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基层法院假装认真审理案件
——却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置之不理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镇人民法庭受理了班远光因为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十多年来不兑现自己的书面承诺,严重影响班远光一家的出行和流水、通风等。
2022年6月20日,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镇人民法庭受理立案之后,2022年8月23日上午9.30,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村民班远光诉罗悃民族小学校和罗悃中心幼儿园妨害通行和流水纠纷一案。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人民法庭庭长王文福独任审判,岑阿香为书记员。
开庭之后,笔者撰写了《他一家从排水沟行走三十多年
——村民将当地小学校和幼儿园告上法庭》一文。
这个法院得知笔者作为诉讼搭理人代理,为了表示认真,将简易程序改为了普通程序。
2022年11月3日9.30,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人民法庭庭长王文福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安排了两个人民陪审员陪坐。
其实,此案仍然是王文福一个人的意见为主,也可以说是王文福一个人说了算。他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才弄出一个普通程序。普通程序开庭仅仅是走一下过场。并且让生活并不富裕的班远光再多花了一次给笔者的往返差旅费。
前几日,判决书制发了,其结果是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看到,判决并没有对原告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依法确认,就直接驳回了。
原告班远光和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出庭参加诉讼。
班远光对此判决结果表示极其愤怒,已经找到王文福理论,并准备提起上诉。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2年12月31日星期六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班远光,男,布依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28196308146010,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五组29号,电话:18375179249.
被上诉人1: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凤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8750158683J,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西村布桃,电话:08547951218。
被上诉人2:罗甸县罗悃镇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8057085412P,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
因上诉人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黔2728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2)黔2728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
2、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3、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错误和违法之处。
第一,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没有依法审核认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那么多证据,特别是还有被上诉人的承诺,一审法院都没有一一作出认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二,一审法院认定证据违反最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三, 一审法院判决没有对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予以确认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八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出具的,被上诉人没有异议的《承诺书》不予确认,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四, 一审判决违反民事法律规定。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即使被上诉人没有违反承诺,也应该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更何况被上诉人已经书面承诺。
第五, 影响上诉人出行二十多年,不可能没有损失。
被上诉人影响上诉人二十多年,上诉人只象征性要求一万元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为当事人未提供证据不当。
为此,特上诉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班远光(签名)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