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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康:放任几十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巍然屹立

时间:2024-04-26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浙江永康:放任几十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巍然屹立

——当地行政机关自相矛盾,任意适用法律法规


主题词:

浙江  永康市  古山镇 十几年  违法建筑     大量永久基本良田  消防生命通道盖成10层大楼  举报   没有结果  

内容提要:

应发明因为别墅大门口1.64米让给邻居夏豪,夏豪不满足,应发明别墅装修时,被各种报警100次以上。应发明也调查研究夏豪建造的厂房,别墅,排屋,农村10层自建房存在严重违法,在举报过程中,应发明进一步发现,村联席会议加村民代表同意,就把国有土地33859平方米私下分地到户,大量永久基本良田  大量消防生命通道盖成10层大楼,厂房,全村居然有几十万平方米违法建筑,价值十个亿以上的房地产没有经过规划批准。应发明的举报,被肆意推诿不说,简单的同样的违章建筑,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21年7月26号公示的22户上黑名单名单,却只处罚应发明一户,其余的则放任不管至今。

正文:

永康市获评2017年工业百强县。

2023年9月,入选“新华指数·高质量发展百强县(2023)”,排名第62。

2023年11月,入选赛迪顾问“2023中国县域投资竞争力百强”,排名第25。世界五金之乡

事情就发生在这里,

一、购买拍卖房产好心大门口让他1.64米反被邻居挤占,用几辆报废车堵门引发矛盾。

应发明在外出在新疆务工近20年,2018年,应发明倾其所有的几百万元,和夏豪等人先后经过参加拍卖,购买了位于永康市溪中路金胜花苑小区的别墅,正好和夏豪是邻居。

夏豪家门口小,夏豪夫妻拼命来说好话,应发明夫妻就让给了夏豪家别墅大门口一米六十四多宽的门口面积。夏豪他自己负责请的测绘公司,分好分界线,但是夏豪随后还不满足,还要多占一些过来,遭到应发明一家的严词拒绝。更严重的是夏豪和妹妹夏小可在2019年元旦晚上砸车,诬告陷害应发明,

遭到拒绝之后的夏豪,恼羞成怒,2018年就开始举报应发明挖地下室和前房东的违建。各种报警100次以上,其中报警110最多,浪费巨额公共资源。

应发明也紧接着开始对夏豪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了解和举报。

二、互相举报。

夏豪和应发明举报的结果,迎来了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2018年开始对应发明无数次来现场处理,于2020年5月9日制发的永综执公(2020)1号公告如下:

经查实,金胜花苑一区62号、一区63号、一区64号未经规划部门审批擅自进行违法建设,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确保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请上述业主于2020年5月19日17:00前自行整改到位。逾期未整改的,我局将依法强制拆除、恢复原状,请上述业主于2020年5月19日前搬离在违法建筑内的私人财物。

二、如有党员干部或公务人员涉及违建行为,在规定时间内未自行整改到位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置。

应发明所在的位置是金胜花苑一区64号,夏豪所在的位置是金胜花苑一区63号。

2021年5月18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了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应发明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回填-1层,拆除1-3 层违法建筑;

2、处建设工程造价(513.42平方米*460元/平方米)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壹拾柒元整(¥23617.00)。

值得一提的是:应发明竞买取得的一部分不动产在1997年就存在违章部分,并且应发明一直以来全力配合执法部门要求尽快拆除违建。

三、夏豪十几年前的两座大厦加上厂房是违法建筑被举报。

2021年3月9日,应发明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了夏豪在古山镇世雅上街村龙鸣街62号的违章建筑。

2021年4月25日,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给应发明的《关于古山镇世雅上街村违建的调查回复》,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夏豪户违建房屋位于龙鸣街62号住宅南侧,为占地

