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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没有经过县政府授权私刻公章并签订巨额合同

时间:2022-05-31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山东菏泽:没有经过县政府授权私刻公章并签订巨额合同

近日,笔者在工作中极其震惊地发现:

山东省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未经郓城县人民政府授权,刻制印章,未经郓城县人民政府授权对外签订伍亿玖仟多万元的巨额合同。

原告当事人于目金告诉笔者,自己去年4月21日起诉立案的案件,至今已经一年多了,还没有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的郓城县人民政府,为了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在开庭审理了两个多月之后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三组12份约100多页证据,证明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未经县政府授权私刻印章,私签合同。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伪造或制作,又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而擅自制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一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 变造 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 证件 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全文如下: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你院《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能否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请示》(苏检发研字[200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看来郓城县交通运输局已经涉嫌刑事犯罪。

2021年7月,郓城县交通运输局的局长李玉增已经被免职。

于目金表示,将随时举报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事件的进展,我们将予以密切关注。

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