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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南岗区执法局在法院生效判决后违法强拆与三级法院对抗拒不赔偿

时间:2025-01-25 人气: 作者: 肖玉喜

哈尔滨市南岗区执法局在法院生效判决后违法强拆与三级法院对抗拒不赔偿

 

               撰稿:肖玉喜

 

哈尔滨市南岗区佳顺商务宾馆经营者、民革党员、哈尔滨市侨商会常务副会长、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协委员刘加有怎么也不会想到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南岗区执法局)在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强制执行决定后依然对他家占地面积43平方米仓库、占地面积197平方米会场进行违法强拆。

特别令他气愤的是在黑龙江省三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违法强拆行为给他造成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情况下,南岗区执法局公然抵触、背离法院生效判决拒不赔偿他一分钱。

 

拍卖所得历史遗留搭建物被执法局认定违法要求限期拆除

 

刘加有,属蛇,今年是本命年,60岁,他勤劳肯干有一门上等的厨艺,早些年给人打工后来自己创业积攒下一些财富。

2010年12月31日,刘加有与合伙人通过黑龙江产权交易网公开依法以1200万元人民币从哈尔滨哈西老工业区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竞拍取得宣化街459号房产一处(拍卖公告标明:以现状出售),2011年,刘加有与合伙人总投资四千余万元对此房屋进行了装修开办佳顺商务宾馆。


刘加有以诚待人、吃苦耐劳、善于经营,他利用宾馆地理优势发展会展经济,企业经营发展很快进入快车道,几年来他们累计缴纳税款600万余元,解决数百人社会就业,刘加有本人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2019年1月14日,佳顺宾馆刚刚接待完元旦黄金期住宿客人,刘加有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执法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这份从天而降的责令整改通知书【哈南行执责改通字[2018]第3310012号】内容如下:

经查,刘加有于2000年在南岗区宣化街459号从事搭建建筑物一处, 占地面积约为42.47平方米(3.1米X13.7米),砖混结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三日内自行拆除特此通知。

刘加有突然接到这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头雾水,他查阅“责令整改通知书”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刘加有搭建物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适用于《城乡规划法》,因为《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才生效设施,不应该在整改范围内,他向南岗区执法局反映提出质疑:一、认定构筑物建设时间为2000年与事实不符,该建筑物的建设时间为1983年-1992年之间;二、该建筑物是经南岗区国资委批准,以哈西老工业基地改造公司名义对外公开出让的,他是善意受让取得,黑龙江产权交易网公告第九条明确指出此次转让的标的物以现状出售,按现状出售包含该建筑物;三、该建筑物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该建筑物应当通过会签的方式办理产权证, 不应当按未经审批予以拆除。

 对于刘加有提出问题和质疑南岗区执法局置之不理,又连续下发了《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 《强制执行决定书》。

2019年4月9日,刘加有不服南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拆除具体行政行为向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事项是请求依法撤销哈南行执强执字【2018】 331001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不得对42.47平方米的构筑物进行拆除。

哈尔滨市南岗区是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所在地,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全省有举足轻重位置和作用,刘加有希望南岗区人民政府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维护大局为民服务出发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作出表率。

 

南岗区政府维持强制执行决定,当地法院顶着压力判决予以撤销

 

刘加有申请行政复议他希望南岗区人民政府撤销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他希望自己事情不给当地政府添乱,作为南岗区政协委员他在积极参政议同时希望自己为主城区经济建设发展作出一个民营企业家贡献。

在诸多专家、学者、法律界人士帮助支持下,刘加有向南岗区人民政府递交了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详细复议材料,令人遗憾南岗区人民政府认为刘加有占有使用占地面积为42.47平方米建筑物,没有审批手续及房屋权属证明系违法建筑不受法律保护。

2019年6月12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哈南政复决[2019]6号】,维持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哈南行执强执字【2018】331001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刘加有作为当地社会知名人士不愿与当地政府对薄公堂,可是为了企业利益为了维护法律权威他还是一纸诉状将南岗区人民政府告到法院,他希望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判决,希望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刘加有诉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及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刘加有亲朋好友听说他与当地政府打官司劝导他三思而行,自古以来民不跟官斗,虽然现在是法治社会但是个人与政府打官司还是令人担忧,刘加有民告官行政诉讼在当地引起社会各界关注。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此案审判长是庄静,另外两人是人民陪审员宋淑娟、毛丽,人们为三位女性捏了一把汗,不知道她们羸弱身板是否能肩负起法律重任维护法律权威。

