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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玉公开信

时间:2024-05-22 人气: 作者: 杨碧君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一贯的国策方针,作为湖南省最高司法机关法官应该成为遵法守法的模范。

就舒志宏枉法裁判问题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玉公开信


尊敬的朱玉院长:

贵院(2023)湘民申3808号案的审理过程中,被申诉人天发公司多次向您和贵院领导书面反映、举报、控告贵院舒志宏法官严重违法的问题;并申请其回避;该裁定书签发后,又多次申请贵院依法撤销。但至今未见一纸回文。

因为您无视我方的合法、合理的申请和诉求,纵使舒志宏胆大妄为、斗胆作出该枉法裁判的裁定书;在铁证如山的事实面前,还敢说没有枉法裁判。为此,我方再次向您致信陈述我们的控告和诉求。

一、舒志宏在2023年9月7日在本案听证时有以下违法行为:

1、拒收我方(看后又退还)揭发申请再审人小飞燕提交的所谓“新证据”是伪证、是扰乱司法程序和虚假诉讼的证据;舒志宏对我方多次要求追究其伪证责任的申请也是置之不理;庭后我方将该证据材料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您和舒志宏,也无任何回音;这些证据材料是否收入案卷?我们也不知道。

2、小飞燕申请的证人程爱国和陈闯文均是本案利害关系人;其证明内容和证言都是凭空捏造的颠倒黑白之词,我方代理律师通过向证人发问方式来揭穿其虚假陈述阴谋的正当权利,也被舒志宏剥夺。

二、舒志宏偏坦申请再审人,违背本案存在的事实指定再审。

本案案情简单明了,是习近平主席说的那种“不需要很多法律知识就能明断是非”的案子。而且本案一审、二审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收集了非常扎实、确凿、充足的证据。判决于法有据,合情、合理、合法。维护了公平正义。以下事实可以证明。

1、申请再审人小飞燕和陈权德于2014年1月28日以虚构的浏阳市官桥镇年余口搪瓷厂的名义,秘密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买卖天发公司的房屋,多年来,在天发公司代理律师调查中、人民法院案前询问调查中、人民法院听证会和庭审调查中以及人民法院委托的清算组谈话调查中,小飞燕和陈权德均不配合调查、10多次否定签订涉案买卖协议的事实;而且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3869号案(天发公司与小飞燕就涉案房屋纠纷发回重审后的第二次二审)庭审中,小飞燕面对多个出庭证人证言和法官当庭调查的提问,还百般抵赖,直接否定(庭审笔录第8页2~4行原文)。

审:“被上诉人,你方有没有买下有没有买下天发公司厂房?有没有把厂房转租他人?”

小飞燕:“我方没有买下天发公司厂房,也没有转租厂房事实。”

而另一面又继续按买卖协议秘密支付款项;在天发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后,为了防止露出马脚,被人民法院发现其违法行为,小飞燕将100万元款分5次付到陈权德父亲陈秒清的银行卡上;在天发公司和小飞燕就涉案房屋的诉讼中,长沙中院二审裁定后,小飞燕老板阚敬柱多次在法庭调查时不承认事实,而暗地却还亲自付给陈权德28万元现金。

一审人民法院查明:“天发公司诉被告小飞燕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中,以及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控告的情况下,小飞燕对其与陈权德签订的《房产、士地使用权买卖协议》事实予以隐瞒,并在2016年3月25日还继续支付给陈权德未付的转让款”(一审判决书第7页第15行以下部分原文),认定“小飞燕为了达到买卖的目的”、“陈权德为了达到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双方恶意串通,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天发公司及各股东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是无效的”。一审法院的认定得到了二审法审的肯定和支持。“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二审判决书9页第10行)。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本案一、二审对事实的认定和判决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扎扎实实地做了大量的工作,依法调取了充分、真实的证据。

一审法院从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档案中调取了19份证据,包括公安局对陈权德和陈闯文的讯问笔录4份;公安局对被告小飞燕老板阚敬柱和陈正涛的调查笔录、对官桥政府干部赵旭林、张志刚的调查笔录等;而且公安局刑事案对该买卖协议结论就是无效买卖协议。

一审法院还调取了本案诉讼发生前的涉案《房产、士地使用权买卖协议》诉讼的: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9237号和10255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

这些证据都是小飞燕和陈权德恶意串通的铁证。

3、二审中,小飞燕和陈权德对一审认定的的事实都没有异议。二审庭审笔录第5页16~18行原文:

审:“各方对一审查明的实是否有异议?”

