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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违法乱纪的几种具体表现

时间:2024-06-26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警察违法乱纪的几种具体表现

警察,在中国他的全程是“人民警察”,也可以称为“公安”,分为公安部门管理的公安警察(即狭义的“公安”,包括治安警、户籍警、刑警、交警网警等);国家安全部门管理的国家安全警察;司法行政系统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五大类。

总的来说,人民警察大多数是好的,是称职的,他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制止预防犯罪方面,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谱写了可歌可泣的篇章。

权力一旦失去制约,苍蝇也会变成吃人的老虎。何况是有着特殊权利的警察。

因为警察身份的特殊性,尽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多部法律约束,但是,仍然有为数不少的一批警察,违法乱纪,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打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打击制止预防犯罪的幌子,为自己捞取利益和实惠。

具体来说,警察违法乱纪主要有如下几种表现:

1办理不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2不办理属于自己办理的案件。

3把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

4把刑事案件当民事纠纷对待。

5把行政案件当刑事案件办。

6不给出具应当出具的手续。

7办人情案和关系案。

8、有案不立,无案滥立。

9其他违法办案的情形。

警察只能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没有权利裁决。

警察可以对违法治安处罚法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裁决。

刑事警察有权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警察发现不属于自己侦查和管辖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发现其他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移交有关行政机关。

不论是办理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人民警察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公安部的规章执行,而不可以自行其是。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两部重要的部门规章,其中规定的很具体,有效规范和约束了警察的行为。

但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仍然有很多不依法给举报人出具受案回执,不依法给举报人出具不予立案决定书等等。

湖南省杨碧君先生就曾经多次举报违法犯罪,有关公安机关至今不予立案,也不给杨碧君受案回执。

因为警察可以行使对公民的强制权,一些举报了警察违法违纪和犯罪行为的人,往往会遭到警察残酷残忍的打击报复,故意办理假案更是常事。

近年来,笔者曾遭遇了过警察打着查办案子的幌子,做着违法违纪的行为。

普通公民,如果要控告举报违法违纪的警察,往往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更何况,警察是懂法的,他们不会傻到让你抓住很明显的证据。因此,和警察打交道,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要有过硬的证据,如果他们对你不是太过分,就轻易不要和他们较劲。一旦下决心揭露违纪违法的警察,只要证据确实,就不要害怕,就举报到底。

2020518日星期一

20246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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