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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家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惨遭不幸

时间:2023-05-11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2013年,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郑庄农妇崔凤英家1.7亩承包田被开发商非法侵占,安置补偿款至今没有到位,开发商和崔凤英签署的补偿协议,反悔不兑现,崔凤英为讨公道上访遭遇了多个不幸:爱人自杀、儿子罹患精神病、儿媳妇流产,她本人被判入狱三年半。现如今的崔凤英除了一身疾病和债务外,几乎一无所有。

河南农家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惨遭不幸

——当地街道办出资支持崔凤英打官司

崔凤英,现年59岁,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县演集镇张楼村郑庄组居民,从她脸上和眼神间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历尽磨难、百折不挠农村妇女,是一个不甘向命运屈服的人。

正像崔凤英所言:如果没有十年前自家承包田被政府征收,如果政府主动依法作为、工作到位,如果开发商诚实守信,如果公检法机关秉公执法,她不会这样悲惨:爱人自杀、儿子精神病、儿媳妇流产离家,自己又被判入狱三年半,她现在除了一身疾病和债务外,几乎已经一无所有。


农家女崔凤英历经十年维权惨遭不幸

崔凤英一家人是永城当地本分的种田人,几十年生活在村里从没有与其他人发生过任何纠纷。

崔凤英不幸原因可以追溯到20年前,2003年河南省永城市建委将位于永城市芒山路北段西侧宗地(崔凤英所在张楼村)面积18000.01平方米(约合27亩)土地规划给作为建设汽修厂使用,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在没有任何审批及使用土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圈地建设富伦国际小区。

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为了攫取更多利润进行土地扩张,占用张楼村的庄盘地及私自购买农民的土地30余亩,2011年该公司变更土地用途办理商住用地土地使用证面积仅为27亩,而该小区实际占地约 60亩。

2010年农历12月17日,不幸的厄运降临到崔凤英家,这天张楼村村主任王伟为了巧立名目要征地款,在崔凤英家地里挖鱼塘(鱼塘补偿费更高一些),遭到崔凤英一家的坚决反对,王伟由此对崔凤英产生怨恨。

这段时间有人为谋取不当利益,互相勾结半夜强拆村民房屋、刨村民的树木、强清麦苗,雇佣无业人员每人每天发200元充当打手,谁阻拦就群殴谁,这期间崔凤英几次被殴打致伤。

2012年下半年,张楼村址上盛世家园小区进行施工,占崔凤英家2.4亩地,每亩补偿53000元整,崔凤英至今也没有领到这块地的补偿款。这个补偿标准是不是合法,是不是私下给的补偿???至今没有看到当地政府公开过补偿标准文件。。。)。

崔凤英一家不同意占用土地建房,村干部多次恐吓威胁崔凤英的丈夫,使其患上抑郁症,2014年农历1月24日上吊自杀身亡;崔凤英本人不堪欺压和精神打击患上了严重肾病,到了行走都困难的地步,儿媳听说婆婆被判三年多流产走了人财两空;儿子因压力大患上精神病。

因为征收土地崔凤英一家失去了两条人命。

后来,由于崔凤英被判刑,她借钱租地投入种的 27 亩白术药材全部荒废,血本无归。

承包地被征用补偿款没有及时到位,开发商违约不兑现协议

2021年6月,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街道办出具一份说明,即《关于崔凤英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因安置补偿引发纠纷导致崔凤英数年来多次赴京上访的情况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这份《说明》详细介绍了崔凤英事情来龙去脉,以下是《说明》。

崔凤英系我辖区张楼村郑庄组居民,2013年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富伦凯国际小区时,需要占用崔凤英家的承包地及坟地,虽然当时崔凤英家的承包地已经被政府征用,但是因为补偿款没有及时到位,和崔凤英一样的老百姓拒绝开发商使用其承包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富伦凯置业公司出于先施工,抢占商机及缩短开发周期等目的,在2013年12月3日与崔凤英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富伦国际在其建成后的该小区补偿给崔凤英1号楼1单元东户120±5平方米的住宅一套,补偿位于该小区南面东西街路北中段(土地原址)一楼门面房两间(每间宽度不少于3.5米)。后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对含崔凤英承包地在内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

现小区早已经建成并出售近完毕。在小区建成后,崔凤英多次找富伦凯置业公司要求按照协议给付房屋,富伦凯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诿,一直没有向崔凤英交付房屋,为此,崔凤英先到演集镇政府反映问题,后到永城市委市政府反映,并因此多次赴京上访。