91.52平方米钢棚和占地300.09平方米的厂房、小屋。2、桂兰大厦和臣爽大厦均位于2003年古山二期工业区征地返还地范围,未办理供地手续,两处地块是夏豪从本村村民中购买所得。在2008年建桂兰大厦于2009年建设完成,   楼高10层,建筑占地面积336.12平方米,砖混结构;在2014年建臣爽大厦连同消防救命通道在2017年建设完成,楼高10层,建筑占地面积481.89平方米,占用桂兰大厦之间的消防通道面积75.89平方米一并建设,砖混结构。

上述消防通道、钢棚、厂房并已于2020年10月19日、2021年4月20日将相关线索移交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山分局在2020年11月4号立案,2021年举报的时候,桂兰大厦和臣爽大厦和厂房违法建筑,在这里耸立了这么年,到底是夏豪从2007年开始非法占地建设厂房就没有人举报过吗,永康市的有关部门居然没有发现,还要应发明从2019年开始坚持举报才有回音。

四、艰难地举报历程。

应发明举报信寄出100多封,走访了杭州市信访局,金华市消防局,永康市三改一拆,永康市信访局,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山镇政府,去了北京4次,两次是被用面包车强行送回。

1、举报夏豪两座大楼等违章建筑。

2021年6月11日,永康市信访局再一次将应发明的投诉转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2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互联网和书面方式给应发明做了回复,编号:JHYKDH20210141987

处理意见书内容:

应发明先生:

您好,您反映的“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夏豪一万多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0年10月19 日移交到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永康市综合行政法局给出处理答复”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局受理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古山镇世雅上村夏豪户未经审批,擅自于2008年至2015年在古山镇龙鸣街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桂兰大厦跟臣爽大厦,占地面积752.12平方米;2010年在龙鸣街62号厂房后面非法占用土地建厂房,占地面积 391.61平方米。我局古山分局已于2020年11月4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通过发送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登报等方式多次联系当事人夏豪要求其来我局古山分局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均不予配合。就该案件我局古山分局已完成两份旁证笔录制作,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永康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应发明不服,向永康市人民政府提出信访复核。

2021年8月9日,永康市人民政府做出永信复字(2021)3号信访复核意见书,认为:

被申请人原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了编号:JHYKDH20210141987处理意见书。

应发明举报的案件,过去一个多月没有任何查处举措,应发明于是分别在2022年5月25日、6月9日、6月27日,依法通过互联网浙江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投诉。

永康市信访局转到古山镇人民政府。古山镇人民政府6月1日,6月16日,7月3日分别在网上做了三次答复,答复的内容完全一样:

经调查,该户为世雅上街村夏豪户,于2015年开始建造,2016年完工,属于村集体二期工业区返还地,该户违规占用通道2间,共计80平方米,层高8层半。我镇已告知该户违规性质,后续将根据统一部署分步处置。

2021年9月7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再次做出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您好,您反映的“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村夏豪一万多平方米的违章建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2020年10月19日移交到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出处理答复”的信访件已收悉,我局受理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核查,,我局古山分局分别于2020年10月19日及2020年4月20日,收到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的关于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夏豪户非法占地的案件线索函。随后,我局古山分局对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夏豪户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该户确实存在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我局古山分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向国网浙江永康市供电公司发送对该户停止生产经营用电服务的函。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中。至今没有停过电。

2021年10月15日,古山镇人民政府做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告知应发明,已经受理了应发明通过国家信访局反映的夏豪家违规占地和违建10,000多平方米楼房问题。

2021年12月13日,应发明对答复不服,申请永康市人民政府信访复查。

2022年2月1日,古山镇政府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你反映的夏豪户桂兰大厦和臣爽大厦均位于2003年古山镇二期工业区征地返还地,世雅上街村共有33859平方米工业区返还地(其中包含道路分摊面积9609平方米),返还地地块为村集体所有,分别于2004年6月3日、2005年7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又称:

2021年10月13日,永康市综合执法局古山分局对夏豪户违建厂房进行断电处理。我镇也会配合相关部门对夏豪户相应建筑依法进行处理,我镇已将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在坚持依法处置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合适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该问题,

2022年7月26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永综执古山罚决字(2022)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金胜花苑22户违法建设。