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违法建筑位于原告通过黑龙江产权交易网竞价购买哈西老工业改造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让的国有资产所涉房屋及土地区划内。结合双方当事人证据材料表明,其一、涉案房屋竞价出售于原告时,公告确认系以房屋现状出售,即包含证载面积的有照房屋,亦包括部门无照房屋。被告南岗区执法局虽认定未取得建筑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并不包括在原告已取得的房屋证照范围内,但其举示的证据并不能就涉案建筑搭建时间、搭建人进行确认,且仅凭航拍图对比亦无法认定涉案建筑搭建年份、 是否由原告搭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其二、被告南岗区执法局虽然举示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哈规函[2017]409号《关于门斗、棚厦等建筑是否有规划审批手续的复函》 欲证明涉案建筑需到规划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及以复函认定规划局对涉案建筑未办理审批手续。然而,在查处违法建筑物过程中,对于无审批规划的房屋不宜简单地以违法建设无审批手续为由一律予以强制拆除。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的历史背景、相关政策等因素加以确定。被告在没有查明涉案违法建筑历史沿革及现实状况的情况下,径行认定涉案建筑系违法建筑,亦属认定事实不清。

其三、综合考量涉案建筑物历史沿革、现实状态,以及原告提供证据证实现相关政府部门正积极协调为无照房屋补办证照手续,故涉案建筑物能否取得合法证照或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尚未作出最终结论。综上, 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径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被告南岗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结论存有不当。

因此,原告要求撤销被告南岗区执法局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哈南行执强执字[2019] 第3310017号《强制执行决定书》,撤销被告南岗区政府于2019年6 月18日作出哈南政复决[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具备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其诉讼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019年12月31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黑0103行初233号】,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 月12日对原告刘加有作出的哈南行执强执字[2019]第3310012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二、撇销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18日对原告刘加有作出的哈南政复决[2019]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刘加有拿到南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激动不已、感慨万千,他自己选择尊重法律,法律最终维护了公平和正义。

 

南岗区政府置法院生效判决而不顾,下发公告违法清除搭建物

 

原告刘加有与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南岗区政府对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均没有上诉,法律判决生效。

为给历史遗留下来搭建物一个明确说法,刘加有奔波于哈尔滨市有关部门之间,他希望自己光明正大购买的建筑物自己光明正大使用,他希望自己腾出时间和精力做更多有利企业、有利社会事情。

正当刘加有等待有关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给出说法时,2020年8月3日,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一纸公告从天而降,这个公告与南岗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相违背,南岗区人民政府置国家法律而不顾,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情况下依然决定对刘加有宾馆建筑搭建物拆除。


南岗区政府公告【公告字2020)第3257542号】内容如下:位于宣化街459号(佳顺酒店后)的建筑,已经相关部门确定为违法,需要立即清除。因情况紧急,如相关当事人不能清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将依法代为清除。特此公告。

一位谙熟行政强制法专业人士介绍,南岗区执法局在强制执行决定书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理应立即整改,依法依规对同一违法行为再次下达新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南岗区执法局没有按照法律要求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迁,而是依据南岗区政府一纸公告对刘加有搭建物进行强制拆迁为自己违法行为埋下了伏笔。

2020年8月7日,南岗区执法局组织人员对刘加有宾馆建筑搭建物进行强制拆除,围观人纷纷表示气氛:执法局执法犯法!没有任何强制执行手续光天化日违法拆迁,这是公然违法这是公然挑战法律。

南岗区执法局人员说他们是按照区政府公告清除,至于是否合法合规那是区政府事情,他们只管干活,天塌了出事了有区政府顶着。

刘加有面对惨不忍睹强拆现场想起这样一句话:当一个地方不依法办事的时候,这个地方一定民不聊生。

 

南岗区执法局违法强拆,黑龙江三级法院判决、裁定赔偿

 

南岗区执法局在强制执行决定书被南岗区人民法院撤销情况下一意孤行违法强拆行为在当地造成极大社会不良影响,政府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大大降低,依法治国、法治政府、依法执政变成一句空话,法律的神圣在这里受到挑战和被践踏。

