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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民事案件,反复审判折腾六次

时间:2023-07-07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简单的民事案件,反复审判折腾六次

——河南省永城市居民崔凤英再一次上诉

据河南省永城市居民崔凤英发来的消息称:自己的土地十年前被开发商非法强占。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豫14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只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崔凤英补偿款 20 万元。

日前,崔凤英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龙平、詹毓隆两位律师已经为崔凤英写了上诉状,崔凤英已经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了上诉。

我们共同来看一下判决书:

此次一审法院认为:

“对于一方以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虽然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认定富伦凯公司系受逼迫与崔凤英签订涉案协议书,但富伦置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仍应按有效处理。”

“本案中虽然富伦国际小区 1#楼 1 单元 12 层东户 120 平方米住宅一套及该小区南面东西街路北中段一楼门面房两间房屋总价值约为 220 余万元,但案涉《协议书》系

被告富伦凯公司受逼迫与崔凤英签订的,且案涉土地系承包

经营土地,不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结合案涉土地补偿安

置费标准,遵循公平原则,本院酌定由被告富伦凯公司给付

原告崔凤英补偿款 20 万元为宜,对原告崔凤英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既然合同有效,一审法院却不支持原告崔凤英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有效,就应该完全按照合同判决,没有那么多但是。

笔者看到,上诉人的上诉状文笔犀利,直至判决的违法之处,不给一审法官和对方当事人留任何面子。

让我们为这份有理有据和义正词严的上诉状拍手称快。

此案永城市法院还要审理多少次?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

2023年7月7日星期五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崔凤英,女,1964 年 5 月 6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 412328196405065127,户籍住址:河南省永城市演集镇张楼村郑庄前组013号,联系电话:1951353300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开源路北芒山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816959612022。

法定代表人:袁伟

上诉人崔凤英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伦凯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2)豫14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的(2023)豫1481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交付《协议书》中约定的同等价值的房屋和门面;

3、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4、请求依法改判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非法抢占耕地,饭碗被端,十年不赔偿,不处理,官商勾结,简单的民事案件,来回审判折腾6次,欺压百姓,灯下黑,还用刑事手段迫害我,伪造证据,冤判我三年六个月,逼死我家两条人命(丈夫被逼被打抑郁自杀,儿媳妇流产,孙子胎死腹中。。。),毁了我家三代。村干部说:占你家的地,就是不给你全部补偿,别人家既有补偿款,又有房子和门面,就是不给你。。。

一审判决判决罔顾基本事实,枉法裁判,联合被上诉人欺压百姓,对被上诉人非法占地的违法犯罪线索拒不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涉嫌严重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上诉人违约10年的违约事实避重就轻,故意为被上诉人非法占地、不履行《协议书》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开脱,这种严重错误的裁判行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具体如下:

一、本案中上诉人所有的1.7亩耕地与被上诉人所获批的27亩土地没有任何关联,被上诉人非法强占上诉人的1.7亩耕地属于严重破坏耕地,一审对被上诉人非法占地的违法犯罪线索拒不移送公安机关调查,涉嫌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根据本案中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永城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1]1号的内容:“该宗土地位于东城区芒山路北段西侧、北环路南侧,占地27亩”,2003年12月永城市建委规划给河南富伦凯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建设汽车修造厂用地,2004年,该公司交纳征地款60816元,200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下发豫政土[2005]144号文件,对该宗土地的征收进行了批复

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取得的前述27亩土地,早在2005年就已经完成征收,而上诉人崔凤英家的1.7,亩土地直到2012年都一直在耕种,与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所取得的27亩土地根本不是同一地块,上诉人崔凤英家的1.7亩土地位于27亩地附近,两块地没有交集。因此,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少征多占,非法抢劫被上诉人崔凤英家的1.7亩耕地,擅自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用于开发建设,属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一审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向一审法院控告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并要求将被上诉人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但一审法院置之不理,拒不移送犯罪线索,涉嫌严重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中的《协议书》系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受逼迫而与上诉人崔凤英签订完全错误,《协议书》的内容均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非法占用上诉人崔凤英耕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上诉人崔凤英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被上诉人也应当给予上诉人崔凤英补偿,上诉人崔凤英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道德层面上都不存在“逼迫”的前提。

根据永城市人民法院(2017)豫1481刑1095号刑事判决中第5页第3点:“被害人王伟的陈述,2013年12月份崔凤英以她家的1.7亩地值170万元左右多次到工地上滋事、缠闹。。。。并威胁蒋志兵如不满足她的要求,就把她死去的丈夫从坟里挖出来拉到富伦国际小区工地上去”。

而根据一审中上诉人崔凤英提交的证据显示,上诉人崔凤英的丈夫于2014年2月份才死亡,且死亡之后立即在永城市殡仪馆将遗体火化,《协议书》签订在前,其丈夫死亡在后,怎么可能挖出尸体“逼迫”被上诉人签协议???因此,无论是从时间上还是从事实上崔凤英都不可能存在将其丈夫从坟里挖出来的可能性,与事实严重不符,且上诉人一个农家妇女如何能威胁人多势众的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所谓的“逼迫”与客观形势不符,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所谓上诉人崔凤英逼迫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的事实完全错误,是典型的污蔑和陷害,徇私枉法!!!