小飞燕:“没有异议。”

陈权德:“没有异议。”

一审、二审通过调查取证,而且在审理中两被告均认可的事实。而舒志宏却无视事实、无视一审法院调取的公安和法院的证据,以民诉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为依据指定再审(小飞燕并未以此条作为申请再审理由)。真是荒唐透顶,天大的笑话。

三、舒志宏违反法律规定指定再审:

1、小飞燕一、二审中从未涉及这次“证人”证明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一、二审未涉及的问题是不能作为申请再审的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再审的时效是六个月,本案二审判决日期是2020年8月5日,三年多了,早已超过了法律的规定的时间。

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舒志宏指定再审的裁定书既无视事实和证据;又违犯了法律规定。

四、小飞燕申请再审除请了作伪证的证人外,再无任何新证据提交法庭

1、关于和官桥镇政府签订《招商引资合作办厂协议》的问题,本案二审判决书已经认定:“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二审判决书第9页9行)。而且贵院(2020)湘行申602号行政裁定书早有结论:“小飞燕和官桥镇政府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建厂协议》并未直接对天发公司设置权力义务”。“且该协议并未履行”。(该裁定书第2页2~4行)

2、关于要增加年余搪瓷厂为本案当事人的问题,浏阳市人民法院(2019)湘0181民初10255号案(小飞燕和浏阳市年余搪瓷厂就涉案《买卖协议》的诉讼,该案的结案意见是:“浏阳市年余搪瓷厂与本案所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无直接的利害关系”(该判决书第4页15~16行原文)。

3、关于天发公司缺失管理的问题,在天发公司和小飞燕物权保护纠纷诉讼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6~8行原文)和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23]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2页12、13行原文)一致认定“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不是小飞燕侵占天发公司厂房、办公楼和土地的正当抗辩理由”。况且该案小飞燕和天发公司已经在浏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已经落下帷幕。小飞燕再以同一理由对本案申请再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舒志宏明明是知道的,却装聋作哑,知法违法。

一个简单的民事案子,因为小飞燕的不诚信和舒志宏这样知法违法的法官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奔走了10年多了,搞出了30多份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本来法院就人少案多,舒志宏违法指定再审,既给当事人增加了维权难度;也给人民法院添加了麻烦;更严重的是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舒志宏指定再审,既不是缺乏对案件的认知和了解;也不是对法律适用理解错误;更不是因为工作的疏忽;而是对法律毫无敬畏之心,是肆意妄为的践踏法律的可恶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近告诫司法人员说:“司法不作为也是腐败,是在助推、酿成腐败。人民群众一样深恶痛绝”。

朱玉院长,再次致信给您,是恳请您切实认真做好以下两件事情:一是督促本院法官带头遵法守法,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您亲自过问或者指定贵院权威法官过问本案,依法撤回贵院(2023)湘民申3808号民事裁定书;二是重视和加强对属下司法队伍的教育工作,并及时清除和严惩贵院司法队伍中的败类。

因为以前诸多信函未见回音,担心您工作繁忙、日理万机,疏忽阅看我方来信,故公开邮寄此件,也将陆续邮寄给人大代表和司法领导;陆续在各个自媒体平台发布此信。恳请各界领导和人民代表关注这个案件进展,为公平正义发声。一同见证我们国家司法进步,让我们亲身感爱国家司法的公平公正。

此致!

 

湖南省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碧君。

202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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