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1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拆了农家女周银惠的房屋,周银惠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623,970元。
2023年3月27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武侯区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周银惠赔偿359,312元;周银惠和办事处均不服上诉,2023年7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武侯街道办事处向周银惠支付赔偿款50000元。
被告武侯街道办事处赔偿金额由359312元降为50000元本应是一件开心事情,可是武侯街道办事处怎么也开心不起来。
河南南阳中院:一纸判决揭开了当地征地补偿违法乱纪的袈裟
河南省南阳市自古雄踞于中原大地,长江、黄河之间,上承天时之润泽,下秉山川之恩惠,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气候温和,物产丰富,是最适应人类生活居住的地方。
中国历史著名人物诸葛亮早年隐居南阳,刘备三顾茅庐请出诸葛亮,后成为杰出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发明家,一生“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有近十万人,这里人安居乐业、享受着先人留下的宝贵自然和文化遗产,如果没有一场政府用地(征地),如果没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纸生效判决,这里依然会怡然安静,老吾老幼吾幼、官商民和谐相处,谁也不会想到在巨大经济利益面前这一切都在发生巨变。
农家女房屋被违法强拆,河南省南阳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决赔偿359312元
周银惠,女,59岁,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岗乡姜沟村刘相公庄,平时在村里不多言不多语与家人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田园生活。
2013年4月,周银惠通过申请、审批在村里获得两处宅基地缴纳了1.2万现金,他们在经过审批宅基地上盖房子平安无忧生活了几年。
2015年、2016年当地政府征收村里集体土地,他们平静生活被打破了,他们再也不能在这里享受安静的田园生活。
2015年11月16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2015(年)44号]公告(卧龙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周银惠所在姜沟村刘相组22.3545亩集体土地被政府征收,周银惠家宅基地在政府征收范围内。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与周银惠对征地补偿金额存有争议没有签署《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3月19日,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委托河南会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先后对周银惠家进行了三次评估,作出了《锦泽玻璃项目用地范文内周银惠房屋和附属物评估价值单》(会誉评字【2018】第090202-9-1号),载明:一、房屋价值:周银惠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为532.42平方米;房屋价值为284845元;二、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合计为74467元。三,评估总价值一、二项合计359312元。
村民房屋没有她家大的一户,获得了80多万元补偿,村民应该享受同等待遇。
2019年2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联合有关部门强拆了周银惠家房屋。
2021年12月27日,周银惠一纸诉状将武侯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武侯街道办事处强拆房屋、抢走财务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2022年5月2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行初167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违法,驳回原告周银惠其他诉讼请求。
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21)豫1303行初167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2022年8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13行终2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上诉人武侯街道办事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银惠拿到法院生效判决书向武侯街道办事处提出行政赔偿遭到拒绝。
2022年12月10日,周银惠一纸诉状将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告上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623970元。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这起案件,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辩称,一、本案实质为征收补偿问题,周银惠的案涉房屋已经过评估程序并予以补偿,被答辩人对征收补偿不认可,应当向征收主体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答辩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二、被答辩人周银惠提出的赔偿金额没有依据,相关财产已进行过评估。三、被答辩人建设房屋行为违法,不应该获得赔偿。
武侯街道办事处答辩意见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在表达案涉房屋已经过评估程序并予以补偿359312元同时,又提出案涉房屋建设房屋行为违法不应当获得赔偿。周银惠的房屋究竟是应该补偿,还是违法建设?作为强拆单位的武侯街道办事处根本就没有弄明白。
按照武侯街道办事处辩称,当地政府征收土地时不应该对违法建筑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23年3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303行初222号行政判决书。
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原告周银惠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村上土地建设房屋,已经生效判决认定原告建设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是征地补偿过程中,对地面建筑物、附属物的补偿未达成协议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拆行为,对原告所有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拆除后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涉及房屋性质的认定是在征收拆迁的背景下作出的,且征收人已经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案涉房屋作出《锦泽玻璃项目用地范围内周银惠房屋和附属物评估价值单》,补偿款并在专有账户留存,因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标标准低未去签字领取。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该补偿款359312元支付给原告周银惠,原告其他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周银惠赔偿359312 元;二、驳回原告周很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省南阳市中院二审撤销一审行政判决,赔偿款由359312元判为50000元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行初222号行政判决,原告周银惠、被告武侯街道办事处均表示不服,他们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周银惠上诉称: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强拆行为已被确认违法,本案一审判决赔偿359312元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
