狗血的<荒山协议书>》,《云南共同富裕诈骗案:惊人的利益瓜分》,《“南霸天”重现云南,农民土地被侵占,公道何在?》。
红歌会网也不甘落后,发表了《为了解开6年之久《荒山转让协议书》之谜,村民利益受损》,《云南巧家县发改委主任是“女版孙小果”? 当事人致电红歌会网:造谣诬陷》、《一个女人引发的连环大案:巧家“女版”的孙小果》、《“我能雇黑社会把你们全村灭掉!”黑恶势力笼罩巧家县 人民冤屈谁来伸?》,《骗地350余亩的私企老板反告村民赔偿,底气何在?》等文章。
这些文章存在最长的已经达到六年时间,可是,巧家县有关部门却无动于衷,陆欣仍然当着她的巧家县发改委办公室主任。
现任巧家县副县长陆开明是陆欣的哥哥。
五、村民对村官的举报情况。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了一份杨吉珍、陈文福等七八个人签署的举报信,主要内容如下(完全照抄村民写的举报信内容):
尊敬的纪委领导好,我们是巧家县金塘镇双河社区金塘湾组移民,多次向相关部门反应金塘湾组不明确的土地和山,至今不予处理,巧家县白鹤滩水电站巧家库区华东院2011年底至2012年初到金塘湾组实物指标调查时金塘湾组主要参与人员:胡发坤、王朝位和杨学武三人。
胡发坤,男,汉族,身份证532123197608110919,电话,1594789082,党员,当年是村委会职员,曾任金塘湾三届组长,住金塘镇青岗坝移民安置区。
王朝位,男,汉族,身份证532123196607230914,电话,1476931718,党员,退伍军人,村支委,住金塘镇青岗坝移民安置区。
杨学武,男,汉族,电话15087557998,当年组长,住金塘镇青岗坝移民安置区。
三人不开群众会议,金塘湾组的集体公山,公路和部分土地要他三人来说清楚,哪里去了,如:划到每户管理的大梁子山,陈家坟山,鸭子溏外边70年荒山转让协议书上说的靠乡政府那块地,鸭子溏公路外边有十多亩地要王朝位,杨吉贵来说清楚,集体12.5米宽的土地变为公路要杨学明来说清楚,季家沱和部份公路,金塘湾组的土地,山和公路在实物指标调查之前,杨吉武,张吉开最清楚。在 2010年巧家县林改陈坤负责,金塘湾组胡发坤不开群众会议独自将稀范沟(巧蒙公路下边高梁地交界处)集体放牛山几十亩山林改到个人(当年是杨文贵,后来改为小儿子杨学位)。
王朝位在金塘湾组和杨吉美离婚为净身出户,什么都没有,但他在金塘湾组怎么会有几亩地,在金塘镇青岗坝移民安置点有一套50平方房,扣出统筹还有11万多的到户资金。2013年12月,杨学武组长独自和金塘湾砂石厂法人代表李文进签的补充协议,每年(两年)付给金塘湾组5千元的运输污染费,道路通行费,沟渠修复费,帐目不清。
杨吉明,男,汉族,身份证532123197612130912,党员,电话14769124790,住金镇青岗坝移民安置区。2017年到现在为金塘湾组组长。2017年到2020年金塘湾砂石厂付给金塘湾组五十万(每年20万,最后一年10万)和人民调解协议的五十六万污染费,道路通行费,务工费等,有几户村民至今没领着。2018年 12月金塘湾组组长杨吉明不开群众会议,串通商人杨吉国,将集体堡埂沟渠挖毁,2020年移民搬迁时村民找组长杨吉明问他一些不明白的,竟然说他什么都不知道。2016年金塘湾组跟金塘湾砂石厂争议时,砂石厂法人代表李文进在沙沟头黄角树处当着村民说他每年付给金塘湾组十多万,不知付给谁,哪里去了。
村民们说,也正是胡发坤,王朝位,杨学位这三个人,在他们手里将400多亩土地廉价出卖(租赁)给杨显试和陆欣。现在,设法阻挠村民们依法维权的人也有他们。
六、我们的几个疑问。
1、350亩,其实应该是400多亩土地,租赁七十年,每年只有1285.71元,每年每亩只有3.67元。请金塘湾村民小组当时签字的组长、双河社区居委会、金塘镇政府能够给与解释一下,你们当时签字批准的时候,真相是什么?租赁七十年你们根据哪一条法律给与批准的?
2、请问巧家县法院的法官和院长,你们依法给苏万珍、汪有珍等人出具缴费通知书了吗?你们当时口头告知苏万珍、汪有珍等人有关人员非法倒卖土地,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你们为何不依法移交刑事案件?
3、中共巧家县纪检委,你们是否有开除陆欣党籍的文书和恢复党籍的文书?陆欣因为什么恢复了党籍?
4、巧家县发改委,陆欣有什么专长和特长,你们才把她从计划生育宣传员的位置调到发改委当办公室主任?你们很缺陆欣这样的人才吗?
5、双河社区居委会主任李辉志先生,您为何不同意以居委会的名义为金塘湾居民小组维权?也不同意村民代表选出的居民小组负责人?村民和居民是有权利成立自治组织的,你这个居委会主任就是全体居民选举的,“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居民已经向双河社区居委会申请居务公开,相信您一定会依法公开。
6、陆欣女士,您对红歌会网和乌有之乡网发表的涉及您的网站,持什么态度?如果人家说的与事实不符,您可以起诉他们,几年来您没有提起诉讼,是否说明您已经认可他们的说法?
有关金塘湾居民小组的代表已经委托我们进行全方位调查,如果有异议请联系我们和委托人。
肖帮梅电话134088 37 39)
陈文福电话15750185048
杨清明电话13887058993
杨吉勇电话15240828538
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于北京
编后话:
2024年10月17日,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本文专程中国邮政挂号方式分别送达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巧家县人民政府、中共巧家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巧家县人民法院、巧家县公安局、巧家县发展和改革局、巧家县金塘镇人民政府、巧家县金塘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陆欣、李文进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
经过中国邮政查询,他们都已经分别于2024年10月19日到20日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没有任何形式的回音。
在函调期间,向村委会申请村务公开,被敷衍塞责。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
2024年11月23日星期六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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