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之三
执行法院高度重视的一篇舆论监督文章
——使拖延了二十年的案件得到顺利执行
2017年年底,笔者接到了安徽省亳州市居民武志超先生的反映: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及其前身原亳州市人民法院,将自己的一起案件审理了十八年,执行了两年,还没有执行到位。
笔者介入之后,在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安徽亳州:一起简单的欠款案件审理十八年——判决制发二年后仍然不依法执行回转》一文,引起了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及其执行局的高度重视,案件很快有了好转,武志超顺利得到了执行款和绝大部分利息。
当然,能够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成果,与当事人的不懈努力是分不开的,与执行法院现任领导的依法办事是分不开的,如果碰上不要脸的单位和个人,恐怕也不会有如此顺利。
现在,将《安徽亳州:一起简单的欠款案件审理十八年——判决制发二年后仍然不依法执行回转》一文简单删节之后在此发表,供大家参考。
2022年10月14日星期五
安徽亳州:一起简单的欠款案件审理十八年
——判决制发二年后仍然不依法执行回转
主题词:
武志超 亳州 谯城法院 欠款 十几份法律文书
判决 三年
导读:
一,事情的起因。
安徽亳州,人杰地灵,不仅是商汤王、华佗、曹操、花木兰等众多历史名人的故乡,也是闻名中外的中药材之乡。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在全民皆商的背景下,安徽省亳州市王楼乡政府也参于其中,创办了亳州市王楼转运公司,武志超被任命为亳州市王楼转运公司商贸分公司经理。
1996年王楼乡更名为芦庙镇,亳州市王楼转运公司也归到芦庙镇政府管理。
1998年,李伟担任亳州市王楼转运公司的经理,以武志超欠款为由,将武志超起诉到亳州市人民法院。当年的县级市亳州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案号是(98)亳民初字第1234号。
从此,武志超陷入了十几年官司的深渊。
二、一再翻个的裁判。
从1998年到2013年,武志超共计收到如下法律文书:
1,1998年4月13日,原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1998)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裁定,“将武志超在亳州市法院执行庭处的款人民币55000元予以扣押”。
2,1998年6月5日,原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1998)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
3,2000年4月25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亳州分院以亳州分检民抗字(2000)第02号民事抗诉书。
4,亳州市中级法院2000年5月7日做出(2000)亳中级鉴字第002号民事裁定指令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再审。
5,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在审理了十年之后,2010年6月4日做出了(2000)谯民抗字第06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判。
6,2010年12月16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22号民事裁定,撤销(2000)谯民抗字第06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樵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7,2011年10月16日,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做出(2011)谯民一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再次上诉。
8,2012年3月12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2)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撤销(2011)谯民一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樵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9,2013年1月24日,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做出(2012)谯民一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再次上诉。
10,2013年8月19日,亳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3)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撤销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做出(2012)谯民一再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发回亳州市樵城区法院重新审理。
11,2015年9月11日,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2015年11月12日,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做出(2013)谯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撤销了已经执行完毕的原亳州市人民法院做出(1998)亳民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双方再没有上诉。
但是,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只发现了(2010)亳民一再终字00022号,(2013)亳民一再终字00007号,(2017)皖16执他11号三份法律文书,其他的均没有刊登,也许是审理此案的法官或法院自知见不得人才没有敢于刊登。
三,判决制发后两年多没有执行回转。
武志超已经被原亳州市法院执行走55000元人民币。
亳州市樵城区法院做出(2013)谯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只让武志超偿还原审原告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借款本金14405.20元及利息,带锯款4000元及利息。
也就是说,武志超只需要向对方支付18405.20元及其利息,总计约为33000元,而实际上,武志超已经被执行给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55000元,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应该返还武志超22000元。
在(2013)谯民一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的第一时间,武志超已经向亳州市谯城区法院提起执行回转。
当年扣押武志超55000元款时,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提供了八间房屋和汽车做抵押。
执行回转的被执行人是亳州市王楼物资转运公司,这个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管部门是芦庙镇政府,类型是集体所有制,其营业执照于2008年7月8日已经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的房地产也已经被芦庙镇政府变卖。
但是,至今判决制发已经两年多了,武志超没有得到一分钱。
武志超多次找到执行此案的法院——亳州市谯城区法院,还多次找到亳州市中级法院,但是,至今亳州市谯城区法院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四、两级法院违反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二款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规定:
“第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 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亳州市中级法院先后十四年,四次发回同一个法院审理,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先后五次审理此案,也违反了上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7条规定;
“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亳州市谯城区法院已经执行了将近二年,至今还没有结案,而且,这个法院也没有经过院长批准延长执行的裁定,违反了上述规定。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三条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七条 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应当依法给予亳州市中级法院和亳州市谯城区法院的法官以处分。
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了(2017)皖16执他11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并没有依法给武志超送达。
五,余下的思考。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我们亳州的两级法院如此祸害武志超,使得一件本来很简单的案件审理了十八年,执行了两年,而且还没有任何结果,这不能不说是中国审判史上的伟大奇迹。
武志超怎么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公平正义二十年都没有来到!
据武志超告诉笔者,此案已经被移交到利辛县法院继续执行,但是至今,武志超也没有收到指定利辛县法院执行的裁定书。
一件简单的案子,亳州市两级法院居然审理了十八年,究竟是法官的水平太低?还是这些法官都是故意枉法裁判?如果是水平太低,应该下岗培训,如果是故意枉法裁判,应该追究他们的责任。
此案前后涉及到二十多名法官,连目前生效的这份判决,其审理程序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八年来,二十多个法官居然没有一个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理案子,笔者不得不感到极其震惊!
(此处删去11行,210字)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查一查亳州市和谯城区两级法院。
武志超的联系电话;13635673989。
2018年1月4日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