由于富伦凯置业公司系民营企业,政府不能直接要求其如何办理,多次组织调解,均因为富伦凯公司不同意按照协议给付房屋而失败。

到2021年下半年,通过给崔凤英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崔凤英同意通过诉讼来解决争端,但是多年上访已经导致其生活拮据,无力承担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通过研究,街道办考虑到既能维持其稳定,不再上访,同时也是解决其根本问题的途径,对于应当缴纳的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街道办承担,现在案件已经经过了第一次庭审。

当地演集街道办事处认为,引发崔凤英上访的根本原因是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不正当手段先与崔凤英达成协议,稳定其情绪,不至于对其开发建设产生不利影响,后在对其开发建设可能产生影响的因素消除后,恶意毁约,极度不诚信导致的。

演集街道办事处认为对这样不诚信的企业应当进行惩治,不能任其所谓,自己获取了最大的利益,矛盾甩给了政府,且给当地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对于这样的无良商家需加大惩治促一方和谐稳定。

这份没有落款的《说明》详细描述了崔凤英事情全貌,并且认定引发崔凤英上访的根本原因是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不正当手段先与崔凤英达成协议。

开发商违法强占村民土地构成犯罪,当地有关部门听之任之。

崔凤英在一份向上级国家机关邮寄的举报材料里写道:

无良开发商无手续超范围开发,非法暴力抢占村民耕地面积高达 33 亩,造成 33 亩耕地全部毁坏,情节极其严重。

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获得手续的土地面积仅仅只有 27 亩,然而其开发的富伦国际小区的实际占地面积高达 60 亩左右,无手续非法占用耕地面积高达 33 亩,且非法占用的全部都是当地村民常年耕种的优质耕地,导致大量优质耕地被毁坏,其中就有我的 1.7 亩耕

地被非法抢占,抢占村民耕地,没有任何手续,也没有按照征地程序依法进行。

庭审中,律师提交了永城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是:“2003 年永城市建委将位于东城区芒山路北段西侧 27 亩土地规划给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汽车修造厂使用,2004 年该公司交纳征地款 606816 元。2005 年 5 月21 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土(2005)144 号文件,对该宗土地的征收进行了批复”。

这一证据证明了如下内容:

1、证明永城市建委早就于2003年将27亩土地交付给河南省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

2、在 2003 年至 2012 年期间,崔凤英家的土地一直在正常耕种,其土地规划用途是耕地,其所有权仍然属于崔凤英。

律师在庭审中提交了另一份证据:

永城市市政府第 73 次常务会议《永城市人民政

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1 号文件。

    这份文件证明了河南省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占用的土地只有27亩地经过河南省政府批准,

崔凤英家的土地不在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获批的 27 亩土地范围之内,

河南省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事实清楚。

崔凤英介绍:

我曾经多次到镇政府、市政府信访反映情况,相关工作人员在未进行任何实质性调查的情况下均以事实不存在为由,驳回我的信访请求,我们家被逼死两条人命,家败人亡,我现在一无所有,我的耕地全部被开放商侵占,我连住的地方都没有。

当地政府的有关部门却听之任之,特别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居然放任了开发商的非法占地建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第一款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33亩土地进行建设,没有经过任何批准,没有经过规划,已经符合以上立案得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刑事判决只有证人没有证据,崔凤英要求提供证据被拒绝

自己家承包田被政府征收补偿款不及时到位,开发商不兑现签署的补偿协议,崔凤英多次找到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一直未果,她开始不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因为崔凤英反映的问题触及了个别人的利益,他们在恐吓威胁崔凤英不成情况下,不惜采取违法违规手段将崔凤英送进监狱让其失去人身自由。

判决书显示当地公检法凭村干部李平、李磊,村民刘秀侠、张桂林、贾猛、贾蒙六个证人认定崔凤英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崔凤英对法院判决不服,她认为自己从没有缠访闹访行为,有关单位用证人来作证形式制造假证言诬陷她脱衣服、抱旗杆、向干部吐口水辱骂等情形是不存在的。

她在法庭上提出:永城市政府、永城市信访局和永城市演集镇政府等单位都有监控,为何这些单位不提供自己所谓“犯罪”的证据?

