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依法查处,市政府责令依法作出处理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查处的行政复议决定
2023年4月27日,邓州市人民政府就徐天汉、徐学良、韩荣军三人提出的行政复议,作出邓政复决(2023)27号行政复议决定,具体如下: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研究决定:
责令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六十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处理。
2022年12月26日,中共党员徐天汉、徐学良、韩荣军三人依法向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了程玉林违法在土地上挖砂行为、损毁基本农田、侵占改造土地款等违法行为。
但是,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举报信之后拒不依法作出处理,三个举报人才申请行政复议的。
有关人员已经在给三个举报人施加压力,笔者见到了其中两个举报人,他们坚决地表示,要以一个共产党员精神,把违法问题举报到底。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3年4月29日星期六
举报信
——关于彭桥镇禹南村程玉林非法毁地的举报
举报人:徐天汉,男,汉族,身份证号412930194204185654,1942年4月18日出生,至今党龄57年。编外雷锋团成员。退伍军人。住址邓州市彭桥镇花场14号,电话:15638977893 。
举报人:徐学良,男,汉族,身份证号412930195009195656,1951年9月19日出生,村民,原任村组干部,村委委员,监察委员会委员,党龄49年。退伍军人。住址邓州市彭桥镇禹南村徐冲16号,电话:18736529439,
举报人:韩荣军,男,汉族,1953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3019530813563X村民,现任禹南村五组组长,监委会委员,历任村委会成员。党龄21年。13782189683。
被举报人:程玉林,男,邓州市彭桥镇禹南村村委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电话:138389754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之规定,特举报如下:
举报请求事项:
1、 请依法查处被举报人违法在土地上挖砂行为。
2、 对被举报人损毁基本农田的行为给与查处。
3、 对改造土地款进行查处。
4、 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举报人明确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程玉林自2015年上任之后的几年时间里,为捞取钱财不顾一切,一而在再而三的倒卖、损坏基本农田,达50余亩,一般农田15亩之多。
2、卖给砖厂取土。
2015年,程玉林为了捞取好处,也为了使其非法交易具有隐蔽性,采取偷梁换柱的办法和别人调整耕地20亩,在耕地上取土,卖给砖厂,挖土坑深达10米之多,后为掩人耳目在此处种上了所谓的储备林。
3、串联群众转让土地,自己获取暴利。
2016年程玉林,在赵营西边禹山倒卖、毁耕地20余亩,其中基本农田5亩,一般农田15亩之多。其基本的做法是程玉林私下给群众商议,以每亩2000元的价格让群众卖出,挖地取土,然后买方针对程玉林按土方结算,表面看起来此事与他无关,其实他是幕后最大的推手和受益者。
4、改造的土地被转卖和损毁,款项被独吞。
2016年,程玉林的私欲更加日益膨胀,更加胆大妄为,更加目空一切,他竟敢把省财政下拨的巨款(280万元)改造的27亩梯田卖给刘得国,井自学取土、挖石,挖的坑深达几米到几十米不等。为掩人耳目,程玉林谎称以每车土石50元的价格给村集体创收,为准确掌握取土的车数,程玉林在唯一通道的一组任金良的房子上安装了摄像头。一直到数年之后的今天村集体未获得一分钱的收入。为此村民们请邓州市矿产办到现场勘测估算,该地取土三万余车,按程玉林宣称的一车50元计算(其实际价应该更高)总计款150万余元,该款全部不知去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程玉林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请依法早日予以查处。
如果贵局无法找到准确位置,请联系举报人,举报人将给与一一指认。
此致
邓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举报人:(签名)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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