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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份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定属于非法侵占,公检法却不予立刑事案

时间:2024-01-26 人气: 作者: 民意网团队

发生在湖南的奇闻——

五份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均认定属于非法侵占,公检法却不予立刑事案

——被举报的犯罪嫌疑人究竟是何方神圣?


天下之大无奇不有,听多了见多了,笔者都快麻木了。但最近接到的湖南一位70多岁老人,千里迢迢从湖南来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求助。听了老人满含心酸和无奈讲述,真的又一次狠狠震碎了笔者的三观。一个特别简单,且经过两级法院三翻五次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职务侵占案件,公安刑事公诉不予立案,法院刑事自诉也不予立案。当事人维权至今快十年,花费上百万,到手前前后后30多份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因为部分人员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所有辛苦皆白费,还要从头再来。

老人名叫杨碧君,男,生于1950年8月25日,今年73周岁。2004年,经人邀请参与投资,在浏阳市官桥镇八角亭村口上组租赁荒山30余亩,耗资近300万办厂。于2004年11月18日注册登记,公司名称为: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下称天发公司),杨碧君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法定代表人。


据杨碧君老人讲:公司筹建期间,当地村民陈权德运来价值7万元的红砧,与公司创始人袁铁罗共谋,瞒着公司其他投资人,充抵15万元现金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经营期间,因受到陈权德的侵害和破坏,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于2008年停产歇业。之后,陈权德将公司设备变卖,厂房出租,将其收入据为已有;2014年1月28日,与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小飞燕)秘密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然后,与小飞燕合伙胁迫天发公司股东低价(30%一40%)转让股权。至此,陈权德在上述违法活动中获取赃款400多万元;小飞燕公司一边将厂房出租盈利,一边寻找对天发公司厂房有意向企业,企图以800多万元的价格将厂房转卖获利。

2014年2月,杨碧君听闻此事,逐向浏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对天发公司强制清算,开始了十年来的民事诉讼维权。经浏阳市、长沙市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多份裁定书、判决书终于查清该案件的全部事实,民事终于得到公正、公平判决。2020年8月7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终审认定判决陈权德与小飞燕公司秘密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协议无效。2023年8月30日,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1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了2014年1月至2022年9月30日间,小飞燕公司房屋占用费用金额。


杨碧君老人说本以为苦尽甘来,但万万没想到,已经判决生效三年的案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对方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找人作伪证,无良法官不审查证据真伪,直接违法受理立案,民事案件又回到了原点。


刑事方面:

2018年7月25日,杨碧君向浏阳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报案陈权德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罪和职务侵占罪,请求立案调查。经过多次信访举报控告,复议、复查、复核,浏阳市公安局最终一直不予立案。2020年3月25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陈权德涉嫌侵占罪,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于是,2023年初,杨碧君听从建议,以陈权德、陈闯文(陈权德侄子)犯侵占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浏阳市人民法院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均不支持。

民事不执行还出幺蛾子,刑事公安法院都不立案,杨碧君老人几近绝望,走投无路,求助咨询到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笔者作为本中心高级咨询师,针对当事人杨碧君老人特别关注的刑事案件问题,结合本案有关法律文书证据,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等司法行政部门由衷发出灵魂拷问:

一、本案中,陈权德到底是涉嫌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即6万元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较大,100万以上为职务侵占数额巨大。

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是不同罪名,侵占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

侵占罪是对他人财产侵占,职务侵占罪是对本单位财物侵占。

结合以上法律依据,再看看本案民事审判时,官方五份法律文书作出的最终事实认定:

浏阳市人民法院(2020)湘0181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第7页,判决认定:“从协议签订的形式、内容、过程看,陈权德仅是天发搪铝公司的一名股东,隐瞒其他股东的前提下,私自以个人名义对公司的资产予以处置转让,完全超出了股东权利范围,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其行为侵犯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是一种无处分权行为。陈权德在明知涉案厂房、土地是公司资产,还以个人名义变卖、处置,为达到个人占有目的,在签订涉案买卖协议的前期和后期,进行低价收购原股东股份。作为受让方的小飞燕公司,明知陈权德只是天发公司的一名股东,为了过到买卖的目的,还委托受托人陈正涛协助陈权德进行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工作,且在双方签订的涉案买卖协议第三、四、五条予以明确。同时,在2015年原告天发公司诉被告小飞燕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以及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碧君控告的情况下,小飞燕公司对其与陈权德签订了《房产、土地使用权协议》事实予以隐瞒,并在2016年3月25日还继续支付给陈权德未付完的转让款。综上,陈权德作为无处分权的主体和小飞燕公司签订《房产、土地使用权协议》合议的过程、合议的内容主观上双方恶意串通,客观上严重损害了天发公司及各股东的合法权益。故双方签订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买卖协议》是无效的。”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1民终6494号判决书第11页,判决认定:“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一致。”第12页,判决认定:“故一审认定小飞燕公司与陈权德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天发搪铝公司合法权益,涉案协议无效,并无不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再62号民事判决书第9页,判决认定:“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不是小飞燕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正当抗辩理由。”“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侵占起算时间为2014年1月、侵占面积为评估鉴定时勘验确定的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面积,并无明显不当。”