2021年5月30日,应发明缴纳了2021年5月18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的罚款23617.00。可是,在同一个小区,同样的违章建筑,

2021年7月26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公示,要求金胜花苑22户居民对自己家屋顶斜坡面、使用砖混结构扩建等严重违建情形的违法建设采取改正措施,逾期未整改列入不动产黑名单,停止房产登记、变更、转让、抵押评估、贷款等事项,却只处罚应发明一户,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却对其它户不依法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对应发明的恶意打击报复,

(一)针对应发明的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5月18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了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回填-1层,拆除1-3 层违法建筑;

2、处建设工程造价(513.42平方米*460元/平方米)10%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万叁仟陆佰壹拾柒元整(¥23617.00)。

因为应发明、韩颖夫妇只缴纳了罚款,没有履行其他决定。

2022年5月24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给应发明制发送达了永综执江南催告字(2023〕第2-3号行政处罚催告书。

(二)针对夏豪的(2022)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7月26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永综执古山罚决字(2022)第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现已查明,夏豪未经批准,擅自于2007年在龙鸣街62号厂房南侧非法占用土地建设房屋,非法占地面积391.61平方米,建成建筑为四层砖混建筑及一层钢棚,建筑面积 1120.3平方米。该地块在《永康市古山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8年)中显示为城镇及工矿用地391.61平方米,在《永康市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中显示为村庄391.61平方米该违法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机关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为凭。

于是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夏豪将非法占用的 391.6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村集体;

2、没收夏豪在非法占用的 391.67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夏豪非法占用 391.67平方米村庄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万零玖佰陆拾陆元柒角陆分(¥10966.76)。

(三)针对夏豪的(2022)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年8月12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永综执古山罚决字(2022)第3-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

经调查,夏豪未经批准,擅自于2008年开始在龙翔街58号建设桂兰大厦,2009年建设完成;于2014年在龙鸣街71号连同消防通道一起建设臣爽大厦,2017年建设完成,非法占地面积共828.42平方米,建成建筑为九层半砖混结构建筑,坐落四至为:东至厂房,南至龙鸣街,西至龙翔街,北至空地。该地块在《永康市古山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8年)中显示为永久基本农田62.4平方米、城镇及工矿用地766.02平方米,在《永康市古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2006-2020年)2014年调整完善版》中显示为一般基本农田62.4平方米、新增村庄766.02平方米,该地块766.02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2.4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夏豪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夏豪退还非法占用的 760.93平方米国有土地,并将非法占用的62.31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村集体;

2、没收夏豪在非法占用的 760.93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夏豪拆除 62.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进行治理;

4、对夏豪非法占用 760.93 平方米村庄用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8 元的罚款,非法占用62.31平方米一般农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75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贰角玖分(¥25979.29)。

大家看了如上三个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不是觉得怎么三个案件,都属于违法建设,为何应发明扩建的罚款多,夏豪的两座大厦反而罚款少?

原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应发明的案件适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进行顶格罚款,这是可以的。

可是,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只对夏豪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没有适用《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其实,夏豪不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应当合并起来一并处罚,应该对夏豪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明显对应发明的恶意打击报复,存在对夏豪明显的保护和包庇。

就是这样,人家夏豪还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


六、投诉世雅上街村几十万平方米违法违建,涉案金额超过十亿,被置之不理。

因为在永康市当地多次举报投诉世雅上街村全村1000多人严重的违纪违法分地,占地建房问题,当地不予查处。

于是,2023年10月20日,应发明通过浙江政务网投诉。

本来是被投诉单位的古山镇人民政府却成了答复单位。

古山镇人民政府的答复如下:

