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鸡”老板 坑农没商量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于2023年12月26日接到一起绥化市魏氏禽业出售一批2500只来路不明的鸡雏案件。案由是2023年8月18日魏氏禽业所售鸡雏与购买者望奎县灯塔乡信二村村民贾凤林所约定品种不符,三个多月猛涨至7—8斤重,所购买的不是这个品种鸡。故此受害者贾凤林投诉到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 贾凤林多次跟魏氏禽业索要这批鸡雏的动物检疫证明,当时魏氏禽业拿不出来,此事一直拖到2024年1月5日由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给贾凤林一份动物检疫证明。经过受害农民养殖户贾凤林多方验证,得出准确结论绥化市北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给提供的是一份假证明! 这份动物检疫证明是出自政府职能部门之手,证明还是出于广东省吴川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这充分说明贾凤林所购买的小鸡品种不明,这时执法大队还坚持说是真实有效的。并明确注明是“天露麻二公”是广东省白云山区齐心禽业经营部,可检疫证明却是吴川市动物监督所出具的?存在严重欺诈消费者的恶劣行为。可不可以理解为执法大队联手魏氏禽业欺骗坑害消费者呢?
绥化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曲曙涛一直主抓这个事件,当事人贾凤林多次举报后,才于2024年4月9日绥化市农业农村局出了份红头文件,关于贾凤林事项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就这个标题就存在问题,贾风林事件怎么就变成事项了呢?坑农害农,售卖假商品,又私自胆大妄为使用伪造假国家公文,难道还玩文字游戏,避重就轻?难道不构成犯罪事件吗?
该文件显示:“查明该张动物检疫证明是伪造的。该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广州货主申志军让魏庆东找李才辉媳妇给提供的(我局执法人员已经将该违法线索移送给属地公安部门核实处理)。绥化市北林区魏氏禽业孵化场负责人魏庆东持有、使用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对绥化市北林区魏氏禽业孵化场处以行政罚款贰万元”。不了了之。难道是以罚代刑了?魏庆东与齐心禽业李才辉媳妇沟通后,同意使用假国家文件,怎么就不能移送公安局呢?“使用伪造公文印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罚包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事人贾凤林向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报警,2024年5月7日给了个接警回执,明确指出:“魏庆东持有、使用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魏庆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且属地管辖我队对该警情不予受理。”
那么请问持有并使用,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就不承担法律责任吗?是行政罚款就可以的吗?到底是谁不作为,还是在包庇谁?农民的合法权益怎么才能得到维护和保障。
贾凤林自行侦破该动物检疫合格证是假,却又变成执法部门的一件功劳,当然后续的大量工作不可否认,问题是职能部门罚款有政绩,受害者的处境却用红头文件吓唬,让 当事人走司法程序,职能部门名利双收,结束了。
政府职能执法部门是在维护谁的利益,弱势农民的利益谁来保护,难道只有法院吗?我们的干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理念呢?真正担当起一心为民,才不愧为叫执法部门。该不该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得到赔偿?该不该追究相关人员的不作为、不担当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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