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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基层法院 憋了八个月又生出第二个怪胎

时间:2022-08-30 人气: 作者: 邱玉良

黑龙江齐齐哈尔一基层法院

憋了八个月又生出第二个怪胎

 

在此之前,由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告脸审屁股,将原告起诉请求撤销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之诉当做《强制拆除决定书》进行审理,其作出的(2021)黑0203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被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重审。

该院经过八个月的审理(无故超审限2个月),最终又生出了第二怪胎(2022黑0203行初4号行政判决书)。

一怪:该判决书是2022年8月8日当面向当事人送达的,而判决书判决的时间是2022年6月24日,倒签法律文书,你说怪不怪?该法院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二怪:行政诉讼法 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涉案被告在没有提供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则帮被告补充证据,且不经法庭质证,直接作判决依据,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一身兼二职,你说怪不怪?肩头扛着天平,背后徇情枉法。

三怪:涉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均无日期,(包括《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无日期)不符合合法的证据形式,无法证明相关事实,但该法院均予采信,你说怪不怪?

四怪:判决认定无日期的《限期拆除决定书》是送达日作出的,不知根据什么?难道法官有千里眼和顺风耳?反正被告没有提供这一方面的证据。如果按照审理法官的逻辑,本判决送达之日也应该是判决之日。

五怪:涉案被告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履行了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二款、 第四十一条(2017版),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二条(2021年实施行政处罚法)属于“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情形(见原告法庭辩论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第二款(三)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司法解释如此明确,该法院愣是视而不见,认定被告做出的“限拆决定”程序轻微违法,你说怪不怪?

六怪:二被告在法庭上坚持本案《限拆决定》不适用“听证”程序 不属于行政处罚的形式范围。原告则当庭举示并依法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指导性案例6号,证实限拆原告2521.44平方米企业厂房属于原告重大财产权益,依法应当听证。对此,该法院愣是没有审理认定,你说怪不怪?

七怪:被告在做出《限拆决定》之前没有现场调查,没做现场笔录,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对此,该法院不理不睬。认定限拆房屋为2500平方米与实际面积为2521.44平方米称差不多,你说怪不怪?

 八怪:如此胡审乱判的法院竟然于2022年5月份荣获黑龙江省第二十届省级“文明单位”,你说怪不怪?

也是这个“文明单位”我另一案件是2013年起诉的,开庭后至今没下判,仅诉费就交了壹万柒仟元,至今没说法,你说怪不怪?

在建华法院门口碰到另一个当事人,他的申诉材料表明,也是这个“文明单位”,裁定当事人告诉是行政诉讼,反而按民事案件审理结案,你说怪不怪?

现在继续审理的某某诉齐齐哈尔市拍卖行一案,经龙沙法院调档,证实“涉案房屋”在拍卖前根本就没有卖出,也是这个“文明单位”出的书证称“涉案房屋在拍卖前已经卖出”,历史上就有说谎造假的毛病。

笔者认为虚伪的荣誉应当戳穿,胡审乱判应当追责,错案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