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柑橘之乡,柑橘居然被按照水稻和玉米补偿
——四川眉山中级法院受理村民对两级政府的起诉
最近,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传来消息,八户村民因为不服当地政府将自己种植的柑橘按照水稻、玉米补偿,在政府协调不成功之后,向眉山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眉山市人民政府没有支持村民的请求。
八户村民之一的李成桂,将眉山市人民政府和丹棱县人民政府作为共同的被告,依法向眉山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月18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有关丹棱县村民被征收的土地纠纷,有兴趣的朋友请参阅《中国桔橙之乡,桔橙在这里是如何变成玉米和水稻的的?》一文。
有关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做进一步的密切关注。
2022年2月18日星期五
附件: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成桂,男,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齐乐镇龙鹄村麻柳2组,身份证号码:511131196912100417,联系电话:13120391557.
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河,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一段2号028-38119999,电话: (028)37202050。
被告: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黄秀航,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县街1号,电话: (028)37202050。
第三人: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齐乐镇人民政府(原石桥乡人民政府并入),法定代表人:饶正大,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滨河南路176号,电话:028-37262773。
请求裁决事项:
1、依法撤销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做出的眉府复决字(2021)74号行政复议决定;
2、确认被告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补偿标准违法;
3、判令被告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人民政府及其第三人对原告承包土地的补偿按照承包地上实际附着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2月2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向被告丹棱县政府作出川府土(2018)1122号《关于S401线丹蒲快速路丹棱段建设工程(一期)建设用地的批复》,丹棱县政府取得征地批文后,于2019年2月2日作出丹棱府公(2019)3号《征收土地公告》。
2018年10月9日,第三人齐乐镇人民政府(原石桥乡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原告在2018年11月15日前清除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原告承包的7.815亩土地就在此次征收范围之内。2018年10月22日,原石桥乡人民政府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征地款298009.40元单方转入原告账户。
原告认为,被告丹棱县人民政府给原告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标准过低,而且不顾土地的现状和事实,丹棱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丹府发【2018】17号文件违法。
具体如下:
第一,任意改变土地附着物的种类。
丹棱县盛产“丹棱桔橙”等优质柑橘,种植面积超10万亩、产值超10亿元的“不知火”“双十”园区;种植桔橙面积16万亩、产值达26.6亿元。其中“不知火”桔橙是全国最大的生产基地。2012年11月“丹棱桔橙”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申请,通过农业部审查和评审已准予登记,依法实施保护。2013年1月中国特产之乡推荐暨宣传活动组织委员会审查通过丹棱县申报的“中国桔橙之乡”。
原告的承包地本来是栽培柑橘的,将栽培柑橘的农用地作为水稻或者玉米计算补偿,故意弄虚造假,明目张胆地坑害原告。
第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
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2012年四川省定价目录》第13项列举的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为:
“国有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出让最低价”,没有把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列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被告丹棱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丹府发【2018】17号文件违法。
第三,违反国务院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眉府复决字(2021)74号行政复议决定第四页称:
“丹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棱县城市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和《丹棱县城市规划区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丹棱府发[2018]17号,以下简称‘丹棱府发[2018]17号文件’经十七届丹棱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21日印发,并于2018年3月23日在丹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丹棱府发[2018]17号文件规定的大春、小春补偿标准与川府函[2012]94号批复一致,”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文件规定: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丹棱县的方案和标准,居然是六年前的标准,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变更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向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是“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承包土地的补偿标准违法”,可是,被告眉山市人民政府没有紧紧对这一请求进行审理,却维持了丹棱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征收土地安置补偿方案》(丹征补公告字[2019]1号),完全是所审非所诉。
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成桂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