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湘长检民监【2023】1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第2页认定:“天发公司管理是否缺失,不是小飞燕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占涉案土地、厂房及办公楼的正当抗辩理由。”第3页认定:“原审法院判决小飞燕公司支付天发公司占用费1929000元并无不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23)湘0181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认定:“2014年至2020年11月2日的占用费1929000元”,“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8月12日的占用费220679元”,“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12月27日和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30日期间的占用费1345598.6元”

以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本案中陈权德等人明显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侵占罪,且职务侵占百万以上,属数额巨大。

二、本案中陈权德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到底是公诉刑事案件还是自诉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依法可见: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以上范畴,职务侵占罪属于公诉案件。故本案中陈权德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作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本案中,到底是陈权德个人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依据以上司法解释第二条,本案陈权德等人涉嫌共同犯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两家法院一家检察院,经多次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出具五份法律文书。内容明确三要素:具有主观故意性的恶意串通、发生事实上的侵占行为、经鉴定评估涉案侵占财物金额巨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依法构成职务侵占罪。

浏阳市公安局拒不立案,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书面答复陈权德涉嫌侵占罪,建议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案件定性错误,不知道是学艺不精,还是故意误导当事人,意图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浏阳市人民法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承办法官,明知此案属公诉案件,而非刑事自诉案,却不依法主动释明,不正当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一再误导当事人空转程序,浪费司法资源,间接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

一个地方,主抓刑案的公检法都如此玩忽职守,对依法治国的号召视而不见,这让老百姓如何相信司法公正、公平?一个小案子,搞了快十年都没搞完,没有最终定论,这让老百姓如何相信政府和公检法的公信力?


四、多次举报控告陈权德、陈闯文刑事犯罪,有关部门无动于衷。

杨碧君先生在举报材料中介绍:

公司停产后,陈权德私自将天发公司生产机器变卖,然后勾结乡镇贪腐官员做了以下几件违法犯罪的事:①,2008年至2013年,私自将天发公司的场地和房屋出租获利;②,2011年,私刻浏阳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和浏阳市国土部门及八角亭村民委会公章,模仿官桥镇镇长李恒海、国土管理所所长刘科和八角亭村书记张松及口上组10多位村民的签名,伪造土地租赁协议书和用地证明等政府文件,将天发公司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其侄子陈闯文虚设的农机厂名下;③,2014年1月,将公司房屋卖给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证据5);其出租天发公司房屋、变卖天发公司机器设备和房屋获赃款500多万元,据为己有。并贿赂腐败官员寻求保护(副镇长赵旭林从中受贿10万元,2018年,经省委派驻浏阳市巡视组过问后,中共浏阳市纪委给予赵旭林开除党藉处分。

天发公司对陈权德和陈闯文虚构事实、私刻人民政府和浏阳市国士局公章、骗取房产证并将天发公司房屋变卖获利500多万元的诈骗事实,向浏阳市、长沙市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实名举报,请求各被执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多年来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并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很明显的不作为。

例如:①,浏阳市公安局2018年7月25日受理我们刑事报案后,一直不予回复,天发公司股东数十次向上级公安检察机关走访、举报投诉,时隔470多天后,才于2019年11月 5日作出一纸不予立案告知书;②,2020年9月16日,天发公司依照公安人员建议,向浏阳市公安局申请对陈闯文刑事立案,浏阳市公安局拒不接收,在天发公司股东向上级领导和纪委数十次走访控告投诉后,才于2021年5月8日,浏阳市公安局才安排官桥派出所教导员和天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一个谈话笔录;2021年5月14日,作出一纸不予立案告知书;③,我们不服浏阳市公安局维持不予立案复议意见,2021年6月12日依法向长沙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查,一直没有回复,经数十次投诉,至今还是石沉大海,杳无音信。

其实,相关的事实非常清楚,陈闯文为经营者的浏阳市官桥镇新农机械厂只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只在2011年6月至8月存在两个月时间,根本就没有进行实质性经营,只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天发公司的房地产而是设立。

我们认为此案中,尽管陈权德和小飞燕公司构涉嫌的是职务侵占罪,但是,作为普通公民,在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线索的时候,不能完全准确地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类型,作为国家专门办案机关的浏阳市公安局,他们收到杨碧君的举报之后,应该能够及时发现存在犯罪行为及其犯罪行为的类型,然后按照犯罪类型来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只驳回对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印章和公文罪的举报。

五、陈权德、陈闯文何许人也?

