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之八
民意网指导的案件被太原中级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孟封镇的尧城村是尧帝最早立国建都的地方,后因水患迁都至平阳(临汾)。现在,太原市尧城机场座坐落在这里。当事人陈彩燕就居住在这个村子里。
这里将当年的两篇文章:《民意网指导的案件被太原中级法院列为典型案例》和《山西太原:一民事案件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予以在此全文发表。
发生在陈彩燕身上的典型案例不止一个,这里先将这起案件予以介绍。
现在,陈彩燕女士是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业务员。
民意网指导的案件被太原中级法院列为典型案例
2020年12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自己的网站上公布了一份《太原中院公布首批虚假诉讼名单》,名单共计十一个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所说的陈某就是陈彩燕,所涉及的案件就是笔者指导的案件。
即案例4:原审原告王保明与原审被告李金忠、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有关案件的详情参见《山西太原:一民事案件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委托再专业的律师也无法扭转败诉的结局》一文。
我们看到,涉案的原审原告王保明与原审被告李金忠,因为恶意串通伪造证据构成虚假诉讼,被清徐县人民法院分别处以6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并将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当事人陈彩燕在朱以山的指导下,自己独立出庭应诉,将王保明的一二审两次聘请的律师打败。
陈彩燕女士在几起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学习领会了相关法律知识和诉讼程序,希望更多的当事人向陈彩燕学习,善于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意网团队将给与全方位指导。
陈彩燕联系电话:18734582193.
2021年1月12日星期二
山西太原:一民事案件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
——委托再专业的律师也无法扭转败诉的结局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发了王保明与李金忠、陈彩燕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这份案号是(2020)晋01民终5980号的民事判决书称:
本院认为,王保明提起诉讼,要求李金忠和陈彩燕支付租金,虽然提供了租房合同、承诺书,李金忠也予以认可,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王保明与李金忠的言行违背常理,原审法院在其“本院认为”部分已充分阐述,在此不再重复。同时,在王保明与李金忠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对于租赁物的拆除、新建均无书面约定,也无相关证据证明;李金忠在生产期间和停产期间支付同样的租赁费也令人生疑,而且李金忠自始至终没有支付过王保明任何租赁费,王保明也没有明确主张要求李金忠支付租赁费,租赁期间双方相安无事。只是原审法院在执行李金忠与陈彩燕的“执行和解协议书”时才提出异议。上诉人王保明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一审系清徐县人民法院审理。王保明为了打赢官司,专门聘请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晓敏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审法院经过认真认为:王保明和李金忠系亲属关系,在陈彩燕和李金忠的离婚诉讼执行过程中,王保明提起本案诉讼,不能排除与李金忠恶意串通的嫌疑,王保明的诉请,属于虚假诉讼。一审驳回了王保明的诉讼请求。
王保明不服一审判决,聘请了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毅,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开庭审理,做出了上述二审判决。
陈彩燕没有聘请任何人担任诉讼代理人,却顺利地赢得了官司,除了法官的公正廉明之外,是和陈彩燕平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认真对待案件积极应诉分不开的。
错误的就是错误的,虚假的就是虚假的,即使聘请再优秀的律师,也不可能扭转败诉的结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第二条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王保明不但要承担一二审两万元的诉讼费,还要承担不菲的律师代理费,还可能和李金忠一起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偷鸡不成蚀把米。
陈彩燕联系电话:18734582193.
2020年12月5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