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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称专项行动不可按照法律的条条框框

时间:2023-12-15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行政机关的代理律师称专项行动不可按照法律的条条框框

——广东省海丰县法院开庭审理七名渔民起诉农业农村局和甲东镇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5日下午,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在该院三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林灿、林巧福、方永南、林财龙、林永球、赵文都、林木通七位渔民诉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和甲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毁渔船的行为违法一案,案号:(2023)粤1521行初87号。


海丰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马海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武钦、人民陪审员刘瑞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叶周玲担任书记员。庭审全称录音录像。

原告林灿等七名渔民全部到庭,朱以山在华夏文化促进会法治教育与援助委员会的推荐下,接受七名渔民的委托,参加诉讼。

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的一位副局长和两名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一名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衍辉。

被告甲东镇人民政府的一位副镇长和一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我们看到,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在庭审中当庭提交法庭了四组证据,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没有主张被告举证超期,正常予以质证。

原告及其代理人朱以山当庭做了长达六页的质证意见,还不包括被告陆丰市农村农业局在庭审中当庭提交法庭了四组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的诉讼代理人李衍辉律师称原告没有原件,原告提交原件之后,不但拒绝核对原件,而且,对原告提交的15份证据的质证意见只有短短99个字。

朱以山代表七名原告在法庭上做了辩论发言。

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的诉讼代理人李衍辉律师在法庭辩论时,语出惊人,他称:专项行动不可按照《行政处罚法》这个条条框框。

他的意思是,专项行动可以违法。言外之意是,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已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二被告其他人均同意李衍辉的辩论意见。

审判长问及拆解渔船属于什么性质的行政行为的时候,被告方基本所闻非所答,其实,就是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庭审在审判长的主持下,顺利进行,直到接近18时才宣告庭审结束。

    2023年12月15日星期五于汕尾市

 

在林灿等七人在诉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和甲东镇人民政府强制拆毁渔船一案中

庭审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审判员,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刚才的法庭陈述、举证、质证,现在,我代表七位原告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原告的渔船已经交给了被告,原告具备主体资格。

已有的事实证明原告的渔船是按照报废渔船交给二被告的,二被告承诺每千瓦可以补贴5000元。现有的信访答复、政府信息公开、证人证言和被告的答辩状可以佐证。

还有,原告的渔船购买并按照被告提供的买卖协议的样本签订了协议之后,将有关材料通过林增祥交给被告,被告无任何理由不依法给变更,

第二,没有依法给原告办理变更登记违法。

直接拆解原告渔船,并且不依法给补偿,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和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都明确规定了渔船的所有权和其他情况发生变更可以办理登记,被告及其相关负责变更的人员没有及时给办理变更登记违法,

2、违反了《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  “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开展  “船证不符”渔船整治工作的通知》(二)理顺证书管理一节规定:

根据自愿原则,对于愿意理顺证书管理的,由船主提出申请。原则上参照拆解旧船并新建造渔船的规定办理拆解、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然后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和捕捞许可手续。

对主机功率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经检验合格后,在检验、登记、捕捞许可证书记事栏内载明实际情况(无记事栏的在相应参数页的下方空白处载明)。

对船体材质、主尺度等与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可凭处罚证明(免予处罚的除外),按照农业部数据维护变更规定修改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参数,然后理顺证书管理。

对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办理数据维护变更、更新改造或变更实际作业类型、作业方式手续,保持核准作业类型、作业方式与实际一致(禁止非拖网作业变更为拖网作业)。暂时无法整改的,可以在证书上备注实际作业方式,并限期两年内整改,同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逾期不整改的,应当严格按照擅自更新改造渔船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对已经做出过类似理顺的渔船,经核实无新的变化可不纳入整治范围。”

3,违反《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汕尾市原省库渔船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理顺证件工作指南”规定:

一、申请:发生渔船购置的,提供《买卖合同》原件,原船主身份证复印件,原船主现场签名确认的声明书,或提供《合同公证书》原件的,购置行为予以确认,有购置人提出申请。

船证不符的,按自愿原则由申请人提出“船证不符”,渔船整治申请,……进行整治的渔船视为船证相符。

五、理顺证件:老旧船舶不符合航行要求的,发给《渔船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记录》,其余证件不予签发。

被告的做法是,直接将原告的渔船拆毁,而且不给拆除渔船的补偿。

4、违反了汕尾市和陆丰市的有关具体文件规定。

被告没有按照《关于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原省库渔船渔民减船转产的工作方案》和《汕尾市关于纳入安全生产监管原省库渔船渔民减船转产的工作规程》等文件规定的工作步骤和要求来做,更没有依法发放资金。

第三,被告选择性执法。

被告提交的《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上报陆丰市核查确认省渔业船舶管理系统(第二版)渔船情况的函》证实,被告对于和原告同样的渔船,仅仅原告知道的本村有关的就有六七个人,他们是:林炳杨、林和元、黄目牛、林永铝、林喜欢、林永属、林木林七人的渔船均售出,渔船所有人均没有依法变更,所得拆解补贴资金都已经发放给相关购买渔船的人。

原告周边几个村子加起来最少也有几十只渔船对不上,为何仅仅违法对原告的渔船既不予依法予以变更登记,也不依法变更登记,也不依法拆毁。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被告在检测原告的渔船、认定原告的渔船过程中违法,作出的检测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1、检验人员是否有资质无法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被告擅自单方委托的广东舟际船舶科技有限公司是否有资质不得而知。

2、没有将勘验报告结果送达原告,剥夺了原告申请复验和再复验的权利。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申请检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检验结论持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复验,接到复验申请的检验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复验的答复。

对复验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提出再复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在接到再复验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再复验的答复。予以再复验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组织技术专家组进行检验、评议并作出最终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上签署意见或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至今,七位原告也没有看到自己渔船的检验证书、检验结果和任何形式的书面通知。

因此,广东舟际船舶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报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第五,被告的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第六,被告不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

2023年6月27日,七名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写了《确认申请书》,不论被告是否同意给付赔偿,作为一级国家机关的被告,都应该依法及时给原告一个明确的书面答复,可是,至今,被告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被告已经涉嫌行政不作为。

综上所述,被告强制拆毁原告渔船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确认为违法。

此致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林灿、林巧福、方永南、林财龙、林永球、赵文都、林木通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原告补充辩论意见:

1、被告庭审提交的2014年——2018年的文件与上位法和渔船整治文件相矛盾,渔船始终可以变更登记。

2、七原告的船只,被告举出的证据并没有认定是理顺证件、还是拆解,还是无条件没收。

3、原告将在下一步再行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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