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一家从排水沟行走了三十多年
——村民将当地小学校和幼儿园告上法庭
2022年8月23日上午9.30,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村民班远光诉罗悃民族小学校和罗悃中心幼儿园妨害通行和流水纠纷一案。
罗甸县人民法院罗悃人民法庭庭长王文福独任审判,岑阿香为书记员。
原告班远光和委托代理人朱以山出庭参加诉讼。
被告委托了律师参加诉讼。
班远光的左右邻居等多人希望能够旁听开庭,被以疫情的原因拒之门外,只进来了两个代表。笔者到了法庭,开庭之前被核验了三天两检。
笔者亲自来到班远光的家中,亲身体验了南北通往班远光家中的“道路”,特别是南面的道路,根本就不是什么道路,而是排水沟,北侧的道路不但特别别扭,而且还是大上坡,出行极为不便。罗悃镇民族小学校建成以来,班远光等四户村民已经从排水沟行走了三十多年。
现在,罗悃镇民族小学校已经再次扩建征地搬迁,原来的位置给了罗悃中心幼儿园使用,仍然继续影响村民出行,阻挡流水。
此案最终将如何裁判,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2年8月23日星期二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
在班远光诉罗悃民族小学校和罗悃中心幼儿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辩论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刚才的法庭陈述、举证、质证,现在,我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第一, 被告1的承诺合法有效。
因为被告1建造起来新校舍之后,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内
的村民出行和排水。2010年5月9日,被告1向村民们作出书面承诺:“待到学校扩建征地时,保留原路,学校再让出征地范围内1米(1m)的距离给群众做便道。”这一承诺合法有效。
第二, 被告1已经再次征地扩建。
被告1在2013年已经再一次征地扩建,并将原来的校
址转让给被告2使用至今,被告2侵害了原告的出行和流水。
第三, 原告因此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出行没有正常的道路,二十多年来,小孩和年龄
较大的人不但不能独自出行,而且进出道路崎岖,损失是巨大的,特别是原告建造房屋,需要的砖、水泥、砂石和其他建筑材料,需要人工从很远的道路上再次倒运,仅仅运输费就多了一倍。原告索要一万元损失费只是象征性的,并不是全部损失。原告南面无法正常出行,北侧车辆也不能靠近。
第四,被告1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1在2013年已经再一次征地扩建后,并没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义务,而是将原来的校址转让给了被告2,继续侵害原告的利益。
第五,被告1和被告2的行为违法。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在,被告2继续侵害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原告:班远光(签名)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