有人为了达到给崔凤英判刑的目的,所找的都是村委会人员及村委会人员亲戚朋友来作证人,庭审中律师提出质疑完全没有被法官采纳。 

2017年12月29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481刑1095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崔凤英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对于这份刑事判决崔凤英一直不服,她认为:自己家承包田被征收建房,这是政府和开发商行为,正是当地政府的不作为和开发商的不守信才导致自己走上信访维权之路,正是因为自己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问题才使一些单位一些人惊慌害怕,正是自己的维权行为触及了他们的政治利益和经济收入才导致自己含冤入狱。

永城市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漏洞百出,村委会主任的陈述任意捏造事实。

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于 2017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2017)豫 1481 刑 1095 号刑事判决书第 5 页第 3 点:“被害人王伟的陈述,2013 年 12 月份崔凤英以她家的 1.7 亩地值 170 万元左右多次到工地上滋事、缠闹。。。并威胁蒋志兵如不满足她的要求,就把她死去的丈夫从坟里挖出来拉到富伦国际小区工地上去”,

可是,不容争辩的客观事实却是:

崔凤英的丈夫张友胜于 2014年 2 月份死亡;于2014

年 2 月 25 日在永城市殡仪馆火化,有2022 年 11月 30 日演集派出所和演集街道阳光社区出具的死亡证明、2014 年2 月永城市殡仪馆遗体火化证明。

证言是说,张友胜的人还没有死亡,崔凤英却拿称拿死人说事。

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居然采信了村委会主任王伟的证言,做“假案”完全没有底线,可见这个法院已经到了没有什么不能伪造的地步了。

一审判决崔凤英败诉的民事判决,被商丘中院撤销   

永城市人民法院对崔凤英刑事判决直接影响了后来的民事案件审理,已经被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的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就是依据该院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豫1481刑1095号刑事判决。

2021年12月2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崔凤英与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伦凯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演集镇街道办事处出人、出钱、出证据协助崔凤英打官司,由此可见,当地政府也认为崔凤英值得同情、支持和怜悯。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东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崔凤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富伦凯公司向原告崔凤英交付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永城市芒砀路北段富伦国际小区1#楼1单元东户120平方米的住宅一套,给付原告位于该小区南面东西街路北中段(土地原址)一楼门面房两间(每间宽度不少于35米)。以上房屋价值参照判决书认定的价格为200万元;2、被告富伦凯公司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崔凤英提出事实和理由是, 2013年12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因被告富伦凯公司开发位于永城市东城区芒砀路北段富伦国际小区需要占用原告土地1.7亩,经双方协商,被告富伦凯公司承诺在富伦国际小区建成后,在该小区中补偿给原告崔凤英1#楼1单元东户120平方米(士平方米)房屋一套;补偿位于该小区南面东西街路北中段(土地原址)一楼门面房两间(每间宽度不少于35米)。

现该小区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原告崔凤英无数次的找被告富伦凯公司要求交付房屋,被告富伦凯公司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交付并对原告崔凤英进行殴打和陷害。为维护原告崔凤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富伦凯公司辩称,案涉小区系在正常开发的土地上按照规程进行施工,在前期施工过程中,原告崔凤英多次阻碍施工,同时向上级上访,出于以上两个原因为了正常的开展施工和维持社会稳定,被告富伦凯公司被迫签订的这份土地补偿协议,原告崔凤英因此份协议在2014年至2016年三年期间,多次去项目处索要房屋,被告富伦凯公司的答复是如能证明协议中的土地归属权属于原告崔凤英,才可以商谈协议的履行,但原告崔凤英自始至终没有出示归属权。故不同意原告崔凤英的诉讼请求。


土地权属是土地的所有权及由其派生出来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统称。

其实,我国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个: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而土地的使用权却多种多样。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占据这块土地之前,显然属于崔凤英的承包地。

永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崔凤英与富伦国际小区项目负责人蒋志兵签订涉案协议书,因为有刑事判决属无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崔凤英诉讼请求。

对于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决崔凤英表示质疑,她与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日签订补偿协议白纸黑字写的明明白白、清清楚楚,没有文化的崔凤英,怎么也弄不明白就属于无效合同,即使没有法律效力,其责任也应该是占用土地的单位来承担,人民法院也应该在判决之前,或者判决书中向崔凤英释明应该采取的救济途径,而不是驳回了事。我们怀疑,是不是开发商故意和崔凤英签订如此合同,既达到了自己非法占据土地的目的,又可以不遵守合同约定?

