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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和浙江寄出的相同内容的举报信

时间:2023-09-02 人气: 作者: 应英 应儿

香港和浙江寄出的相同内容的举报信

——只因金华市中级法院的法官枉法裁判

据来自浙江省永康市居民应英传来的消息:因为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枉法裁判,,应英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和金华市纪检委等单位举报枉法裁判的法官,有关单位并没有依法查处。

2023年8月14日和8月21日,应英和应儿分别从中国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向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和中共浙江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邮寄了九份举报信,涉及浙江省的六个单位。

应儿在举报信前面的附言中写道:

因为我和两个姐姐不认可哥哥应斌一手炮制的《房屋赠予协议》,起诉到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8年9月3日,浙江省永康市法院审理判决在不予确认房屋赠予协议》效力的情况下,以争执标的物已不存在为由驳回我们三姐妹的诉讼请求。

2019年1月30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恶意改变诉讼请求,违法认定(属于遗赠的)赠予协议有效,剥夺了我的继承权。

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投诉平台将举报信转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后,该院并没有追究被举报人的任何责任,只发来的短信回复,却把责任推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目前还没有任何回复。

现在,将她们的举报信在这里转发,希望能够促使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依法查处,清除法官队伍的害群之马。

2023年9月2日星期六


举 报 信

——关于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枉法裁判的举报

举报人:应英,女,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城北东路

126弄公租房2幢201室,身份证号码:330722196605231427 

电话:13665889296

举报人:应儿,女、汉族,现住香港北角马宝道1R万宝大厦21/FB,香港身份证号码:R740721(0)

被举报人:张翼挺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张淑英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举报人:金佳卉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根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之规定,现在对被举报人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一、  依法查处被举报人张翼挺、 张淑英、金佳卉在审理(2018)浙07民终5443号案件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枉法裁判的行为。

二、 依法查处下级单位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的违法作为。

三、 给举报人明确答复。

                事 实 与 理 由

一、被举报人张翼挺、 张淑英、金佳卉超越职权认定“房屋赠予协议有效”,违背 “不告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有关条款规定:

“三十五、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

三十六、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变更或者补充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举报人应英对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4民初3313号一审民事判决不服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上诉状里没有《房屋赠予协议》内容,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名法官在二审中节外生枝、多此一举审理《房屋赠予协议》显然与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相违背。

二、 被举报人张翼挺、 张淑英、金佳卉玩忽职守认定“房屋赠予协议有效”,违背《继承法》、《妇女权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张翼挺、 张淑英、金佳卉审理(2018)浙07民终5443号案件中认定《房屋赠予协议》有效不仅是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还涉及玩忽职守。

本案被告应斌提供的《房屋赠予协议》多处与事实不符,一是应天恩、黄丽珍夫妇生有三女一男,协议上写三男一女;二是协议写赠予房屋四间,实际情况是1982年应天恩建了四间砖混结构住房,1990年被告应斌开车出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因生活所迫父母将上述房屋两间卖给邻居黄彩惠,仅剩两间。

在二审期间上诉人应氏姐妹多次提出2001年12月6日这份《房屋赠予协议》是伪造的,一是没有代书人,(应天恩、黄丽珍没有文化,自己不会写);二是没有在场见证人,缺乏以上两个要件,应认定这是一份无效协议, 

被举报人张翼挺、 张淑英、金佳卉在审理案件期间对上诉人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将一份漏洞百出、不符法律规定的伪造《房屋赠予协议》认定为有效协议涉嫌玩忽职守,而且剥夺了应氏姐妹继承权侵犯了妇女合法权益。

三、被举报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依法追究被举报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向金华市有关部门举报,不被受理。

2023年6月30日,举报人依法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中共金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金华市监察委员会邮寄了举报信和证据材料,举报了被举报人的枉法裁判行为。

中共金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打来电话,告知举报人向法院的上级举报。

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发来短信,称:

应英: 您好! 您关于反映金华法官恶意改变诉讼请求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从现有材料看,您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我们已将该材料转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发来短信:“您好!您的信访材料收悉。经了解,本案此前已经金华市院受理并依法作出不予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属于我院管辖。”

而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任何形式的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包括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报复陷害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搜查罪。”

可见,中共金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对举报人的举报不依法受理违反了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

“检察官的职责:(四)开展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工作。”

既然举报人举报的事情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两级检察院却都不予以受理,特别是金华市检察院,肆意将应该自己管辖的监督案件推给下一级,他们就是这样为人民服务的。

金华市人民法院作为被举报人的所在单位,有权利和义务对被举报人进行教育、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权力,居然对举报人的举报无动于衷,已经违反了自己的承诺和中央的规定。

为此,举报人不得不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浙江省监察委员会举报。请依法真调查此案,将人民法官队伍中害群之马打击清理掉,让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保持神圣权威。

此致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举报人:应英   应儿(签名或者盖章)

                 

  2023年8月13日

 

附件:

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以(2018)浙0784民初3313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份)。

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544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一份)。

三、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应英、应儿上诉材料(一份)。

四、一审被告应斌提供《房屋赠予协议》(一份)。

五、金华市人民检察院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发来短信打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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