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指定管辖近两个月没有立案
——秦皇岛市昌黎县法院称卷宗到了也不找当事人
2022年3月14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王贵等四个当事人闻听笔者来到北戴河新区,特意驱车50多公里,向笔者投诉。
原来,他们的一起申请卢龙县水务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因为对卢龙县水务局的答复不服,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卢龙县人民法院以已经审理了两次,四原告对原审法官意见很大,部分法官存在回避情形等为由,报请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022年1月17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22)冀03行辖1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昌黎县人民法院管辖此案。
2022年2月22日,王贵他们一行四人,从卢龙县打车来到昌黎县法院,被立案庭告知没有收到。
2022年2月28日,他们先去了秦皇岛市中级法院,此案的书记员刘婷婷告诉他们,早就给昌黎县法院寄去了。
于是,他们再次到昌黎县法院,昌黎县法院立案庭4号窗口一个女的接待了他们,先说没有到,当得知他们已经去了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时候,又改口说:到了的时候,也不找你们。还说:你们可以找卢龙法院。
秦皇岛市中级法院已经制作裁定制定管辖了的案件,管辖的法院居然将近两个月没有收到卷宗,是故意扣下,还是给弄丢了呢?还是中级法院根本就没有邮寄?
作为当事人,昌黎县法院立案庭的这位工作人员居然让“到了的时候,也不找你们”,甚至让他们找卢龙法院。
笔者不知道她是根据哪一条法律这样回答的。
既然中级法院已经指定你们管辖,你昌黎县法院就是此案的管辖法院,就必须受理,而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推三阻四。
笔者看到,王贵他们提供的行政起诉状,案件并不复杂,可是,卢龙县法院却不愿意审理,昌黎县法院也迟迟收不到卷宗,真是奇了怪了》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密切关注。
2022年3月14日星期一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王贵,身份证号130324194812036338,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潘庄镇小杨名村196号
电话:15230350885。
原告:高素君,身份证号130324195708174225,女,1957年8月1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秦庄头村356号
电话:15233527335。
原告:纪连伶,身份证号130321196803010726,女,1968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秦庄头村361号
电话:18233532102。
原告:张艳华,身份证号130321195804250727,女,1958年4月25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双望镇韩官营村168号
电话:13303286559。
被告:秦皇岛市卢龙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李波 职务:局长
住所地:秦皇岛市卢龙县环城东路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240003882608
电话:0335-7619366
诉 讼 请 求
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违法;
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做出答复;
依法判令被告拿出真正的工程占地补偿标准和概算,给予原告兑现,并支付利息;
依法判令被告对侵占、挪用原告的各项补偿款予以兑现给付,并支付相应利息;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因水库移民补偿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申请被告卢龙县水务局公开1992年河北省工程占地移民补偿标准,被告拒不公开。卢龙县人民法院(2021)冀032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判令被告卢龙县水务局对该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被告于2021年7月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不服该答复书,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2021年8月27日,秦皇岛市水务局作出秦水移复查(2021)002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原告对上述答复均不服。
原告申请的是政府信息公开,而不是信访,被告按照信访程序处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妥。
为此,特依法向卢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致
卢龙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名)
2021年11月4日
附件:
1、四名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卢龙县人民法院(2021)冀0324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3、被告于2021年7月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复印件一份。
4、互联网文章《最高院:信封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按信访件处理不妥》打印件一份。
5、行政起诉状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