崔凤英不明白法律是在保护谁的利益,难到谁有钱、谁有势、谁有靠山、谁有背景就能肆无忌惮、胆大妄为欺压百姓吗!

崔凤英上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豫14民终32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481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2022年11月19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以(2022)豫1481民初4437号民事裁定,崔凤英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驳回原告崔凤英的起诉。

2023年3月30日,永城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崔凤英和她的诉讼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罗龙平、詹毓隆出庭,北京至高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朱以山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他们一致表示:对此案全面胜诉充满信心,不论多难、不论遇到多大困难,他们都坚定信心相信法律公平和正义。

其实,此案的并不复杂,就是有的单位和个人偏要赖账,有的人偏要把问题弄得复杂,有的司法人员却支持了他们的这种违法行为。

崔凤英称:2022年2月25日,开庭时,彭敬山法官对我说的话不写,对开发商说的全给写上,之后我要看庭审笔录,不给我看。书记员说系通打到洛阳去了。

 5月10号开的庭,到5月16日的判决,宋法官说欺诈他们的财产。

2022年6月份,去商丘中级法院开庭,又发回永城法院审理,经王莉庭长2022年11月29日开庭,再次做出判决。

2023年1月9日,商丘中级法院再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永城法院,3月30日开庭,演集镇党员干部王玲、谢聪等人给作的伪证。

崔凤英坚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清白、会给无辜家庭一个交代

几年来崔凤英对于直接影响自己民事案件审理判决的刑事判一直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诉求,她表示不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打击她都坚信法律会给自己一个清白、会给他们无辜、不幸的家一个交代。

崔凤英向北京最高院等单位提起申诉,认为本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认定事实错误。

    法院开庭笔录显示崔凤英案件只有证人没有公安局、信访办等单位证据材料,无报警记录、无公安机关处理意见;庭审时崔凤英对商丘市公安局治安案件现场调解协议提出异议并要求细看辨认,被法官拒绝不给记录;把挖鱼塘崔凤英被打案件(在永城市高庄派报警没有处理)写成是富伦国际强占圈建打伤崔凤英是张冠李戴混淆是非。

二、本案程序违法,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工作人员。

2017年1月4日,对本案证人李向阳制作笔录中李向阳称劝访人员有李磊、王兴田、王伟、王奇、刘道永、母鑫和王硕,但是案件二审辩护人发现在整个案件卷宗中除派出所民警母鑫及王硕未对其制作笔录外其他人员均有相关证人证言,而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母鑫及王硕又作为本案侦查人员进行大量事实案件侦查,其二人在该案件中应当属于证人,而证人属于法律规定应当回避人员二人未回避,整个案件侦查程序违法,证据属无效证据。

三、本案在侦查过程中存在非法证据。

2017年1月1日10时24分至2017年1月1日11时8分,民警候士勋、侯云鹏在演集镇派出所询问室又对王帅进行了问话,同一人员、同一地点,在同一时间对不同人员进行问话,二审辩护人认为该证据中阐述事实为非法证据,不应被采纳。

四、侦察机关获取证据相关时间的时间顺序颠倒,获得证据不合法

2017年1月7日14时41分至2017年1月7日1650分,民警候士勋、侯云鹏在演集镇派出所询问室对王伟进行询问,询问笔录第9页第九行中王伟称在其诊所有看病的王帅、陈丕新在场,对陈丕新及王帅制作笔录时间是2017年1月1日,公安机关在2017年1月7日从王伟口中得知在诊所闹事围观的人中有王帅及陈丕新,但是制作笔录却在2017年1月1日完成,从时间上存在严重逻辑错误。

2017年1月1日对王帅做笔录中王帅称王伟在屋里没有敢出来,并称不认识王伟,但是陈丕新笔录中称王伟不在家,公安机关于2017年6月22日17时5分至2017年6月22日17时56分对王伟制作笔录时王伟自称其对崔凤英说:婶子,你先回去吧,也别骂了....。

