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报警,公安机关不给受案回执违法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要和公安机关打交道。最常见的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有些时候,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报警,不但不及时调查处理,也不依法给报警人出具《受案回执》。
对于公民的报警,公安机关应当给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受案回执。其法律依据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一)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
(二)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
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适用前款规定。”
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接受的案件,不论是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应该给出具《受案回执》。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也应该书面告知。
上述两个规定都是以公安部命令的形式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像有的单位和个人说的“部门规章”不是法律。部门规章和法律、行政法规一样,任何人都不能随意违反。
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以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受案件时给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如果不给,就是违法行为,可以向公安局内部的督察机构和人民检察院投诉举报。
《受案回执》的作用主要有如下几点:
第一,证明公安机关已经受案,不用再重复举报、控告。
第二,供当事人凭《受案回执》上记载的查询方式查询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当事人和举报、控告人,可以凭《受案回执》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可以说,公安机关不给依法出具《受案回执》,不仅是对当事人和举报、控告人权力的剥夺,也是一种逃避人民群众监督的表现,他们有的单位和个人可能会随时“丢失”报案或者举报证据材料。山西省太原市就出现过一个出租车司机被杀害,卷宗却没有了;四川省眉山市出现过打架斗殴导致一人伤害致死,二十多年卷宗中居然没有实践报告等原始材料。
权力失去监督,苍蝇也会变成吃人的老虎。让我们都来监督权力的行使,否则,下一个受害的人可能就会是你。
2022年3月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