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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出面欲三十万元收买举报人

时间:2023-10-07 人气: 作者: 民意网

镇政府出面欲三十万元收买举报人

——浙江一村官贪占一百多万,举报八年逍遥法外,究竟何方神圣?

近日,笔者接到了一份来自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村民应美君的反映材料。应美君在材料中反映:

自2018年起,多年来一直实名举报上英村原村书记应高杨贪占集体资财100多万,2023年4月24日,我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镇里派人来当说客,劝我不要再上访,应高杨贪污的事情不要再管,给我三十万元私了,算是对我多年来上访举报开支的补偿,再给村里二十万元。我问账上怎么写?说是赞助费。我不同意,第二次6月22日,我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上访,说客又来了,说是给村里五十万元,账目同样是赞助费,我仍然不同意。

随后,应美君邀请笔者前往浙江永康进行实地调查。

经过两三天的调查,笔者看到,应美君手中持有的相关证据材料,绝大多数是证据确凿,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侵吞村集体财政补助款。

2013年9月,上英村"樱桃基地建设"项目被列为永康市2013年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获得专项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52万元,其中浙江省省财政补助资金4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2万元。证据参见永康市财政局印发的永财农(2013)115号文件《关于上报2013年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的报告》。

上英村集体的《现金存款日记账》显示:该笔资金于2014年10月8日拨付到账,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转出到应高扬账户,摘要显示为"开发果园支出"。也就是说,村里将上级拨来的全部"樱桃基地建设"资金,都给了当时的村书记应高杨个人。

应美君在举报材料里说:按照正常逻辑,开发果园的支出是散碎的、零星的,有关支出应该从村集体账户一笔一笔支付和记录,而不是一起取出,存到了应高扬的账户里。就算应高扬真的大公无私把钱用到项目上,这样的操作至少也是严重违反正常的财务制度的。对此我们不禁要问,如果上述款项,确实用到了村里开发果园的项目上,那么应高扬应该理直气壮地向全体村民公开账目,为什么至今遮遮掩掩,不敢公开呢?事实就是,应高扬利用职务之便,将村里的财产、财政补助的资金装入了个人的口袋,这是对国家、对村集体的公然犯罪行为!

二、伙同他人拖欠村集体90万元承包款。

2015年4月22日,应高扬以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将本村隔山下坑农田的大棚设施樱桃果园承包给黄德传。

合同约定承包期限9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承包款前三年每年递增35%,2015年5万元、2016年67,500元,2017年91,125元,2018年123,018元,其后每年固定承包款123018元,每年承包款缴款时间为到期时间提前一个月。截止到2023年,黄德传应支付村集体的承包款为946,733元,但目前仅到账24万元,尚欠70余万元没有支付。

经过调查发现,黄德传、陈子宜(现任上英村书记)等人,都是应高扬担任法定代表人永康市书苑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股东。原任村书记应高扬及现任村书记陈子宜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其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承包村里的果园在先,又拖欠巨额承包款在后,造成本应属于村集体的资产严重流失。

三、  谎报樱桃种植面积,贪占了水务局拨付的补助资金

20.9万元。

2013年9欲26日,永康市财政局印发的永财农(2013)115号文件《关于上报2013年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使用方案的报告》证实:钢架避雨设施樱桃基地50亩。而实际上,只有30多亩。

2017年底,上英村书记应高杨谎报自己拥有80多亩,申请补助38万元,骗取了永康市水务局拨付的补助资金20.9万元,这20.9万元都拨给了应高杨为法定代表人的永康市书苑记果蔬专业合作社,自己贪占了,根本没有用于上英村集体的水利建设。


四、将近五万元的化肥全部交给自己的合伙人使用。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浙江省永康市农林局拨给上英村用于永康市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项目物资:有机肥、配方肥价值49797元,纪检委只查实了41000元,时任村书记应高杨和时任村主任胡高郎领取该补助化肥后,将39吨有机肥和10.8吨配方肥统统交给了黄德传挪用,而黄德传是应高扬担任法定代表人永康市书苑果蔬专业合作社的股东,实际上,这批化肥就是应高杨自己使用。

应高杨的行为经过举报之后,中共永康市纪检委只给了他一个党内警告处分。参见中共永康市纪委通报永纪通(2018)11号。

五、举报人遭到打击报复。

据应美君写的书面材料介绍:(原文就是这样,未经笔者修改)

2020年5月 22号,我又到省信访局上访。

5月29号,芝英镇镇长叶黎勇(刚当上镇长不到一年)带领环保局、国税(应该是税务局)、公安、工商商局(应该是市场监督管理局)、供电局、执法、安检、消防等十几个部门到我们(家的)小作坊借机生事。把我家工人带到派出所关押问话长达一天!镇里又放话说,只要我再上访,就要去整我家厂房,整我的两个弟弟,整的我们不得安宁,我觉得这真的是有理吃的确实哑巴亏!!!我有理有据证据确凿的事情,他们就利用权力官威来压制我,来威胁我! 8月份我实在觉得不能憋这口气再次上访,人都没回到永康,镇又带领十几个部门到我弟弟家,到我家各种找茬生事,企图用权势使我知难而退!

2022年9月15日,从省里上访回来,镇政法委书记吴鹏带着十几个镇里和镇工作片的人员,把我送到西溪车站,最后把我带到潘磐安冷水镇高山头关起来。

现在我已经被他们这一群人弄得家庭破碎,和亲人反目成仇!但是我还还在坚持,明明每次省信访局都能给我满意答复,到了永康市这里就完全背道而驰,好一个下级蒙上级,一级蒙一级,层层渗水,水到渠成!我还是想拜托省纪委领导给我一个公道,而不是处处被压榨,生计被叫停,简直民不聊生!只求你们各位领导了解了全部情况作出公道的处理办法!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公道!

应美君还反映:应高杨在职期间至今,村务从来没有公开过,村民们一致强烈要求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全面公开村务和村财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应高杨的贪污数额已经达到了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应高杨的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立案查处。

应美君在其中的一份举报材料里说:

“以上情况,都是本人所了解的真实情况。应高扬虽然现在不当书记了,但是他在任期间欺上瞒下、以权谋私、中饱私囊,是村集体蛀虫,对不起党和国家的培养,与党中央的精神背道而驰,应当为党纪国法所不容。”

我们希望永康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能够尽快依法查处应高杨的贪污腐败问题,绝对不能以党内处分代替刑事处罚。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作进一步密切关注。

应美君处备有应高杨涉嫌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和应美君取得联系。

应美君的联系电话:13566913279。

2023年8月19日


编后话:

本文形成之后,为了慎重起见,将本文专程送达中共永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财政局、永康市水务局、永康市农业农村局、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永康市芝英镇人民政府、永康市芝英镇上英村村民委员会等进行调查和征求意见。

经过中国邮政查询,他们已经如期收到,截止到本文发布时止,他们没有任何形式的回音。

2023年8月31日,永康市芝英镇人民政府给应美君送达了一份《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果在文章发布之后,如果有什么意见和言论,请发给我们,我们会给与足够重视并公开发布。让媒体和有效法院互动。

欢迎大家讨论这一案件,真理只会越辩越明。

2023年10月7日于北京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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