在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下,刘加有再次拿起法律武器将南岗区执法局告上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刘加有诉被告南岗区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案,并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刘加有诉称,2020年8月7日 13时,被告在没有依法重新调查和认定且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法律文书情况下, 擅自强行将原告涉案房屋拆除,严重侵犯了原告房屋财产权和使用经营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被告行政行为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严重违法,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拆除原告房屋建筑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对非法拆除原告的房屋建筑物恢复原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南岗区执法局辩称:第一,案涉建筑属违法建设,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其合法权益未受到损害,不应予以赔偿;第二、 被诉主体不适格,被告拆除案涉违法建筑物,系根据南岗区人民政府2020年8月3日作出公告号[2020]第3257542号和第3257543《公告》,系南岗区人民政府授权被告对案涉建筑实施强制拆除。

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根据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涉案建筑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459号院内,其中仓库占地43平方米、办公用房占地197平方米。2020年8月3日,南岗区政府作出公告字[2020]第3257542号、第3257543号公告,2020年8月7日, 被告对涉案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对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不服,因此形成本次诉讼。

另查明,2019年2月11日,南岗区执法局作出哈南行执强执字[2018]第3310012号、[2018]第3310013号《强制执行决定书》,分别决定对宣化街459号院内占地42.47平房米、 541.15平房米的砖混结构物进行强制拆除。原告不服,向南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岗区政府分别于2019年6月12日、 2019年6月18日作出哈南政复决[2019]6号、哈南政复决[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南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原告对强制执行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 黑0103行初233号、2019黑0103行初232号行政判决书,以南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南岗区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结论存有不当为由,判决撤销南岗区执法局作出的哈南行执强执字[2018]第3310012号、[2018]第3310013号《强制执行决定书》 及南岗区政府作出的哈南政复决[2019]6号、哈南政复决[2019]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贵令南岗区执法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对涉案建筑作出处理决定。 

 南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强制拆除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职能部门为被告。 据此,南岗区执法局为本案适格被告。

本案中,原告刘加有诉南岗区执法局强制执行决定及南岗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已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9黑0103行初232号、2019黑0103 行初2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南岗区执法局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及南岗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南岗区执法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涉案建筑物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因上述判决均已生效,故南岗区执法局应当依法履行判决义务。现被告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强行对涉案建筑予以强制拆除,存在被诉行政行为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相抵触的情形,属明显不当。

本案中,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之前,未依法向原告送达强制拆除决定、催告书等文书,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本院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因此,原告有权就被告违法拆除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申请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强拆现场)

本案中,原告仅向本院提供了已经公证的设备明细表、发票金额统计表及税费统计等明细用以证明其损失情况,但未提供相应票据予以证实。本院根据现有证据无法就原告所受损失进行认定。

但鉴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且对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的责任担当,本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之精神,责令被告结合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项目、综合考虑生活实际、市场行情、房屋用途等因素, 对原告的实际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赔偿并作出赔偿决定。原告对被告后续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或者行政机关存在不履行赔偿义务等情形,亦可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

2021年8月10日,南岗区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2021)黑0103行初8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

二、责令哈尔滨市南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加有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

此案审判长王炳跃,人民陪审员宋淑娟、梁园,法官助理徐壮,书记员杨晓。


南岗区执法局因确认强拆违法、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21)黑0103行初8号行政判决,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南岗区执法局在强制拆除决定被生效判决撤销后未重新作出行政决定,未履行催告、公告程序,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拆除案涉建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应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刘加有已提交了相应的现场照片及录像、设备明细表,完成了存在损失的初步证明贵任,南岗区执法局认为不存在损失应举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决定。一审判决确认南岗区执法局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关于南岗区执法局认为案涉建筑属于违法建设不应予以赔偿的上诉主张,因南岗区执法局所作强制执行决定已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次强制拆除前,无行政决定认定案涉房屋的性质,因此南岗区执法局应在对房屋的性质进行认定基础上对是否应予赔偿作出决定。

2022年1月2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判决书【(2021)黑01行终664号】,南岗区执法局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审判长赵扬,审判员王福民、齐旭,法官助理徐畅,书记员姜心雨。

南岗区执法局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 黑01行终664号行政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南岗区执法局对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是南岗区执法局是否应对刘加有作出赔偿处理决定。

本案中刘加有已经举示证据证明其因房屋被拆除可能产生损害的证据,南岗区执法局主张在拆除案涉建筑时,对拆除过程进行了全程录像,并不存在对刘加有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但其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已经尽到妥善处置财产并保全证据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该局作出赔偿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2022年10月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2022)黑行申669号,驳回哈尔滨市南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再审申请。