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上诉称:一、周银惠是对征收评估价格不满,应当通过征收程序主张相应权利。二、周银惠诉称的房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建筑,不具备国家赔偿法进行赔偿的合法要件,上诉人不应当予以赔偿。
一审原告周银惠和一审被告武侯街道办事处在上诉时均提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周银惠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申,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请求二审改判为驳回周银惠诉讼请求,判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银惠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占用村土地建设房屋违法,违法建筑在征收时依法不予补偿。评估机构在征收补偿程序中对案涉房作出《锦泽玻璃项目用地范围内周银惠房屋和附属物评估价值单》,评估价值包括房屋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合计359312元。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并未与周银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依据该《评估价值单》对周银惠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一审判决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将补偿款给周银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南阳中院(2022)豫13行终238号判决确认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涉建筑物的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而违法,但周银惠违法建设的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权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的范围,其主张的对房屋价值进行赔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建筑材料系周银惠的合法财产,案涉建筑物采用钢结构材料,拆除后可能会有二次利用的部分或者经由废品收购得到一定的收益,建筑材料属于周银惠所有,在其未明示放弃的情况下,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未将建筑材料交还周银惠,导致周银惠对于建筑材料的利益损失扩大,亦无法评估,综合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行为的违法性,周银惠建筑材料的折旧情况、自行拆除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案涉建筑的建筑材料扩大损失为五万元。
2023年7月1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53号行政判决书,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1303行初222号行政判决;二、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于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周银惠支付赔偿款50000元。三、驳回周银惠的其他诉讼请求。
南阳中院一纸判决将地方政府征地违法乱纪事情浮出水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3行终153号行政判决书将一审被告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赔偿金额由359312元判为50000元,对于武侯街道办事处来说本应是一件开心事情,可是他们开心不起来,因为他们知道随着这个判决书到来的将是一场风暴,南阳中院的判决将当地征地补偿违法乱纪事情浮出水面。
南阳中院这个判决没有让被告开心,更让原告周银惠疑惑和不解:难道这么多年当地政府征地补偿工作都错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怎么说变就变了呢?
周银惠所在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村刘相组2012年--2022年十年间有八十六户村民盖房,没有一户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次卧龙区人民政府征地涉及的农户土地及房屋都得到了补偿,如果按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和判决,这些政府已经认定、村民已经领取补偿款都是违法的,而违法得到的安置补偿费都应该追回,这样的后果是不堪想象。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征地姜沟村刘相组村民樊东家房屋上下两层共计262平方米,政府补偿836692.40元,程红科家两层砖混房屋320平方米,政府补偿110多万,村里七户村民房屋在没有任何手续情况下都得到政府不同数额的经济补偿。
南阳市卧龙区地方政府非法圈地、占地、征地,一度引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高度重视,2017年12月12日,该厅信访答复意见显示:2015年武侯街道办事处非法圈占100余亩集体土地搞建设问题,南阳市国土资源局认定该问题部分属实,南阳市卧龙国土资源局对该问题的调查处理过程,存在事实认定不清、依据不充分、违法行为处罚无故不执行到位的问题。
2018年3月28日,南阳市卧龙区纪委审查组《关于武侯街道办事处勾志森、樊清泉等人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显示:按照中央巡视组要求,卧龙区纪委领导安排第一审查调查室抽调人员组成审查组,对中央巡视组移交的群众反映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村党支部书记樊清泉、姜沟村委副主任勾志森、村会计郭明强等人有关问题线索立案调查。
调查主要违纪事实如下:一、2013年以来姜沟村出现多处违法占地、违章建房情况。二、勾志森将侄女户口迁入本组后,私自决定为其侄女分配土地补偿款27000元。三、李贵才在测量项目征收土地时工作失职。
调查组处理建议涉及十余人,受到党纪处理的有村干部、国土资源所所长、城建服务中心主任、住建局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这些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错误、滥用职权错误、失职错误,分别受到留党察看两年、严重警告、党内警告、警告处分。
鉴于武侯街道办事处辖区历年来多次出现违法占地、违法建房问题,建议分别对党工委书记潘同辉、办事处主任宋波和分管土地城建工作的人大工委主任王廷举、纪工委书记王绍怀、党工委副书记李涛进行警示谈话;建议对区住建局分管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监察大队的副局长李海进行警示谈话;建议对区国土资源管理局分管行政监察大队的副局长张政权进行警示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武侯街道办事处给和周银惠同一个村里的房屋就有每平方米3000多元的。
南阳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只给周银惠532.42平方米房屋,50000元,折合每平方米93.91元,和其他人每平方米3000多元,相差33倍之多,相差悬殊,违反了公平的原则。
地方政府征收土地工作杂乱无章,南阳中院超越职权认定缺乏依据
河南南阳中国千年古城,这里有无数佳话流传,历史长河不知道在21世纪的南阳会留下什么记忆。
