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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请求得到了县政府的支持

时间:2023-05-23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他的请求得到了县政府的支持

——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居民李贵峰同时告倒依安县自然资源局和镇政府

2023年5月22日,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居民李贵峰收到了依安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两份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份是依政复决(2023)12 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提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

另一份是依政复决(202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于2023年2月6日提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答复。

依安县人民政府支持了李贵峰的两个行政复议申请。

原来,李贵峰2023年2月6日,依法分别向依安镇政府和依安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他们均逾期没有做出公开,也没有任何形式的书面答复,李贵峰于是提起了行政复议,因此,出现了上面的结果。

近年来,行政复议相比较行政诉讼来讲,不但更加快捷,一般只有两个月时间,而且不收取费用,更重要的是,行政复议确实能够解决比行政诉讼更多的问题,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处理行政争议更公正,更内行。

建议更多的单位和个人能够选择行政复议来解决行政争端。

2023年5月23日星期二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峰,男,身份证号230223195610210015,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B区三门,电话:13199687423.

被申请人:依安县依安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马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3001714726K,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乐街101号,电话(0452)7022248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2023年2月6日邮寄递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答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因为泰西河防洪工程占用了依安镇东平村的原淀粉厂后面的土地两万多平方米,申请人2023年2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1131655282148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如下内容:1、征收此处土地的批准文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2、安置补偿款拨付情况和凭证。3、有关此处土地征收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号码为1131655282148的邮件,被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2月7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可是,一直到现在被申请人是既没有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也没有依法给申请人任何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时间,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答复,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依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贵峰(签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李贵峰,男,身份证号230223195610210015,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泰安新城B区三门,电话:13199687423.

被申请人:依安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延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30223MB1558022B,地址:依安县依安镇北新路212号,电话0452-7036133

行政复议申请事项: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2023年2月6日邮寄递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答复,履行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因为泰西河防洪工程占用了依安镇东平村的原淀粉厂后面的土地两万多平方米,申请人2023年2月6日通过中国邮政EMS1131655281848向被申请人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如下内容:1、征收此处土地的批准文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2、安置补偿款拨付情况和凭证。3、有关此处土地征收签署的安置补偿协议。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申请人邮寄挂号信号码为1131655281848的邮件,被申请人已经于2023年2月7日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可是,一直到现在被申请人是既没有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也没有依法给申请人任何答复,已经超过法定时间,违反了上述规定。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提起行政复议,请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递交的《黑龙江省依安县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做出书面答复,履行法定职责。

此致

依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李贵峰(签名)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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