此案审判长李柏坤,审判员吕行、鲁丽群,法官助理 郭婧,书记员潘薇。

 

三级法院认定执法局有错需赔偿,执法局对抗法院一分钱不赔

 

2022年1月2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黑01行终664号】终审判决,南岗区执法局没有在法院判决生效六十日内对刘加有作出行政赔偿处理决定。

直至2022年10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黑行申669号】下达十天后,2022年11月4日,南岗区执法局才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这与生效法律判决规定时间整整过去了六个月。

南岗区执法局不予赔偿理由是:虽然拆除行为被确认为程序违法,但由于案涉建筑并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其违法状态客观存在,案涉建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规定的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且赔偿义务机关在拆除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全程录像,并不存在对建筑内合法财产造成损失的情况,故南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并无任何赔偿义务。

无独有偶,在南岗区执法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当日,黑龙江省联席办组织市联席办和南岗区政府召开了关于刘加有信访事项的视频会议,省联席办、市联席办相关领导,南岗区政府主要领导等参加了会议,会议对该信访事项进行了讨论、研究,明确了化解思路,南岗区形成了《刘加有信访事项会议备忘录》,制定了五条工作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刘加有无证房产办理产权证按照历史遗留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及时办理。

二、关于刘加有与南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之间的诉讼问题, 依法处理,南岗区政府负责落实兑现生效的法律判决。

三、按照6月13日省委副书记王志军关于刘加有信访事项“要继续按照三到位一处理的原则推进问题解决”批示及谭乐伟副市长“从营商环境角度出发,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工作要求, 南岗区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财政局、先锋路街道办事处、安监、消防等部门)不得以房产无证为由干预企业正常经营,避免再次引发信访问题。

四、南岗区积极配合协助市联席办持续跟进该信访事项解决。

五、此会议备忘录形成后,按照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 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南岗区相关职能部门要给予支持,助力企业稳定经营发展。


2022年11月9日,南岗区执法局在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五天后又下发了撤销《不予赔偿决定书》通知,撤销理由是鉴于该问题历史成因复杂,待我局进一步认定后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刘加有事业成功、家庭和睦幸福,他说自己与执法局(区政府)交涉打官司不仅仅是经济损失事情,他更看重当今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是如何依法执政?人民政府是否能知错就改?

他虽然是一个人站在前面,更多的人在看着自己,他希望用自己实际行动维护法律权威,让更多老百姓看到希望。

这期间南岗区执法局向刘加有表示:赔偿经济损失按照省联席会议要求由区政府落实生效的法律判决;执法局在拆除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录像,不存在造成建筑内合法财产损失情况。

对于南岗区执法局说法刘加有表示气愤,三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书中已经认定南岗区执法局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举示证据证明其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过程中,已经尽到妥善处置财产并保全证据的义务,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刘加有更是不解:三级人民法院明明白白地写着对南岗区执法局全程录像不予认定怎么到了他们那里又多次拿出来作为不予赔偿的理由了呢?

2024年12月24日,南岗区执法局在法律生效判决32个月后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哈南行执赔字{2024}0001号】,理由同上。

按照黑龙江省联席会议备忘录南岗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法院生效判决,刘加有至今没有得到南岗区人民政府的任何答复,不知何因南岗区执法局出具了不予赔偿决定书,这期间南岗区执法局与南岗区政府相互矛盾、互相推诿,本应该由区政府作出赔偿意见,执法局又一次走在了前列,黑龙江省联席办会议备忘录在南岗区执法局这里成了一张废纸!

南岗区执法局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依法可向南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国内知名法学专家蒋辉对南岗区执法局不予赔偿决定感到遗憾和不妥:一、执法局背离三级法院认定事实坚持自己观点,这是对法律不尊重、不维护;二、既然是实施拆迁就会对建筑物以及附属物有损失,在事实面前执法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实属不妥,极易激化矛盾给社会造成恶劣后果;三、黑龙江三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的事实再去复议和诉讼,这是程序空转会造成司法资源巨大浪费。

刘加有表示:自己坚决拥护党和政府领导,自己会依法坚持到底,不管有多大困难、不管有多大阻力,他坚定信心相信法律、相信公平和正义!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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