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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刑事手段干预民间借贷纠纷,河南广宇集团高手段当老赖

时间:2024-01-08 人气: 作者: 民意网团队

借刑事手段干预民间借贷纠纷,河南广宇集团高手段当老赖

——再审法院任意践踏蹂躏一二审法官认真作出的判决


十一国庆期间,笔者到河南三门峡市旅游散心,期间偶然遇到几位东北老乡,都是熟人便相约一起聚个餐。恰逢国庆和中秋佳节,大家一高兴就多喝了两杯,推杯换盏间,话也就多了起来。其中一位叫姜兴国的老乡,听说笔者从事法律方面相关工作,便大吐苦水,讲起了他的心酸维权路,想委托笔者帮忙。笔者认真听了案件主要经过,并审查了对方提供的相关证据。看后都不由的同情起老乡,一个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子,一审二审经过认真审理,都支持了姜兴国的诉讼请求,并已经执行完毕。

可是,对方当事人却利用公权力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案件,导致再审案件败诉,已经到手的执行款也面临执行回转,这事放谁身上谁都难受。下面笔者认真扒一扒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看看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怎么高手段当老赖?


案情概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因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向被申请人姜兴国借款,姜兴国于2013年2月4日至2015年3月24日先后分七次在分公司财务室通过刷POS方式向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转账共计80.1万元。2013年3月至2014年底,一直按月付息,未还本金。

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借据一份,载明借款80万元,且双方在借据上明确约定月利率为3%,被告在借据上加盖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印章,分公司负责人刘小伟签字确认,该借据上载明日期为2015年11月8日。后经司法鉴定,借据形成时间为2018年6月1日前。

2016年6月1日,因经营不善,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洛阳分公司注销,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正常经营。

2021年11月16日,因对方迟迟不还钱,姜兴国将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

2021年12月1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决书(2021)豫执保255号,2022年8月8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2)豫12民终883号,均支持姜兴国诉求,对借款方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用途用于总公司授意下分公司项目建设、借款金额80万元、借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予以认定。

     2023年8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23)豫民再364号,认定涉借款事实真实存在,涉借款金额80万元予以认可,但涉借款方主体为刘小伟个人借款,而非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姜兴国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是基本案情经过,笔者多日综合审查证据材料,个人认为:

再审法官姚世宏,在审理姜兴国诉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2023)豫民再364号时,严重枉法裁判。

再审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实和理由

1、再审法官姚世宏在审理控告人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2023)豫民再364号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是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间2013年2月4日认定为借款合同实际成立时间,而是故意错误地将借据实际形成时间2018年认定为借款合同实际成立时间,审判法官故意违背法律,混淆事实,枉法裁判,从而帮助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方逃避法律责任。

借贷关系成立,借条或者借据只是构成借贷关系的形式要件,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本案中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因项目资金周转问题向控告人姜兴国借款,控告人姜兴国于2013年2月4日、2013年2月27日、2013年3月8日、2013年7月15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3月24日分七次向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通过刷POS方式或转账共计80.1万元。首笔刷POS机记录显示交易对手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pos机连接的为刘小伟兴业银行3217卡,足以证明该卡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经营使用。

刘小伟本人及姜兴国都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年底,借款方每月付息,未归还本金。本案一审、二审、再审三家法院判决裁定,对涉借款事实和涉借款金额80万,均予以认定。

由此可见:本案依法实际借贷合同形成实际是2013年2月4日,借据形成时间和借贷合同实际形成实际无丝毫关系,借据仅能证明是否存在借款关系。

而从长达42页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再364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出,再审法官多次针对后补的《借据》鉴定形成时间2018年认定为借贷关系形成时间,而不是论证借据公章是否真实?借据笔迹是否真实?故意忽略借据内容真实性,忽略借款资金具体实际到达借款人指定账户时间是2013年2月4日,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以借据形成时间2018年来确定借贷合同实际形成时间,致使姜兴国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属严重民事枉法裁判行为。

2、姚世宏法官在审判此案时,对涉借款方主体认定事实错误,故意将企业借款,歪曲事实为个人借款,故意违背法律和事实作枉法裁判,从而帮助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方逃避法律责任。

a本案证据《借据》,上盖有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并载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公司洛阳分公司,同时有分公司负责人刘小伟签字。此借据应认定为借款方主体为广宇公司借款,至于加盖的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已经经过鉴定是真实的,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前将公司的印章盖在空白收据上,是一种对刘小伟的授权行为,就是刘小伟私刻印章,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方。

b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可以证明:在涉借款期间内,刘小伟担任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负责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洛阳的代表,其以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名义向姜兴国进行借款,应由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还款责任。而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已经注销被申请人注销,其还款责任应由总公司。即使洛阳分公司没有注销,实际承担债务等民事责任的也是总公司。

C 关键证人马春艳是广宇公司洛阳分公司的出纳,一审中刘小伟对其身份是认可的,且广宇公司也在本案二审中提供了马春艳在广宇公司的安全员证书。马春艳出具证明,证实刘小伟涉案的兴业银行622909463818243217的账户是广宇集团公司指定用于洛阳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业务资金往来的专用账户。借贷资金具体实际到达借款人指定账户时间也是分公司正常经营时间,应认定为公司借款。  

d包括河南省高院在内的三家法院以及刘小伟本人,对涉借款事实和涉借款金额80万,均予以认定。且刘小伟作为广宇公司总公司下属分公司负责人,在签借据时,对公司公章管理和公司借款以及个人借款具有正确认知,即使其职务犯罪,也是他个人与广宇公司之间纠纷,不影响借据借款方主体资格认定。所以本案借款方主体只能是总公司借款。

    e 不论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广宇公司只有一个民事主体,那就是总公司,分公司一切民事行为,分公司从业人员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应该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