进入21世纪大规模征收农村集体用地,各种利益驱使让一些人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给集体和个人造成巨大损失。
在中国广大农村地区很多地方村民宅基地都是通过村里、镇里审批获得的,村委会开会通过报送乡镇备案,村民就可以建房使用,村民建房很少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子认定违法建筑并不予赔偿,给当地政府出了一道大大的难题。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农村集体土地改变性质变为建设用地无可非议,初衷和想法都是好的,可惜在卧龙区这里贯彻执行却走了样,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纸判决再也无法掩饰地方政府各种错误。
南阳市人民政府、卧龙区人民政府征收的本来是农村集体土地,武侯街道办事处却多次混淆是非、颠倒黑白,多次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司法诉讼答辩和信访答复,将人民政府征收农村集体用地说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的素质竟然如此之低,居然还打赢了官司,严重损害降低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公信力。
2015年11月16日,2016年11月10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两次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都涉及到周银惠所在的姜沟村刘相组,2015年征收旱地22.3545亩,2016年征收旱地47.2255亩,周银惠的宅基地在征收范围内。
村民反映:这两则政府征地公告与2015年9月28日豫政土【2015】1029号批准征收卧龙区武候街道办姜沟村土地 1.7117 公顷(25.6755亩),2016年9月12日豫政土【2016】889号批准,征收卧龙区武候街道办姜沟村土地 3.2876 公顷(49.314亩),两次共征收姜沟村土地 4.9993公顷(74.9895亩)有误,卧龙区武候街道办事处伙同姜沟村组干部涉嫌非法占用 100 多亩集体土地。
2016年11月18日,卧龙区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2016(年)]25号,此次征地单位是南阳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社保费为88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4000元/亩,育苗费为1500元/亩,以上补偿费共合计6,627,896元。
公告明确此次征地补偿工作由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村村委会根据实际将补偿款落实给被征地农户,被征地村组在征地补偿结束后,武侯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关规定督促被征地村组及时交付被征地农户。
从以上三份公告可以看出,对于周银惠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由南阳市人民政府和卧龙区人民政府负责,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豫13行终153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并未与周银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未依据该《评估价值单》与周银惠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有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收土地主体单位是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武侯街道办事处根本无权与周银惠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也无权办理征收。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行政案件中不仅认定出现错误,还严重违反人民法院不诉不理的原则,在一审原告、被告均上诉没有提出诉讼请求情况下超越职权判决。
更为严重的是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违反违法建筑不予赔偿法律规定,该院既然已经认定周银惠案涉房屋是违法建设不予赔偿,又莫名其妙做出赔偿5万元的判决前后矛盾、出尔反尔,自己和自己打架。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个充满争议的判决给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带来极大不安全隐患,数以万计农户房屋没有房屋规划许可证,一旦这样房屋在政府征收土地时按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不知道会出现什么后果。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陷入两难境地:一些类似周银惠情况农户房屋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补偿金已经发放完毕,这些已经发出的补偿金是否需要收回?如果不收回政府征收土地补偿农户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如果周银惠等人要求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与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他们如何向广大农户解释?如果他们再次作为被告,被告上了法院,他们将面临着什么样的判决?
这里多年积累一系列问题让地方政府进退两难,在法理情和情理法的较量中,看看河南南阳如何交出这份答卷。
还有,是周银惠好欺负,还是另外几户与南阳市卧龙区政府、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着特殊的关系。
我们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并没有搜索到涉及周银惠的一二审判决,是疏忽?还是故意隐瞒错误的裁判?还是另有其他原因?究竟是什么原因没有依法上网,我们不得而知。
我们希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对此问题予以解释,并详细说明你们如此裁判的法律依据,你们是如何主持公平公正的?
周银惠表示,一定要将维权进行到底,不仅仅是为了自己,更是为了法律能够在南阳公平公正地执行。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持续关注。
周银惠的联系电话:15538770996
2023年8月28日星期一于北京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将本文专程送达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人民检察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南阳市卧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阳市卧龙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南阳市卧龙区武侯街道办事处姜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
2023年9月11日10点多,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一位女法官给编辑朱以山打来电话,主叫号码为0377 6166 1857,称该院领导和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将尽快对我们的发函反馈。可是,至今已经一个多月过去了,该院没有任何书面反馈。
经过中国邮政查询,他们都已经分别于2023年9月3日和4日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其他单位没有任何形式的回音。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让媒体和有效法院互动。
欢迎大家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
2023年10月13日于北京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微信号:xwzys99999,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