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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时间:2023-10-10 人气: 作者: 山不在高

渔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是依法治国的胜利

广东汕尾:法院依法受理林灿等七名渔民对违法行政的起诉

2023年10月10日,从广东省汕尾市传来消息: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依法立案受理了林灿、林巧福、方永南、林财龙、林永球、赵文都、林木通等七名渔民对陆丰市农业农村局、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的起诉。

2021年6、7月份,二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在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七名的渔船销毁。

而且,我们渔船的残料二被告陆丰市农业农村局、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也没有返还给他们,损毁的公私财物案值巨大,造成了巨额损失。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经过认真调查研究之后,撰写了《广东陆丰:农业农村局联合多部门强制渔民渔船报废,巨额补偿款便宜了谁???》一文,有关涉案单位和个人不予理睬。

无奈之际,2023年6月28日,七名渔民通过号码为1170871833548中国邮政EMS快递向陆丰市农业农村局提起了确认申请,经过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陆丰市农业农村局已经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但是至今已经两个月过去了,陆丰市农业农村局置之不理。为此,七名渔民拿起了法律武器,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二被告销毁原告渔船的行为违法。

渔民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依法治国的胜利,充分说明了依法治国的正确,依法治国在广东汕尾这个地方深得民心。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3年10月10日星期二

 

行政起诉状

原告:林灿,男,身份证号:441581197010072113,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北二巷6号,电话:15819062997.

原告:林巧福,男,身份证号:441522197506122110,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南四巷2号

原告:方永南,男,身份证号:442530196505132110,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南十四巷15号

原告:林财龙,男,身份证号:441522196904092135,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北10巷32号

原告:林永球,男,身份证号:442530195810202133,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南五巷14号

原告:赵文都,男,身份证号:441522197912242177,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南二巷6号

原告:林木通,男,身份证号:441522198305062195,

住所地: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长青村南5巷21号,电话:13692922787.

被告1:陆丰市农业农村局,法定代表人:杨继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810072503013,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龙湖路邻里中心,电话:0660-8813660

被告2:陆丰市甲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伟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810072507232,广东省陆丰市甲东镇石清圩,电话:0660-8201115

诉讼请求事项:

依法确认二被告销毁原告渔船的行为违法。

事实和理由:

2021年6、7月份,二被告在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将我们的渔船销毁。我们后来才知道此事。

而且,我们渔船的残料二被告也没有返还给我们,损毁的公私财物案值巨大,给我们造成了巨额损失,根本没有按照上级的文件和法律规定进行合法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规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二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2023年6月28日,原告通过号码为1170871833548中国邮政EMS快递向被告1提起了确认申请,经过中国邮政网查询得知,被告1已经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但是至今已经两个月过去了,被告1置之不理。

为此,特依法提起行政确认申请,请依法予以确认,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

本行政起诉状一式四份。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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