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三个案件开庭审理
——海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娄小平20年前制造的冤案仍在延续
2023年9月25日上午九时,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在该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三公里村民委员会诉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纠纷案,共计三个案件,合并审理。这三个案子的案号是:(2023)琼0271行初152-154号。
庄建福(系、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和朱以山(系华夏文化促进会法治教育与援助委员会推荐人员)作为三公里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被告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人和两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其中一代理人系律师。
第三人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一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2018年3月30日,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
更登记: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8987号、第0007236号、第0008707号、第0004041号等土地使用权证,其中三份土地使用证将本来属于原告的土地登记到第三人名下。原告知道以后,提起了行政登记更正申请,2022年7月23日,被告才依法受理。
此案的起因可以追溯到1997年,此案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娄小平在担任海南省法制局副局长期间制造的存案。百度百科是这样介绍娄小平的:
“娄小平,原海南省省高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男,1951年9月出生,山东省邹平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曾任省法制局、省体改办副主任。1997年5月,娄小平任省法制局副局长期间,在办理某农场土地纠纷行政复议案件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该农场谋取利益,伙同原法制局干部温某共同受贿人民币40万元。娄小平另有人民币85.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上文说的“某农场”就是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现在并入到海南农垦南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这一案件到现在为止,已经发生了26年。尽管受贿的娄小平,受贿的承办该案的是海南省法制局行政复议处干部温志鹏,行贿的海南省国营南滨农场场长叶世桂等人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而且都已经出狱,但是,他们制造的冤假错案至今却仍然没有得到纠正,被告和第三人拿着娄小平他们当年受贿之后制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当做反驳原告的证据,当做第三人非法占用万亩土地的挡箭牌。
审判员史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玉萍、吉丽驾组成合议庭审理了这三个案子。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和第三人代理人对原告方所举出的全部证据的真实性都没有异议。
庄建福、朱以山在庭审时代表原告发表了辩论意见。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3年9月25日星期一于三亚市
三公里村民委员会诉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审判员: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三公里村民委员会的委托,指派本人参加本案诉讼。现就本案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谈以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登记行为程序违法问题。
被告2018年3月30日为第三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
登记:琼(2018)三亚市不动产权第0008987号、第0007236号、第0008707号、第0004041号土地使用权证,其变更程序违法。
1、 被告未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审核第三人的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被告应该向法庭举证第三人申请变更登记和原始登记
的上述材料,否则,登记程序违法。
2、 没有实地查看和调查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四) 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案涉的土地,早在1996年,就存在房屋和芒果树。三亚市人民政府就处理过第三人与毗邻乡镇的土地纠纷问题,被告作为市政府主管土地的机构,不会不了解、不知道涉案土地历来就存在纠纷,如果实地查看,还会发现第三人登记的土地范围已经将原告及其他村庄的土地全部覆盖了。
二、关于被告登记行为法律效力问题。
1、案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登记范围。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 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 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 宅基地使用权;
(七) 海域使用权;
(八) 地役权;
(九) 抵押权;
(十)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以上十项应予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没有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对于公权力来说,法有规定则允许,法无规定则禁止。被告给与登记的行为违法,自始至终没有法律效力。
2、案涉土地不应成为国有农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这就再清楚也不过了,案涉土地显然属于农村土地,亦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土地是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被告答辩认为案涉土地是划拨给第三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案涉登记给第三人的土地很显然不属于划拨取得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无效。
无效的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因无效的行为取得的权利,应于返还利益关系人。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代理人:庄建福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朱以山在三公里村民委员会诉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的补充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审判员:
根据刚才的陈述和质证,根据被告和第三人的庭审答辩,我代表原告补充两点辩论意见:
第一, 原告起诉不超过法定时间。
1、1997年6月2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做出的琼府复决
字(1997)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因为原告不是该案的当事人,至今也没有正式向原告送达。
2、原告从《三亚市崖州区三公里村村庄规划》(2020—
2035)一书中发现了原告的土地被被告注册到第三人名下。
第二, 案涉土地的使用权现在仍然在原告方。
现在,原告与来自福建省的张礼桃、黄庆天、黄庆乐等几十户村民有着长期的承包土地关系,他们二十多年前建造的房屋、栽培的芒果树,均在案涉土地上至今,而且,张礼桃、黄庆天、黄庆乐等人,一度向被告申请登记不动产,被告收到之后不予登记。
第三人自始至终没有依法取得涉案土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给第三人登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代理人:朱以山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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