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由此可见:依法本案借款方主体就是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案再审法官姚世宏及其其他审判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给姜兴民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刑法》第399条,应依法追究其民事枉法裁判责任。

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案件

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曹伟(联系电话:19803700986)涉嫌严重滥用职权,无管辖权违规立案,非法提供证据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案件公正判决,影响司法公正。

 

1、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无管辖权非法立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再364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载明:2021年12月5日,广宇公司到梁园公安分局报案,2022年1月3日,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作出商梁公(刑)受案字【2022】44号受案登记表,登记表载明广宇公司财务部经理万大兵报警称陈萍、姜兴国、韦学士案件中加盖的广宇公司印章是虚假的,受案意见为:属本单位管辖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受案回执载明已受理广宇公司被伪造印章案。

该案承办人为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曹伟(联系电话:19803700986)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此案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分别是河南洛阳市与河南三门峡市,都不在商丘市梁园区,由此可见梁园公安分局属于无管辖权违法立案,有关责任人应该受到处罚

2、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鉴定出证据,干预民事案件公正审判

一个伪造印章案件,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不对报案人提供的关键证据《借据》上借款方公章以及借据上笔迹的真伪进行鉴定,反而滥用职权,却去针对与案情无重大关系的借据实际行成时间进行鉴定,并没有将鉴定结果告知受案登记表中犯罪嫌疑人姜兴国,反而将鉴定证据提供给广宇公司,并由广宇集公司提供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给了河南省高级法院枉法裁判的法官提供一个经不起推敲的借口和理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对于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律代理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再364号民事判决书第12页内容可以看出,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公安分局作出商梁公(刑)受案字【2022】44号受案登记表,将姜兴国列为犯罪嫌疑人了,并且立案事由是伪造公章。但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第一未将鉴定结果第一时间告知姜兴国,第二伪造公章案件还是借贷纠纷案,鉴定借据形成时间,并非案件关键重点,应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章真伪,借据笔迹真伪,以确定是否存在伪造公章或者借据的真实性。

3、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违规大量提供与民事纠纷案件无重大关系证据,违规以刑事手段干预和插手民事纠纷案件司法活动

长达42页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豫民再36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几乎近一半内容都是和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提供的证据有关,其中第2页、第17页、第31页、第32页、第34页、第38页更是夸张到几乎整页全是梁园公安分局出具的鉴定《借据》证据形成时间、问询笔录、回函等相关证据,此行为可以说严重干预插手司法活动公正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商丘梁园分局干警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严重影响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巨额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自2022年6月,当事人姜兴国多次多途径就此事信访检举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干警滥用职权,无管辖权违规立案,非法提供证据以刑事手段干预民事纠纷案件公正判决。2023年3月1日,姜兴国再次到河南省公安厅反应情况,商丘公安局截访王警官(13526792444)看过材料后,给商丘市公安局领导电话联系,答复梁园公安分局目前办理的刑事案件与申请人毫无关系,是广宇公司内部员工职务侵占,并且商丘市公安局也给省公安局报备了案件说明。2023年4月12日,申请人接到商丘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室郭督察(03705823333、19803700112)电话告知,也是梁园公安分局办理的案件与申请人毫无关系,是广宇公司内部员工职务侵占。之后申请人要求出具书面调查结果答复书,郭警官建议联系信访部门。

     目前,当事人已经依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申请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针对当事人的对检举控告事项,出具书面调查结果信访答复书。

关于当事人与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年9月15日,当事人已经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监督。

其他有关问题:

1、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十多个,发生1961起纠纷。

通过天眼查我们可以看到,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近年来发生了1961起诉讼案件,该公司每年发生近百起案件,这些案件有不止一个和本案相似,该公司在全国各地设立十多个分公司,都是和刘小伟的洛阳分公司一样,只签协议,只收取分公司的巨额承包费(刘小伟每年80万元),不给分公司一分钱,涉嫌变相出租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非法牟利。有刘小伟和广宇公司签订的协议为证。一个小小的夫妻二人组成的公司,居然能够上市,说明了该公司涉嫌违法。该公司的自身风险为138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该公司2018年就被住建部弄虚造假行为。

2018年6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建设工程企业在申报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3、再审审判长姚世宏及其审判员枉法裁判被实名举报。

我们搜索互联网姚世宏三个的时候,一篇题目是《同一房产,两卖两判!河南省高院姚世宏审判长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的文章耀入眼帘,商丘市虞城县的晋涛实名对姚世宏进行了举报,知乎和纵情谈娱乐目前仍然有两处存在。而法官段立刚则是被更多的人在互联网实名举报。在互联网上,对河南省高级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举报更是层出不穷。中国四大冤案之一的赵作海杀人案就是典型的案件之一。


我们希望,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此案的审判长姚世宏先生能够对我们的这篇调查报告给与正面回应,您的正面回应,我们一定高度重视并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

我们希望,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的具体办案警官能够对你们办理此案存在的没有管辖权问题,本来是鉴定公章的真伪问题,为何却成了鉴定笔迹和印章的形成时间问题?你们是什么时候变更的?我们很想知道,你们是经常如此办案,还是只对这起案件才如此办案?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的团队将做密切关注。

当事人姜兴国的联系电话:13513888856

2323年10月25日于北京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成文之后,专程送达中共河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三门峡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商丘市委政法委员会、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区分局、三门峡市公安局、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小伟等单位和个人,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他们均已经在两天左右收到。

    在此前后,姜兴国向包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个单位在内的邮寄了举报信。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我们邮寄的材料已经超过了两个月零十来天时间,没有一个单位和部门就此问题给我们明确的书面答复。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及时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让媒体和审判机关有效互动。

欢迎大家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是非只会自有公论。

    2024年1月8日星期一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

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

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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