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上访耽误了诉讼时效
——一旦进入信访程序,很难再回到司法渠道
笔者从事法律咨询服务和舆论监督工作已经多年,帮助了很多当事人成功地维护了合法权益。
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却因为自己不重视法律途径,不知道怎么采取适合自己案件特点的法律途径维权,不知道信访和司法是两条不同的救济途径,导致错过了最佳维权时机,最后导致维权失败。
这里有广东省和黑龙江省两个例子。
2023年5月,广东省某县,因为南方电网要在这里建造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需要征收村里的土地,村里和使用权人发生纠纷以后,镇政府做出了裁决,他们在今年5月份找到笔者,笔者给他们制作了方案和协议,并一再告诉他们:可以不委托笔者办理,但是,如果不在镇政府作出的裁决30天之内起诉的话,将丧失最佳维权时机。该村村民把笔者的告诫当做耳旁风。他们走了上访之路。最近,他们又找笔者帮他们,遭到了笔者的拒绝,因为胜诉的机会已经很渺茫了。
几年前,黑龙江省一个村民,通过朋友找到笔者,他和村委会之间发生了林地所有权纠纷,笔者当时就告诉他,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申请、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权。该村民不听,自以为是地向当地县政府信访局信访。两年之后,这个村民又找到笔者,要求笔者帮助他要回属于自己的林地。笔者看了他的材料,当即告诉他:你已经没有胜诉的机会了,你另找别人去吧。原来,这个人没有按照笔者指的路子维权,而是写了一份信访材料给当地的信访局,信访局安排有关单位做出了答复,林地属于村委会的。于是,他按照当时的《信访条例》规定,向县一级政府信访局提起了复查,县信访局以县人民政府的名誉作出了复查决定,维持了答复意见。他不服,向市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市人民政府做出了维持的决定。到了这个时候,他再找笔者维权,已经不会被司法机关受理了,更何况,地市一级的人民政府已经做出决定,维权更加艰难,笔者理所当然地拒绝了帮助他维权。
其实,维权应该以司法途径为主,而不应该首先把希望寄托在信访途径上。理由如下:
首先,依法治国要求我们必须依法维权。
一切纠纷、一切行为,在法治社会,都应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且应该以司法途径解决为主。
其次,信访只能是司法途径的补充。
信访对信访人和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不像司法途径那样,没有具体的标准和要求,没有更多的条条框框,随意性任意性都更大。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其自身素质和法律水平也普遍低于法官。信访尽管也是一种法律途径,但是,这种法律途径主要是针对文化水平、法律水平较低的群体,决定了信访也只能是司法途径的补充。
再次,信访是青天情结的体现。
中国历史上,告状总是盼望遇到青天大老爷,特别是一千年来民间和文学作品塑造的包青天形象,至今仍然影响着人们的维权行为,一些人总是想办法让自己的冤家错案让更大的官知道。而我们的官员,并不是处理所有纠纷和冤案的行家里手,有时候甚至还是外行,现代社会,仅仅再主要依靠大官一句话来解决问题,平反冤案,不但是违反科学的,也是违反法律的。
由于司法途径维权成本较高,信访相对较低,现在,一大部分人仍然停留在能够遇到一位青天大老爷给自己解决问题,导致信访程序空转。
第四,信访之后,很难再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中规定: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监督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纠纷也是如此,一旦经过信访处理,司法机关则不再受理。
第五,《信访工作条例》赋予了对司法途径结果不服,可以信访。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四款规定:
“政法部门处理涉及诉讼权利救济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事项的告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充分说明了通过司法途径之后,问题得不到解决,仍然可以信访。
因此,笔者建议,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你首先应该采取司法途径来维权,而不是信访途径。
有的地方,甚至故意让来信访的当事人等待信访处理,岂不知,在等待信访处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
还有的公职人员,甚至信访工作人员、维稳工作人员等,每到北京开会的时候和关键时间,往往假装好人,鼓动煽动群众上访,他们是有其自身不可告人的目的的。建议大家轻易不要相信,到头来吃亏的恐怕还是你本人。
笔者认为:维权和纠正冤假错案,应该依法进行,应该以司法途径、舆论监督、举报控告为主,信访只能是辅助手段。
2023年8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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