三个人所叙述同一事实存在严重矛盾之处,针对三位当事人陈述情况显然严重与事实向左,不应认定该三人陈述的事实。

五、村两委人员称因崔凤英闹访曾集体辞职事实不存在。

案卷材料中王伟及李磊均称因崔凤英问题全体村干部提出过集体辞职,在退补侦查后仅有王伟一人于2013年2月2日书写了辞职报告,按照正常程序村主任提出辞职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该辞职报告作出同意与否的决定并下发到村委会,但该证据并不存在;同时笔录称整个村委会成员向上级提出辞职但仅有王伟一人辞职报告,王伟、李磊所述该事实不存在。

六、法院认定崔凤英与富伦国际签订的赔偿协议书系崔凤英逼迫蒋士兵所写无任何事实依据。

案卷中仅有人证包括蒋士兵自己、王伟、潘杰三人称受崔凤英胁迫签订,崔凤英本人并未承认,同时蒋士兵和王伟作为协议当事人同一方不能仅凭口述遭胁迫签订就予以认定,同时潘杰又与蒋士兵存在利害关系该事实论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七、相关证人称崔凤英多次到盛世家园及富伦国际小区闹事,阻碍小区建设并称多次报警,以及相关证人称崔凤英在社区拆迁大会中骂人闹事,并曾在永城市委大院大骂大闹、脱衣服等行为均不属实。

证人潘杰在2017年1月1日10时53分至2017年1月1日11时31分制作的笔录第三页第一行称因崔凤英在富伦国际闹事问题多次报警,按规定只要报警公安机关必定有接警记录、报警原因及后续处理记录,但是侦察机关以时间太长报警人员无法记清具体时间为由而无法查找相关记录,相关证人所述多次闹事事实并无客观证据予以佐证,由此可以看出均是潘杰自称事实根本不存在。

八、借证人证言来认定某一事实与刑法基本法理相违背

当地侦查机关为了论证崔凤英因征地问题使用不当方式构成犯罪,补充侦查阶段又对其他人员进行了大量取证,取证目的就是因征地其他家庭均是按照国家或者省市标准领取了赔偿款,不存在多拿多要的问题,从目前国情出发这严重违背了征地拆迁时土地价值及普通百姓接受的事实。

诸多关注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对崔凤英不幸遭遇表示同情和愤慨,他们一致认为:

在崔凤英刑事案件中所有人的证据中均称崔凤英人缘很差到处上访,在土地征迁之前崔凤英是否就是这种人?与法律和事实相违背征地拆迁难道不和被征拆人签订书面协议吗?在不签订协议情况下政府就将补偿款发放了吗?

崔凤英案件中征迁补偿协议及发放凭证以及付款流水均不存在,这一切都是凭借证人证言来认定某一事实显然与刑法基本法理相违背。

认真梳理研究崔凤英案件不难发现,这是一起因为地方政府征用土地补偿金不到位、开发商违约安置补偿协议引发的案件,十年来,农村妇女崔凤英为维护自身权益付出惨重代价:失地、失人、失钱、失房、失自由。

目前,崔凤英正在加大对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和当地村干部的举报控告力度,有关举报材料已经递交到当地司法机关,以致河南省和国家有关部门,

 

2023年3月30日,庭审结束以后,崔凤英在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詹毓隆,北京至高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朱以山的陪同下,到了永城市公安局反映当地的村干部王伟、张子营和王先进等人对崔凤英和崔凤英的丈夫进行殴打,十二年前已经向永城市公安局高庄派出所报案。可是,至今已经十二年多过去了,仍然没有作出任何处理。永城市公安局的控申大队长接到了他们,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了解和交流。

崔凤英表示:只要自己有一口气就要将官司打到底!不论遇到千难万阻,她都坚信真理一定站在正义一面!

她希望社会有识之士、正义之人帮助出主意想办法,她坚信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在正义人士的帮助下,好人一定会有好报!自己事情一定会有一个好结果!

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深信,崔凤英的案件,在当地政府和街道办的支持下,在代理律师的具体帮助下,在社会各界人士关注下,一定能够得到早日顺利解决。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崔凤英的联系方式:19513533005.

2023年4月4日星期二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专门中国邮政挂号送达:永城市人民政府,永城市公安局、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永城市人民法院、永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永城市演集镇人民政府(永城市演集街道办事处)、永城市演集镇张楼村村民委员会、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等进行反映情况、调查和征求意见。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得知,他们均已经如期收到。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有任何形式的回应和答复。

本文发布之后,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不同意见,也可以随时提出,我们将予以高度重视,并视情和要求予以公开。

2023年5月10日星期二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