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眉山:生态环保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当事人依法向眉山市政府提出责令履职申请
2022年2月19日,因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拒不依法履行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眉府复决字(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何会平毅然向眉山市人民政府递交了书面的《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为了节省时间,也为了取得申请证据,《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是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函的方式邮寄给眉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地级市一级的政府部门,对于眉山市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居然不当做一回事,不予理睬,故意拖延,已经不仅仅是祸害当事人,而是在对抗法律,是对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蔑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本案的当事人何会平女士,近年来潜心学习研究法律法规,自己的案件基本上不用聘请委托代理人出庭代理,还能够为更多的当事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这次行政复议,何会平不但打败了被申请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在对涉及自己家住宅的房屋噪音检测过程中,何会平发现并及时采集了眉山市东坡区交通运输局弄虚造假、阻碍车辆正常通行的证据。
现在,何会平女士是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的高级业务员,有了更加宽广的施展空间。
有关此案的进展,我们将做进一步的密切关注。
2022年2月19日星期六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书
申请人:何会平,女,1971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511122197110276902,汉族,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华村1组,电话:18180097681。
被申请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法定代表人:骆仕明,电话 : 028-38188373,地址 : 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一段1号投资促进大厦C区2-3层。
申请请求事项:
1、责令被申请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眉府复决字(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3、依法给申请人书面答复。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1月27日,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眉府复决字(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针对当事人何会平的举报申请决定书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在60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至今,(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已经生效三个多月,可是,被申请人仍然没有依法履行(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为此,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请责令被申请人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履行眉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眉府复决字(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此致
眉山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会平(签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眉府复决字(202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