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罗甸法院高度重视班远光和罗悃小学等的邻里纠纷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上午,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在罗甸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审理班远光诉罗悃民族小学和罗悃幼儿园邻里纠纷一案。
此案原来系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已经于2022年8月23日开庭。
这次改为普通程序之后,王文福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周文建、王成毅做成合议庭,书记员岑阿香。
原告班远光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出庭,为了能够顺利出庭,朱以山特意提前三天到达罗甸县,完成了三天两检。
两个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光翼律师代表两个被告单位出庭应诉。
在法庭上,除了上次开庭提交的证据外,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经过和河东村商议之后书写的承诺书的原件,并有当年河东村四组组长黄永合、五组的组长班积金二人出庭作证。
左起:黄永合、班远光、班积金
被告方则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罗甸县人民法院将已经开庭完毕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体现了对此案的高度重视。
此案将择期宣判。
2022年11月3日星期四
民事起诉状
原告:班远光,男,布依族,1963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728196308146010,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五组29号,电话:18375179249.
被告1: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法定代表人:王凤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8750158683J,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西村布桃,电话:08547951218。
被告2:罗甸县罗悃镇中心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王丽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2728057085412P,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罗悃镇河东村。
案由:侵害通行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占道,在适当位置修一条两米宽的便道。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十年来的经济损失10,000元人民币。
3、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被告1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建造校舍,将原来南北畅通的道路给堵死,用钢筋封堵了排污口,造成杂物、砂石堵塞。
2010年5月9日,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给村民出具了一份《承诺书》称:“待到学校扩建征地时,保留原路,学校再让出征地范围内1米(1m)的距离给群众做便道。”
2013年,罗甸县罗悃民族小学校在河西村布桃征地新建校舍,并搬到了现在的位置,未经原告同意,将原来的小校址和房屋转让给罗甸县罗悃镇中心幼儿园,被告2也没有经过包括原告在内的受侵害的村民同意的情况下,继续堵塞道路至今。
由于出行道路被堵死,原告等村民不但出行困难,而且,到了夏天下雨的季节,由于排水不畅,雨水排不出去,原告的院子里经常水满为患。
多次找二被告协调,多次向罗悃镇政府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
被告1的行为违反了自己的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1已经扩建征地多年,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为此,特起诉到人民法院,请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班远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