三、一审判决适用补偿标准完全错误,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非法占用上诉人崔凤英的1.7亩耕地用于商业开发,而一审判决却按照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来进行判决,严重违法严重违背契约精神,严重违反公平原则;

(1)一审判决私自为双方创设“法律法规条款”,创设权利义务,不按照《协议书》判决,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为什么不按照合同约定判决???严重违法,严重违背契约精神;

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应严格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不依法依约履行合同的,应承当违约责任。一审判决应当依法尊重双方的契约,维护诚信,而当前一审判决是超越既定《协议书》,私自为双方设定权利义务,胡作非为,枉法裁判,罪恶至极。

(2)一审判决“参照的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严重错误;

首先,一审判决应当按照《协议书》内容依法判决,而不应当参照“参照的国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瞎判,而且其参照的标准严重违法,严重错误,按照此错误标准判决,就是为被上诉人“脱罪”,对上诉人人来说,就是“打发叫花子”,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征收土地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本案并非所谓的“公共利益”,完全是商业开发的商业行为,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商丘市永城市征地区片综合低价标准属于国家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而本案中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非法占用上诉人崔凤英的1.7亩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商业开发建设,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的标准进行补偿。

上诉人崔凤英家的土地位于永城市城区的核心地带,2012年左右永城市,及全国地价是最高的时候,永城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价都是四五百万一亩。因此一审判决适用国家征收土地标准(公共利益)不符合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应当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的标准进行补偿,根据当时的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上诉人崔凤英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完全公平合理,上诉人崔凤英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合同约定。

同时,上诉人听很多人反映,2012年其耕地所在的位置开发建设出让给开发商地价是400万元、500万元一亩,第五中学地价500万一亩,上诉人耕地附近的状元府邸小区地价是500万元一亩,附近不远处的盛世家园小区地价是300万元一亩。上诉人的地价怎么可能这么便宜被抢占???简直是胡闹!!!占老百姓的地,喝老百姓的血。。。

四、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违约10年的严重违约行为没有任何惩罚,有失公平;

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非法占用上诉人崔凤英的1.7亩土地后,违约长达10年,未按照《协议书》给予上诉人一分钱补偿,被上诉人富伦凯置业公司在违法的基础上长期违约,其行为性质极其恶劣,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协议书》明确约定违约金50万元,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审判决针对被上诉人如此严重的违法违约责任没有任何惩戒性的处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五、一审法院合议庭成员在实体审理本案后,曾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经商丘市中院指令继续审理之后,他们继续担任合议庭成员,继续包庇、偏袒被上诉人,涉嫌严重枉法裁判,合议庭组成成员应依法回避;

一审合议庭在之前的审理中,虽然是驳回起诉,但他们实质上已经对本案进行过全面实体审理,且合议庭一直偏袒包庇被上诉人,他们继续霸占案子,意图胡作为非,现在也没有进行公平公正审理,严重违法,他们凭什么霸占案件???

六、对上诉人申请查封被上诉人名下财产以及轮候查封申请,一概不查封,也不答复;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去房管局调查被上诉人名下财产,发现被上诉人名下还有财产没有转移登记,没有办理过户或网签,全部属于被上诉人的财产,上诉人为了未来保障判决的顺利执行,向一审法官程亚光申请查封被上诉人名下财产,而一审法官程亚光置之不理,也不答复,对轮候查封申请也不处理,更不答复,如果因此导致被上诉人恶意转移资产,恶意掏空资产,导致判决得不到执行,上诉人会依法追究程亚光法官失职的法律责任,并要求程亚光法官承担赔偿责任,你凭啥就不查封呢???难道程亚光法官就是为了包庇被告吗???

七、刑事案件就是维稳的工具,就是迫害,刑事判决内容全部虚假;

上诉人崔凤英的刑事案件是典型的冤案,是上诉人崔凤英遭到开发商以及村干部的诬陷迫害而形成的案子,刑事案件中对所谓的寻衅滋事中相关视频录像等客观证据,司法机关一概不调取,比如拆迁大会上的所有视频录像,市委大院的视频录像等等,这些客观证据一概不调取,并制造大量的证言来陷害上诉人,上诉人会一直申诉到底,告状到底,直至沉冤昭雪。

八、诉讼费承担的判决属于严重枉法裁判;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合同后,十年不履行,严重违法,上诉人出于无奈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如果不是被上诉人耍无赖,背信弃义,怎么可能有本案的民事诉讼,因为被上诉人胡作非为,欺压百姓,才导致纠纷的发生,这些诉讼费均应该由被告承担。

九、抢占上诉人的耕地,该给上诉人安置,该给上诉人房子和门面,为什么不给???为什么别的老百姓土地被占,给房子、门面安置,为什么不给上诉人???

十、上诉人无家可归,上诉人只要房子和门面,多一分钱都不要,一审法官程亚光逼着上诉人要求变更诉求,本人现在就只要房子和门面,否则致死告状到底。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严重违法,严重错误,一审法院连续三次的裁判结果,足以让人怀疑一审法院的中立态度,一审法院到底是人民法院,还是开发商个人的法院。。。

被上诉人利益熏心,少征多占,殴打上诉人,非法抢占上诉人的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上诉人赖以生存的唯一土地被侵占,生活困苦,还用刑事手段迫害上诉人,伪造证据,冤判上诉人三年六个月,逼死我家两条人命,毁了我家三代,家破人亡,一无所有。

现在一审法院居然自己“造法”,给双方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且创设的权利义务严重偏袒被上诉人,完全丧失一个法官、一个法院该有的中立形象,且对被上诉人长期违约的行为,视而不见,行为极其恶劣。

上诉人的饭碗被抢了,现在生活窘迫,也没有一分钱收入,抢占价值几百万的土地,现在仅仅只是用20万补偿打发上诉人,一审判决严重包庇被上诉人的违法违约行为,胡作非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

恳请二审法院严格审查,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崔凤英            

                                       2023 0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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