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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教育事业奋斗了十七年多的教师老无所养

时间:2024-09-18 人气: 作者: 万明霞 朱以山

为教育事业奋斗了十七年多的教师老无所养

——四川省叙永县一教师没有享受教师待遇反被违法辞退

叙永县,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夜郎国属地,也就是夜郎自大的成语出处的地方。

这个县拥有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职工2007人,专任教师1899人。而在义务教育战线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今年59周岁的万明霞却不属于这个队伍。

一、在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多,每月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万明霞,女,现年59周岁,是四川省叙永县人,1985年高中毕业的万明霞,因为当地小学校缺少教师,被选聘到当地小学从事民师工作,享受民师待遇。


1985年8月至1989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谊合小学任教,1989年9月至2000年9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山界小学任教,2000年9月至2002年8月在叙永县龙凤乡四坪小学任教,并一度担任班主任老师,她共计在叙永县的公办学校连续任教十七年零一个月。

为了更好地完成学校交给的教学任务,万明霞老师从担任教师的第二年起,即1986年到1990年,连续四年利用寒暑假完成了中等师范学校的全部课程,经过严格的考试合格,被准予毕业。

在工作期间:(一)万明霞经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审核同意参加了“川工改办(1985)94号”工资改革后,用人单位按照该文件规定每月在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扣除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二)1988年用人单位按照“川教人【1987】6号”对民办教师整顿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下来,且按照该文件规定继续从万明霞的国家补助中提取3元钱作为民办教师的福利基金;

(三)用人单位按照教人(1992)41号对民办教师调整后,把万明霞作为合格民办教师保留了下来;

(四)1995年经用人单位审核同意后,万明霞以顶编民办教师身份参加了四川省1995年的民师招生统考。,尽管万明霞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尽管国家和四川省有多次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的文件和要求,但是长期顶编的民办教师万明霞却屡次被排挤在外,且于2002年8月被违法辞退。

2001年的一张工资兑现花名册显示:万明霞的基本工资只有87元,全部加在一起每月只有103.5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00年)》川府函〔2000〕182号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要求,省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请各地按照规定选择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标准,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公布,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 每月190元(每日9.08元)

二、 每月215元(每日10.28元)

三、 每月240元(每日11.47元)

四、 每月270元(每日12.91元)

也就是说,万明霞老师在担任教师实施教学过程中,干的活和其他公办教师一样,获得的工资待遇却低于四川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一级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只开103.50元。

在学校工作期间,万明霞没有享受过一天教师待遇,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始终把万明霞当做临时工一样看待,尽管万明霞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经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被毫不留情地违法辞退。

2002年8月,就连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也不给万明霞开了,叙永县教育局单方面将万明霞违法辞退,被辞退的时候,万明霞老师在叙永县义务教育系统连续工作了十七年一个月,年龄已经37周岁,

尽管当地承认万明霞的教师资格,被辞退时,没有依据早已经生效的《教师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

从被辞退之日起,万明霞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万明霞要求按照文件给兑现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待遇问题,叙永县教育局却多次所问非所答,始终坚持错误的处理决定。尽管万明霞不止一次将当地有关部门告上了法庭。

三、按照《教师法》规定向当地教育部门申诉。

2024年7月,万明霞老师在走投无路之际,专程来到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找到了当年也是教师的朱以山。

朱以山经过认真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的规定为万明霞老师写了具有全新依据的申诉书。

申诉请求事项:

1、确认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诉人按照公办教师工资标准给申诉人补齐从1994年1月1日至2002年8月期间的工资。

3、按照不定期劳动合同,给申诉人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4、按照公办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险待遇给申诉人补办社会保险。

主要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系经过叙永县教育局认定的民办教师,把自己的青春都献给了当地的教育事业。

上述事实早已经被叙永县教育局予以认定。

1、辞退申诉人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早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申诉人辞退申诉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2、《劳动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3、具体政策依据: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各省区要分别规定不同经济水平地区民办教师工资的最低保证数。目前,原则上以县(市)为单位,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包括国补部分和集体自筹部分)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按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的口径)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教师法》生效之前,申诉人的工资待遇应该是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教师法》生效以后,即1994年1月1日起,申诉人的工资应该和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因为申诉人不应该被辞退,所以,被申诉人应该依法补发2002年8月到2020年2月5日申诉人退休之日的全部工资待遇。

