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识网。有趣实用的生活常识!

最近更新文章排行

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百态

强国社区:采访权不是记者的专利

时间:2022-07-29 人气: 作者: 朱以山

强国社区:采访权不是记者的专利

——再评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

2007年5月28日11:30

作者:朱以山

据互联网可靠消息:“据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国有70万新闻从业人员,而拥有新版记者证的人数仅18万余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没有正式记者证是不允许从事记者工作的。”“新闻机构自己的网站采编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记者证。而门户网站等普通网站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其工作人员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参见新浪新闻中心文章,地址:http://news.sina.com.cn/c/2006-11-24/093510586569s.shtml。

首先,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把新闻采访权当成了记者的特有专利权力。他的意思是没有领取记者证的人,是没有新闻采访权的。

其次,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故意混淆了新闻从业人员和记者的关系。新闻从业人员的概念是包括新闻编辑、采编员、通讯员、和记者等等在内的全部人员的总称,而记者则只是从事新闻采访和写通讯报道的专职人员,如果不是专职,就不是记者。

再次,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似乎采访就是记者的工作,也只有记者能够采访。

第四,哪一条法律法规规定“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我没有找到,请这位负责人告诉我。

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既然有那么多没有新版记者证的人员在从事记者或新闻工作,有那么多网站从事新闻业务,新闻出版总署为什么不依法处罚他们?为什么不取缔他们?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全国有着52万人违法从事新闻工作,占从业人员总数的74%以上,新闻出版总署是不是失职???建议国务院给失职的新闻出版总署相关人员以处分。

也难怪这位负责人说错话,新发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也存在明显的矛盾。

2005年1月10日发布,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发新闻记者证:

(一)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二)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三)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

(四)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这一条规定赋予了“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拥有采编新闻稿件的权力。

第十三条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显而易见,第十三条又自相矛盾的剥夺了“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等等的采访权,他们没有新闻记者证如何出示新闻记者证?其实,第十三条的“新闻采编人员”应该是“新闻记者”,希望今后修改此办法时能够改正过来。

“新闻记者证持有者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则意味着“新闻记者证没有者” 从事新闻采访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这又明显与第十二条规定相矛盾。

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利用新闻采访的机会欺骗了他人、进行了犯罪,就把每一个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剥夺。这也好比菜刀可以切菜,也可以行凶一样,我们不能因为有人用菜刀杀了人,就下令全国不得生产销售菜刀,我们更不能因为有个别的男人强奸了女人,就把全国男人的阴茎都割掉。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的意思就是这样:不是有人利用新闻采访的机会搞诈骗了吗?我就借机把所有网站的采访权都给你取消,我就借机把所有公民的采访权都给你取缔!竭泽而渔,用一个更加错误和违法的办法去监管网站和市场,是行政机关无能的表现,容易犯左的错误。

我们毕竟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任何力量也阻挡不住人类文明的脚步!!

有兴趣的读者参见《人民网?强国论坛》文章:《进行采访无需任何行政许可——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违反法律》http://bbs.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1034118&bid=24。

进行采访无需任何行政许可

—— 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的发言违反法律

近几日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声称:“新闻机构自己的网站采编人员可以按规定申请、领取记者证。而门户网站等普通网站不是新闻机构,没有新闻采访权,其工作人员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这位负责人强调,没有持记者证的人员不能从事新闻采访,不能组织报道。国家有关部门将取缔像李凌、中国投诉网这样的违规、非法采访报道活动,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罚。

姜焕文先生的《简评新闻出版总署有关普通网站有无采访权问题的发言》一文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普通网站拥有采访的权力。

本文就进行采访是否需要批准和审查问题,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作一阐述,希望能够对此问题的研究作一引玉之砖。

采访权,说白了就是一种知情权。采访,其原意就是:“采集访问”,作为新闻工作术语,是指:“为搜集新闻事实和新闻背景等新闻报道材料而进行的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等活动。”(参见《辞海》)。如果把公民的“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这些权力统统取消了,无疑是在残酷的剥夺人的基本权利。《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则是:“搜集寻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如果公民没有采访权和知情权,怎么行使这个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如果公民的采访权和知情权被剥夺了,“观察、访问、调查、录音、录像”就随之被剥夺,公民又怎么行使这两个自由?!难道只允许当记者的享有出版和文学艺术创作的权力??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

所谓“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其实就是我们说的“门户网站”,象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等。这些网站大多以新闻为自己的主业,通过新闻来聚笼人气。多年来,门户网站在转载他人新闻内容的同时,也在采写一些自己的“独家新闻”,以至采用一些网友的来稿,用以突出自己网站的内容特色。然而,《暂行规定》宣布了这些网站为非法。

事实是,《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在自2004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就失去了它应有的约束作用和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七条规定: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也就是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采访权在我国还没有纳入立法规定。再进一步讲,记者这种职业,在我国还没有统一考试的规定,从事记者这种职业无需象司法人员、医师等那样有专门的准入和许可。目前只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26号令),它对非广播电视系统的编辑和记者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此暂行规定并没有取消不具备资格的人的采访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二款规定:“未取得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在持有相关执业证书的人员指导下从事实习等辅助性工作。”

这位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不知是一点不懂法还是其他原因,如此不负责任的对外宣称这个“没有新闻采访权”,那个“不能申请领取记者证”,实在太有损我国全国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尊严,也实在太不负责任,你还是认真学一学再来讲吧!!要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我们有权批评你的错误言行,你拿的工资和享受的办公条件花费毕竟是我们大家缴的税。你不象我们,随便放两炮没有人当一回事,你可是代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啊!!!!

不当之处,希望各界仁人志士指教!

2006-12-5星期二21时55分完稿

来源:人民网-强国社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