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的隐私权不容侵犯
——从李某迪嫖娼事件说起
近期以来,互联网对李某迪嫖娼一案进行了铺天盖地的报道。
早在2017年,贵州凯里市公安局就曾因在街头张贴涉黄赌毒人员“曝光榜”而引发非议。
笔者认为,这种报道,这种通报,已经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隐私权是指每个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赋予权利人对私人生活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包括防御他人窃取个人隐私与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隐私权的常见类型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秘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隐私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力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保护公民隐私权在内的人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众所周知,强奸案件的审理,一律是不公开审理,完全是基于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可见,隐私权的行使属于当事人。
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把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总结为以下十类: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笔者认为,还应该包括损毁、隐匿、扣押他人信件和截留邮件的行为。
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2021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解读系列全媒体直播访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说,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突出的是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问题。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其救济途径一般包括如下几个:
第一,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隐私权属于人民或者公民利益的组成部分。
即使不归警察查处的违法行为,警察也有义务。
第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查处,或者查清事实之后不予处理、不能处理,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提起刑事自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是在公开场合下歪曲地公布他人隐私,则涉嫌诽谤罪和侮辱罪,这时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笔者建议李某迪和陈某卉对某些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断然采取法律手段。
我们要随时避免被那些打着法律的旗号,干着违法勾当的人所利用。
2021年10月30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