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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的判决无视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定

时间:2023-04-03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基层法院的判决无视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定

——唐山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村民和村委会拆迁纠纷

2023年4月3日星期一上午九点多,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2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常各庄村村民高来军因拆迁补偿纠纷,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冀0203民初6688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一案。

上诉人高来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出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果园镇常各庄村民委员会委托了河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米思奇出庭应诉。

一审认定事实如下:

“……诉讼中,原告提交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唐山市中心区总体规划图 (1994-2010)、冀政转征函[2008]0327 号《关于唐山市 2008 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2008 第 3 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河北省高院(2017) 冀民申 342 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欲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唐山市规划区内,2008 年原告房屋所占土地被征收为国有,根据拆迁公告约定的期限,被告应按照《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已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常各庄村平改项目所涉及土地原系村集体土地,原被告签订《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平房拆迁协议》,原告依据《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理据不足。另,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的主张亦超诉讼时效。故对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的认定,完全否认了河北省高院(2017) 冀民申 342 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按照一审法院的认定,只要以前属于集体土地,或者说只要以前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就不能适用《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那么,河北省境内建设用地在几十年前,绝大多数是村集体土地。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如此明确的规定,一审法院却认为理据不足。

还有,《民法典》第⼀百⼋⼗九条规定:【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上诉人高来军的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发表了二审辩论意见,一针见血地指出了一审法院的违背事实和违法之处。可见,一审法院的胆子不小。

作为基层法院,敢于直接违反本省高级法院的生效裁定,笔者还是第一次经历。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4月3日星期一于北京


 

              二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现在,我代表上诉人重点提出如下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  一审认定涉案土地是集体土地违反河北省高院已经生效的裁定。

2008年8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唐山市2008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冀政转征函(2008)0327号)征收为国有土地的,2009年4月16日和7月27日,才发布公告,2009年8月1日,签订的《路北区果园乡常各庄平房拆迁协议》。上诉人在一审已经提交了《关于唐山市2008年度第五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河北省高院(2017)冀民申342号民事裁定书

基层法院居然在判决书中否认河北省高级法院已经生

效的裁定违法。

第二,  一审认定要求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理据不足错

误。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在本省的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一审法院的认定违反了这一规定。

第三,  本案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百⼋⼗⼋条一款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百⼋⼗九条规定: 【分期履⾏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事⼈约定同⼀债务分期履⾏的,诉讼时效期间⾃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协议上约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是分期履行的,其诉讼时效期间应当⾃最后⼀期履⾏期限届满之⽇起计算。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河北省高级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定,违反法律规定,请二审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此致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高来军

                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朱以山

                    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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