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在互联网看到了两篇文章,题目是《江苏法院判例:执行职务行为是否属于治安管理范围的认定》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治安管理范围》,这两篇文章都是因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判决引起。
笔者注意到,这两份判决尽管没有提到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内容,但是,判决结果体现的完全是复函的精神。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的全文如下:
国法秘函(2005)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皖府法(2005)44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现复函如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是承担民事责任,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二是承担行政责任,即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2005年7月8日
首先,复函自相矛盾。
治安处罚属于行政责任,承担行政责任应该包括给违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而不应该仅仅是行政处分。
其次,秘书行政司的手伸得太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早已经于2000年3月15日颁布,作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没有立法权,没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再次,公文行文违反《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
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请示对应的是批复,而不是函。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用的是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用的却是函,驴唇不对马嘴。
第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没有解释法律的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秘书行政司(研究司)
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工作,拟订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各司之间业务协调工作,研究国务院的法制工作和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学术交流,负责机关的人事、劳动工资、干部培训及部分后勤行政工作。”
从上述职责可以看出,秘书行政司并没有解释任何法律法规的法定职责,法无授权皆禁止。
第五,秘书行政司的解释违反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解释违反宪法。
《宪法》第五条五款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解释赋予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他们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不受制裁,可以只承担行政处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里完全成了一句空话。
笔者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切公职人员,都应该是守法的模范,执法的典范,而不是高高在上的官老爷。
如果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的解释继续实施,将会出现更多的城管殴打百姓,将会出现更多的强拆事件,将会出现更多的违法截访,将会出现更多的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希望有关部门,立即明令废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做出的这一答复函。
这样的恶意解释,如果出现,应当依法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已经有更多的公安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野蛮执法进行了行政处罚,更多的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的判例,却多次被盗而驰,我们希望他们能够改进,能够改判。
2021年12月26日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