据杨碧君介绍:

陈权德在当地特别能混,他的侄子更是多次违法治安处罚管理法被拘留的人员。

天发公司投产后,因为前期建厂投入大于注册资金,公司前期属于负债经营,未能现时分红,陈权德认有无利可图,因此产生不满,为获取不当得利,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破坏生产。

天发公司被迫停产后,2011年8月,陈权德勾结其侄子陈闯文私刻公章、伪造相关证据和文件,将天发公司厂房、办公楼等房屋,以陈闯文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2014年1月,利用该违法取得的房产证,伙同官桥镇副镇长赵旭林,将天发公司房产盗卖给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小飞燕)。


陈权德在天发公司经营期间长期无休止的强势侵犯公司利益;逼迫公司停产后,违法霸占、处置、侵吞公司全部资产;主要有以下事实。

1,伙同官桥乡政府个别领导干部开办地下黑治炼厂,私接公司电源,从中贪占治炼厂应交天发公司的电费。

2,将公司场地出租给多个农村个体户制造挖沙船和淘金船,接用天发公司电源,私自收取场地租金和电费,拒交公司财会,据为己有。(外来人员多于公司人员,增加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难度,无法正常经营。)

3,当地挖沙厂接用公司电源,私自收取挖沙厂用电押金2万元,拒交公司财会,据为己有。

4,占用公司房屋由其母亲开办小卖部,拒交房租和水电费。

5,陈权德长期不务正业,没有钱之后,就到公司财会巧立名目索要现金,稍不如意,就拉闸断电,陈权德用垃闸断电手段,多次强行从公司索取现金共10余万元(开具了借条),至今还掛在公司账上。

6、2014年,陈权德卖厂房后,用赃款去豪赌,输掉100多万元,被公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陈闯文2015年两次被行政拘留,每次15天。受到开除党藉留党察看处份。

7,2016年,因不满公司对其在公司上班的亲属的管理,纠结社会人员进厂欧打公司聘请的厂长谭红明(湖北宜人),谭红明受其威胁辞职回家,致使公司停业半年之久。

8,2017年8月,为了非法侵吞公司5万元左右的加工费,纠结社会人员在公司内欧打公司经营承包厂长邓跃荣,邓厂长被打后辞职并解除与公司签订的《经营承包合同》,造成公司于2008年被迫停产。

9,公司停产后,陈权德将公司机器设当作废铁变卖,得赃款20多万元,据为己有。

上述情况,杨碧君不止一次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却没有得到依法查处和依法及时的答复,更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进行解释。

有关杨碧君及其浏阳市天发搪铝有限公司的案件,我们将做进一步密切关注。

杨碧君先生那里存有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有需要的单位和部门,请直接和杨碧君先生联系。

杨碧君先生的电话:13307330191

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编后话:

为了慎重起见,本文形成之后,专门邮寄送达:中共长沙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中共浏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浏阳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浏阳市人民法院、浏阳市公安局、浏阳人民检察院、浏阳市自然资源局、浏阳市官桥镇人民政府、浏阳市官桥镇八角亭村村民委员会、浏阳市小飞燕食品有限公司、陈权德、陈闯文等单位和个人。在此期间,杨碧君先生还向有关部门特快专递邮寄了多份举报报案材料。

经过中国邮政网站查询,相关单位和个人分别于2023年11月30日到12月1日收到。

但是,至今没有任何一个单位、部门和个人有反馈和不同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建议,请及时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

欢迎大家参与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是非只会越辩越清。

2024年1月26日于北京

特别声明


如果本文涉及侵权或者有什么不当、错误和违法之处,请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实名联系编辑朱以山,并发来证件材料、文章不当的书面理由或者处理决定,有关材料均可电子版,我们收到核实之后一定会给与认真对待,并尽快妥善处理。朱以山的联系电话:18515494818,010-85764636.朱以山的电子信箱:zys99999@163.com,也可以联系相关发布或者转发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