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出尔反尔不履行合同被告上法庭
——广东陆丰法院开庭审理村民诉村委会补偿合同纠纷案
2022年8月12日上午10点,陆丰市人民法院在陆丰市甲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村民蔡应普(又名蔡红哺)诉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村民委员会补偿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由吴胜进独任审判,采取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蔡应普委托了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硕士生导师,一级律师郎子君和蔡楚填出庭代理。
被告陆丰市甲西镇北池村村民委员会从广州市委托了两名律师出庭应诉,被告申请追加的第三人蔡甲林不但委托了自己的儿子出庭,还特意从深圳委托了一位律师参加诉讼。
一起小小的合同纠纷案件,大家居然请来了四个一线城市的资深律师,这种事情还是比较罕见的。
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民意网总编辑朱以山专程从北京赶来旁听。参加旁听的还有北池村两委的成员和村民约十来个人。
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居然不承认被告出具的蔡应普和蔡红哺是一个人的证明,当然,他们也不认可经过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协议书》。
其实,集体做出的决定,个人是不能否认的。更何况,这份协议已经经过甲西镇政府备案。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属于个人所有的,应按标准如数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不得分发给个人。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属集体所有,但已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被征地单位收取的青苗补偿费应当按承包经营期限合理补偿给承包经营者。”
可见,经过村两委会议讨论决定的,经过双方签订的《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协议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广东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村集体和个人的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国家对征地补偿费也没有具体规定。
其他省份多数有具体规定:
例如,《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中规定,“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再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北池村和蔡应普达成的协议,村集体得到的是偏高。
原告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当不折不扣地履行。
原北池村村委会负责人蔡湖作为被告的证人在法庭上做了证,该人居然称经过村两委讨论通过的《关于汕汕铁路建设征地补偿情况协议书》是被威胁情况下做出的,却没有提出受威胁的证据和报警记录。
庭审中,蔡甲林的代理人称:甲西镇人民政府关于回收制毒场所归集体所有的通知不符合客观事实,因为刑事案件发生的地点和通知所列地点不服。但是,蔡甲林并没有在法定时间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证据在法庭上出示。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中午十二点多才结束。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密切予以关注。
2022年8月13日星期六
左起:朱以山、郎子君、蔡应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