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山近年来办理的典型案例之五
帮当事人找到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
2016年夏季,笔者接到一位来自黑龙江省鸡西市当事人的求助:自己本来应该胜诉的案件,花钱雇了律师,不但把官司给打输了,还让我给对方赔偿17万元。
这位大姐就是鸡西的李丽大姐,她在介绍自己案件的时候,气得久久不能平静。
笔者简单看了一下案子,直觉告诉我,此案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
于是,笔者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留下来,告诉李大姐下周联系我。
一周以后,李大姐准时按照约定的时间来到笔者的办公处,笔者告诉她:
这个案子的法官判错了,是故意判错,律师也没有尽职尽责,也许是没有注意到。此案的主要问题是按照事实,你不应该败诉;按照法律,对方就是有损失,也没有反诉的权力。
李大姐当即给委托的律师打了电话,给律师好一顿批评。
笔者随后,将分析的情况形成了文字材料,题目是《这个法院为何对被告表现的那么仁慈?——黑龙江鸡西恒山法院违法受理反诉枉法执行》,并抄送黑龙江省鸡西市人大常委会,中共鸡西市委政法委,黑龙江省高级法院,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对方当事人刘勇等进行调查。
此案后来被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再审审理的时候,笔者作为李丽大姐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案件最后,驳回了对方当事人反诉,对方当事人返还李丽118,000元。此案里外加一起,28万多元,再加上诉讼费和利息,总额30多万元。
李丽大姐在这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做了很大让步。
这还不说,李大姐还专程到医院看望已经生病的刘勇,令在病床上的刘勇异常感动。
其实,这个案子,笔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找到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主要的工作和以后的执行都是李丽大姐自己做的,笔者只是给与了一定的指点而已。
李丽大姐现在作为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已经能够帮助当事人解答基本问题,解决基本问题。
下面这篇文章,就是当年分析的结果。
2022年10月19日星期三于北京
这个法院为何对被告表现的那么仁慈?
——黑龙江鸡西恒山法院违法受理反诉枉法执行
主题词
鸡西 恒山 法院 原告 李丽 被告 刘勇 反诉
增加反诉被告
内容提要
李丽本来为了赚一些钱用于补贴生活和今后养老,从刘勇、叶建军手里购买了一个小型洗煤厂。
可是,刘勇、叶建军始终没有将存在场地的煤洗完,也就始终没有交付洗煤厂。
从2012年起,李丽就开始了和他们打官司,至今已经收到七份裁决,前两份胜诉,后面维持的一份则是败诉。
经过研究,胜诉的刘勇、叶建军根本没有反诉的权力。
恒山法院强制枉法执行了不属于李丽的财产。
正文
一,买洗煤厂买出的麻烦。
鸡西市,是黑龙江省省辖市,东北地区最大煤城、黑龙江省“四大煤城”之首,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省境东部完达山麓穆棱河畔,三面环山。
2010年5月21日,李丽和隋国军从刘勇、叶建军手里购买了一个小型洗煤厂,约定转让价格为24万元人民币,预交定金7万元人民币。但是,两年过去啦,刘勇、叶建军并没有将厂房交付给李丽他们,李丽和隋国军无法进行生产。为此,2012年5月初,李丽起诉到鸡西市恒山区法院。
二,法院违法受理被告的反诉。
李丽起诉之后,2012年7月5日开庭审理,被告刘勇、叶建军提出反诉,并追加了隋国军为反诉被告。
经过研究发现,鸡西市恒山区法院受理被告刘勇、叶建军提出的反诉,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一, 反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1992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本院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92年7月14日讨论通过并实施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之所以为新,是因为新法是根据国家最新的发展形势而应运而生的。它更符合国家的客观现实需要。而旧法往往具有滞后性。新法的诞生就意味着与之相违背的旧法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过去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反诉于何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显然是不一致的,最高人民法院为便于适用,特制定本条,就是为了消除歧义。可见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没有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但是,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2015年2月4日生效的,对于李丽的案件不能适用。
第四,反诉的当事人超出了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被告刘勇、叶建军提出反诉,追加了隋国军为反诉被告超出了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由此可见,鸡西市恒山区法院受理并审理刘勇、叶建军提出的反诉违法。此案的反诉应当从根本上予以撤销。
三,一再倾斜的判决,审三次出来三个结果。
2012年7月30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了(2012)恒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判决乙方与甲方解除洗煤厂的转让协议。刘勇、叶建军向李丽支付违约金14万元人民币。
李丽、刘勇均提起上诉。
2013年5月10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鸡民终字第3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叶建军没有缴纳反诉费,列为反诉原告不当。原审认定解除合同的依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对于皮毛小事,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了认定,对于不应该受理刘勇、叶建军的反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只字未提。
2014年2月26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3)恒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判决刘勇、叶建军双倍返还李丽定金96,000元,刘勇、叶建军返还李丽转让洗煤厂预付款22,000元。
刘勇提起上诉。
2014年7月1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鸡民终字第165号民事裁定,认定(2013)恒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再次发回重审。
2014年12月26日,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恒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了李丽的诉讼请求,判决李丽支付刘勇洗煤厂转让金余款17万元人民币。
李丽不服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2015年5月14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鸡民终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案在恒山法院审理了三次,居然出现三个结果,如果审理三十次,是不是会出现三十个结果?而且每一次,都向刘勇一方倾斜。特别是最后一个判决,居然以更夫的聘用为借口,而且认定,刘勇、叶建军的煤炭堆在里头不影响生产。难道交付洗煤厂不包括院子?洗煤难道到院子外面洗去,还是到墙上洗去?
四,鸡西中级法院的枉法之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从第一次发回开始起,都有“认定事实不清”,李丽第二次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来“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却再次发回重审,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
李丽曾经到鸡西中级法院质问审案子的法官,审案子的法官说,特殊情况也可以发回。
如此简单的规定,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非但没有纠正恒山法院违法受理刘勇的反诉,反而继续违反法律,把最高院的规定当做可以任意蹂躏的低等娼妓。
五,枉法的执行。
到了执行阶段,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又进一步枉法执行,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没有向被执行人的李丽送达执行通知书;
执行了不属于李丽的财产,尽管北京东方京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24日提出了执行异议和相关证据,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完全不理不睬。既不驳回异议,也不退回执行款。
李丽多次上访,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始终无动于衷。
无独有偶,在吴大伟执行刘勇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本没有执行时,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12月10日就制作了结案笔录,执行员李亚波,书记员白相斌。签名和手印均不是吴大伟所为。
六,恒山法院和鸡西法院的胆子何其大?
如此明显的错误,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恒山法院和鸡西法院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审理,制作了六份裁决(不含执行裁决),居然没有一份是正确的,由此可见,这两个法院法官的水平该是多么的低劣?
这两个法院法官公然违反法律的胆子该是多么的大?此案如果李丽不起诉,刘勇起诉的可能已经没有,因为李丽起诉时即将超过诉讼时效。
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号召,恒山法院和鸡西法院居然敢于顶风而上,他们究竟和刘勇的关系是多么的密切?为何对作为被告的刘勇那么仁慈?对作为原告的李丽又是那么狠毒?
这里面是不可能没有原因的。
请有关部门认真予以调查。
当事人李丽的联系电话:15811082467.
2016/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