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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曹礼淑案件的法官多处违法被申请回避

时间:2023-05-21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审理曹礼淑案件的法官多处违法被申请回避

——同时申请立即释放被羁押了一年两个月的曹礼淑

因为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林霖在辩论发言的时候,给曹礼淑量刑,引起了辩护人的愤怒和旁听人的不满,2023年5月18日辩护人申请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回避,导致即将结束的庭审再度延期审理。

2023年5月21日,曹礼淑的弟弟,曹礼淑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曹礼彪依法书面向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书》,不但要求审理此案的王聪、黄常菊、杜文广合议庭成员全部回避审理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而且申请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审理渝荣检刑诉【2023】13号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回避申请书已经于2023年5月21日上午通过当地的中国邮政网点挂号邮寄,号码是:XA20948482850。

笔者看到,曹礼彪在申请书里列举了八条荣昌区法院的法官在办理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存在的违法和错误之处。

与此同时,曹礼彪还申请了立即释放曹礼淑的《释放申请书》,因为截止到目前为止,荣昌区法院已经是在严重超期审理此案,司法机关已经没有继续羁押曹礼淑的法律依据。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位于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47号,电话 : 023-46784720,刑事审判庭电话:023-46778917。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热线电话:023-46235722,023-46235723。

希望各界有识之士能够密切关注曹礼淑案件的进展。

2023年5月21日星期日

 

回避申请书

申请人:曹礼彪,男,曹礼淑的弟弟,曹礼淑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汉族,49岁,农民,退伍军人;生于1974122日,身份证号:510231197401222235,联系电话15102338011,家庭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寰宇世家3152

被申请人:王聪,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庭长。

被申请人:黄常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被申请人:杜文广,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光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提出如下申请:

申请回避事项:

一、被申请人王聪、黄常菊、杜文广回避审理渝荣检刑诉【2023】13号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二、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回避审理渝荣检刑诉【2023】13号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王聪、黄常菊、杜文广是渝荣检刑诉【2023】13号一案的合议庭成员,在办理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存在如下违法和错误之处:

1、随便改变早已经确定的开庭时间。

    曹礼淑案件本来原定在2023411日上午10点开庭审理,因为荣昌区法院合议庭临时任意更改开庭时间,才被改为2023518日开庭。在2023411日,全国各地来的十多个人,白白跑了一趟,浪费了大量的差旅费和人工费。

2、不准许知道案情的徐惠民出庭作证。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高级业务员徐惠民本来是前来为曹礼淑无罪作证的,证明曹礼淑被荣昌区信访局的工作人员强制非法带离北京,荣昌区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王聪却在开庭的时候不准已经两次专程来到重庆的徐惠民作证,徐惠民白来了两趟。

2023411日开庭的时候,重庆方面就曾通过河南省公安厅告知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区工业派出所劝阻徐惠民前来作证,徐惠民这次前来,也遭到劝阻。如果荣昌区法院不向有关部门透漏徐惠民作证的消息,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区工业派出所不会多此一举阻拦徐惠民。

3、在设置话筒上故意祸害辩方和被告人。

荣昌法院在安排的庭审设备方面,给公诉人方面的话筒调试得很好,声音洪亮,给辩护人方面的话筒调试得没有一点声音,就更别说被告人曹礼淑面前的话筒了,天平在话筒的设置上,荣昌区法院的法官就已经向一边歪斜。整个审判庭回荡的是扩大了好几倍的控方发言,辩方发言被刻意压制。

4、不允许辩护人到看守所会见。

作为曹礼淑的辩护人曹礼彪,依法书面申请到看守所会见曹礼淑,荣昌区法院不予准许,对曹礼彪的书面申请至今置之不理。

5、只收缴普通旁听人员的手机。

荣昌区人民法院安排了大量警力维护庭审秩序,向每一位参加旁听的人员发了旁听证,收缴了普通旁听人员的手机。可是,却放任昌州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和另外的人将手机带进了法庭,并公然拿在手里把玩。录像应该能够记录到。

6、刻意限制被告人和辩护人陈述和辩解。

对于控方的发言,几乎从来没有过打断,而对被告人和辩护人陈述和辩解经常打断,导致被告人和辩护人思路中断。

7、此案的审理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是2023年1月18日起诉到荣昌区法院的,到2023年5月18日开庭审理的时候,已经整整四个月时间,庭审时,没有看到审判人员出示上级人民法院的延期批准文件。

8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是非法强制执行曹礼淑及其母亲弟弟多家的执行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曹礼淑一家的房屋)过程中,别的违法行为不说,他们最明显的就是没有给被执行人执行安置,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为了掩盖2019519日的违法行为,肯定不会正确对待和审理此案,因此,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的全体法官都应该回避审理此案。

特此申请,请依法办理。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曹礼彪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曹礼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释放申请书

申请人:曹礼彪,男,曹礼淑的弟弟,曹礼淑敲诈勒索一案的辩护人,汉族,49岁,农民,退伍军人;生于1974122日,身份证号:510231197401222235,联系电话15102338011,家庭住址:重庆市荣昌区昌龙大道寰宇世家3152

被申请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院长:杨光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如下申请:

申请事项:

立即释放曹礼淑。

    事实和理由:    

贵院立案审理的渝荣检刑诉【2023】13号曹礼淑被指控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是2023年1月18日起诉到荣昌区法院的,到2023年5月18日开庭审理的时候,已经整整四个月时间,庭审时,没有看到审判人员出示上级人民法院的延期批准文件。

现在,贵院已经是在严重超期审理此案,贵院已经没有继续羁押曹礼淑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请贵院立即释放曹礼淑。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礼彪(签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曹礼彪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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