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的代理人不承认县长担任主要领导的临时机构
2022年2月28日上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于目金诉被告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郓城县人民政府四被告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这已经是第三次开庭审理。
原告于目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分别委托了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郓城县人民政府委托了郓城县司法局工作人员梁栋出庭。
第三人山东昆岳路桥公司也委派代理人出庭。
庭审中,郓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梁栋居然不承认中共郓城县委办公室郓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28日印发的《关于公布郓城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郓办发[2016]8号文件的正确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这一文件明确了郓城县县长是郓城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的总指挥,不但遭到了原告方的反驳,而且遭到了旁听人员当场发出的嘘声。
原告于目金的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发表了简短而精彩有力的辩论意见。
有关此案的最终结果,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2年3月2日于北京
第二次开庭时,左起委托代理人陈慧,于目金,委托代理人朱以山
原告于目金的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发表的
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中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现在我代表原告发表辩论意见:
第一,原告施工事实成立。
原告施工的项目,不仅有被告方现场人员的的签字确认,而且有施工所在乡镇和村的证明。
第二,原告施工的工程多数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2017,2018,2019三年的施工路段均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20年的路基工程已经完成,并有施工所在地乡镇和村的证明,工程量事实清楚。
第三,被告已经按照比例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
几年来,被告已经认可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2017,2018,2019三年的达到百分之三十,支付工程款时,被告一的负责人李海洋,被告三的总工程师李志勇,当时被告三的法定代表人李玉增都在付款凭证上签字,说明了被告方已经完全认可了原告完成的工程和工程造价。
第四,列举四个被告的理由。
之所以列举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郓城县人民政府四个被告,是因为被告一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郓城分公司分包给原告工程并直接支付部分工程款,被告二山东菏泽中通工程有限公司是不独立核算的被告一的上级公司,被告三具体安排施工并具体拨付工程款,被告四设立了临时机构郓城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而指挥部是工程发包的单位。郓城县农村公路改造工程指挥部没有自己的资金,没有自己的办公场所,没有自己的专职人员,应当由设立它的机关承担责任。
第五,被告方单方扣税款和管理费违法。
被告方不是税务机关,却擅自扣留所谓的税款,且不给任何票据;被告没有任何依据扣留原告的管理费,而且不给任何票据。《立法法》明确规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被告单方扣除税款和管理费的行为没有任何依据。
综上,被告方应当立即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承担银行利息。
此致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于目金
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以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