应发明您好,您于2023年10月23日反映的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在2005年左右,把33859平方米国有土地,以三人一间分给全村人,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盖成十层高楼,厂房,大量消防生命通道盖成九层高楼,安装变压器,至今形成了几十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涉案金额高达几十亿元等问题已收悉。经调查,现作出如下答复:2003年古山镇级二期工业区征地返还地,世雅上街村共有33859平方米工业区返还地(其中包合道路分摊面积9609平方米),经世雅上街村联席会议研究,并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决定按村内有效人口"三人一间”进行分配,每三人分得一间40平方米。返还地地块为村集体所有,分别于2004年6月3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2004)用地7506048号:2005年7月20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2005)用地7506036号。随后分得地块的世雅上街村村民陆续在返还地上建筑房屋,或私下进行买卖。因返还地地块无法按户重新办理相应权证,亦无相应规划,目前村内返还地地块多已盖房,涉及村民约260户,建房470间,属世雅上街村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我镇将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交流,在坚持依法处置的前提下,尽可能寻找合适的方式方法,妥善解决该问题。

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在2005年出现的违法行为,至今已经十九年过去了,古山镇政府一句“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就完事大吉了。

2023年9月26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告知书》,告知应发明:

本机关于2023年9月21日收到你提出“反映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处理金胜花苑小区22户违建户过程中没有达到公平、公正,要求按1997年金胜花苑小区施工图纸处理其余20户违建情况’的事项,经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现转入我局江南中队办理,咨询电话:87171780。办理需要时间,请耐心等待,办理结果将补充答复您。

2023年11月27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举报(投诉)事项答复函》,其中最后的处理意见为:

金胜花苑违建属历史遗留问题,现此事项正有序推进中,市里将安排接访,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分类分批进行依法处置。

2023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古山税务所给应发明一份《检举线索检查情况书面告知书》:

主要内容:

永康市中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人夏豪涉嫌偷税,和夏豪名下四地块租金少报,涉嫌偷税。

查办结果:

一、地块一、地块四未足额申报租金收入,已于2023年9月30日前补申报,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均已入库。

二、地块二为自用厂房,原房源信息有误,已于2023年9月30日前更正申报并补缴相应税款及滞纳金。

三、地块三为自有住宅,未用于出租,免征房土两税。

但是,没有告知究竟入库了多少,也没有依法给应发明应该得到的奖金。

七、我们的疑问和思考。

写完这份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笔者的心情相当沉重。有如下几点疑问和思考:

第一,仅仅古山镇世雅上街村,就存在如此巨大数量的违法建筑,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山镇人民政府等,为何直到十多年之后才在应发明的举报之下才发现?以前的十多年,真的没有人举报过吗,他们干什么去了?

第二,请永康市人民政府下决心清查一下,在整个永康市范围内究竟还有多少违章违法建筑存在?

第三,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山镇人民政府等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不一致,究竟以哪一个单位的调查为准?为何那么严重不一致?

第四,为何不按照《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给夏豪一家罚款?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古山镇人民政府等,和夏豪有什么密切关系?

第五,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还有资格和权力督促应发明一家履行你们的行政处罚决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笔者认为,应发明一家就是不理睬不执行2021年5月18日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的永综执江南罚决字(2021)第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已经丧失了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第六,村联席会议加村民代表,在永康市是否有权把国有土地33859平方米私下分地到户,大量占用永久基本良田?

近年来,我们单位在永康市这个县级市,一度发现如下奇怪的事情:

当事人死了以后,人民法院还将死人拉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报考检察官的法学硕士,自己的父亲居然死过两次;

法官根本没有经过审理就可以做出判决;

举报一个腐败村干部五六年没有结果……

笔者不知道,永康这个地方,还会有多少人间奇迹发生。

有关应发明的案件,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应发明的电话:13579872222

2024年3月21日星期一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都慎重起见,本文专程挂号邮寄送达:永康市人民政府、永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永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永康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永康市税务局、永康市古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古山镇世雅上街村村民委员会、夏豪进行反映情况和调查。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上述单位和个人均已经于2024年3月25日前收到。只有夏豪向我们打来了电话,并邮寄了一份他和应发明之间民事纠纷的判决书,没有其他文字说明,没有证明应发明举报的不实的内容,其他单位至今没有一个单位有反馈和不同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建议,既可以在文章后发表评论,也可以及时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欢迎大家参与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是非只会越辩越清。

2024年4月26日星期五于北京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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