请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依法做出公正裁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

        申诉人:万明霞(签名并按手印)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1、       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叙永县清理代课教师任教年限审核表》复印件一份。

3、       万明霞工作期间的工资表复印件各一份。


可是,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在没有适用一条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很快做出了回复,却仍然维持错误的处理决定。

2024年7月31日,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了《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

万明霞认为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做出的《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违法,向叙永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8月8日,叙永县人民政府做出了叙府复不〔2024】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8月14日,送达给万明霞。


2024年8月18日,万明霞依法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  邮寄给叙永县法院。

但是,叙永县法院收到万明霞的起诉状之后,并没有依法及时立案,在万明霞打电话不断督促,甚至专程找到叙永县法院立案庭,叙永县法院才被迫于2024年9月2日给万明霞送达。

2024年9月16日,万明霞依法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附上了《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一文。

也就是说,在叙永县这个地方,你就是有在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也不会理睬你,也不会纠正已经做出的错误处理决定。

我们不知道,在四川省叙永县,究竟还有多少万明霞老师这样老无所养的情况?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万明霞老师的联系方式:13118441129.

2024年8月12日星期一于北京

2024年9月18日修改

    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初稿形成之后,专程送达: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叙永县人民政府、叙永县人民法院、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叙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叙永县龙凤镇中心小学校等单位和部门。

截止到本文发稿时止,没有任何单位和部门就文章的事实提出异议。为此,简单修改之后,予以公开发表。在公开发表之后,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什么异议,仍然可以向我们反映,我们将予以认真对待。

    2024年9月18日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和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予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010-85764636,18701070848,18515494818,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如果系我们转发的文章,请首先联系首发网站删除,再告诉我们处理。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万明霞,女,身份证号:510524196502050469,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叙永镇滨江商城3号楼一单元501,电话:13118441129。

被上诉人1:叙永县教育和体育局,法定代表人:牟道容,地址 : 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环城中路盛世华都写字楼4层,电话 : 0830-6233039

被上诉人2:叙永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一米,地址: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环城中南路750号,电话 0830-6222731

第三人:叙永县龙凤镇中心小学校,法定代表人:杨再兴,社会信用统一代码12510423744665654K,住所地:叙永县龙凤镇双桥村,电话0830-6700153。

因上诉人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川0524 行初 21号行政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特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4)川0524 行初 21号行政裁定。

2、裁定一审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起诉。

事实和理由:

2024年7月25日,上诉人根据《教师法》规定,向被上诉人1递交了申诉书。

2024年7月31日,被上诉人1做出了《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1做出的《关于万明霞提出申诉问题的回复》违法,向被上诉人2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8月8日做出了叙府复不〔2024】37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4年8月14日,送达给上诉人。

2024年8月18日,上诉人依法向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通过中国邮政EMS快递  邮寄给叙永县法院,号码为1320181973820。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叙永县法院于2024年8月18日15.35收到。

但是,叙永县法院收到上诉人的起诉状之后,并没有依法及时立案,在上诉人打电话不断督促,甚至专程找到叙永县法院立案庭,叙永县法院才被迫于2024年9月2日给上诉人送达。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存在如下违法和错误之处:

第一,没有依法给予立案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一审法院于2024年9月2日给上诉人送达受案通知,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给了受案通知以后,没有经过审理的情况下,不依法收上诉人的诉讼费,未审先知错误。

第二,本次行政诉讼和在此之前的事实和理由都不一致,驳回起诉错误。

上诉人这次提起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和在此之前的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事实和理由不一致,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违法。

第三,一审法院的裁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被上诉人的行为对上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案号为(2020)最高法行再433号《行政裁定书》中称: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行为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四,上诉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完全符合行政法律规定。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八规定:

“八、关于教师申诉

(一)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依法办理教师申诉案件。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的,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二)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

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 0天内进行处理。

对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机关也应当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推诿。

逾期未作处理的,或者久拖不决,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四)行政机关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处理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请复核。其申诉内容直接涉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项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因此,上诉人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上述规定,被上诉人2不依法受理行政复议,违反上述规定。

为此,特依法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此案,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万明霞(签名并按手印)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4、       《最高法案例: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答复如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具有可诉性》一文。

5、       本行政起诉状一式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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