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级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强拆违法,被告还不认账
——沈阳市一街道办事处拒不承认自己的违法之处
从沈阳市朱爱华处传来消息: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的拆毁羊舍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两级法院认定为违法,可是,这个被告,在法院判令其要依法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时候,却继续在继续狡辩其行政行为不违法,2022年8月17日做出了不予赔偿决定书。
朱爱华已经再次提起诉讼。
自己的行为已经被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被告居然还不认违法,还在继续狡辩,这样的行政机关在中国来说也是少见。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
2022年8月24日星期三
行政赔偿起诉状
原告:朱爱华,女,汉族,农民,1955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10114195512140062,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东风村10幢165号,电话:13359872495。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线多锋,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街道西三家村。
申请请求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2022年8月17日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法拆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331.2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2006年,原告和沙岗子村委会签订了6.2亩土地承包合同。
2017年12月5日,原告为了养殖牛羊,经过沙岗子村委会同意,在自己家的承包地建造了牛羊舍。
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办事处没有依法制作《拆除决定书》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17日至20日,强制拆除了原告的牛羊舍。
后来,沈阳市于洪区大兴街道办事处并入到被告。
被告的行为已经被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辽0192行初982号行政判决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辽01行终421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被告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1行终28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和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辽0104行初196号行政赔偿判决,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被告2022年8月17日做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存在如下问题和错误:
第一, 被告不应该继续在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上辩解。
被告的行为已经被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四个判决所认定,被告不应该再继续狡辩其行政行为不违法,再狡辩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第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行为与本案无关。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年经过原告辩解,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认识到自己行政行为的错误,才没有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没有申请执行,是一种自我纠错行为,被告没有任何权利行使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于洪分局的职权。
第三,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置之不理:
被告在拆除之前,已经对原告的牛羊舍做出了价格评估180万元,另有种羊和肉羊80余只。拆除造成了1800平方米的羊舍被毁,养羊的设备损坏不知下落。铡草机26000元,磨面机3000元,抽粪机5000元,两眼井打井费24000元。
拆除之日,原告在此处承包的土地还有十年没有到期,按照80只羊计算,平均每年至少可以获得55万元利润。至今已经一年半无法正常养羊,55万元×1.5=82.5万元。
损失情况为:
羊舍180万元(被申请人评估结果)
养羊利润82.5万元
设备损失5.8万元
处理羊的损失36万元
6.2亩土地闲置造成的损失为6.2万元
饲料损失5万元
其他损失10万元
如上合计331.2万元。
至今也没有给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已经一年多没有能够恢复养羊生产。
第四,法律规定必须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及时做出判决。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朱爱华(签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