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中级法院拒收当事人邮寄的起诉状
——“全国依法治市发源地”就是这样对待百姓申诉和信访的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居民白俊龙向笔者反映:
挂号信邮寄被退回来了,理由是拒收。今天到本溪市中法当面儿提交,也是拒收。理由是超过六个月,高法再审过,检察院不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再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一款第十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申请再审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错案再审,案件的重要来源都是当事人提请再审和发现。
此案中,如果不服一二审和再审判决,白俊龙及其母亲徐艳华有权利申请再审,有权利提请院长发现。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拒收当事人来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
笔者曾经写了一篇题目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来信来电违法》的文章,这里将主要内容摘抄如下:
笔者认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电是一种违法行为,他们这种行为违反了如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违反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二款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试想,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电,人民或公民的权力就无法得到保障。
其次,违反《信访工作条例》规定。
今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的《信访工作条例》有关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原来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电,公民依法信访的权力就无法得到保障。
再次,公民和单位将无法举报违法违纪和犯罪。
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电,公民举报违法违纪和犯罪就无法得到实现,违反了我国多个法律法规号召公民举报违法违纪和犯罪的规定。
第四,依法提起的行政许可可能被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公民和单位依照法定方式提起的行政许可可能被不受理。
第五,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可能被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果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公民和单位依照法定方式提起的行政复议可能被退回。
第六,不依法受理来信来访和来电,应该受到处分。
《信访工作条例》有关各条规定:
“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条例,也是通过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把包括人大和公检法在内的全部国家机关进行了约束。
由此可见,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拒收单位和个人的来信来电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来信或来电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请求责令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受理,也可以按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举报和控告。
笔者认为,依法治国,首先应当是以法治官,各级各类公职人员,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执法的典范,给广大人民群众作出表率,而不是不受法律约束,更不是带头违法。
作为“全国依法治市发源地” “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市”,这个市的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居然如此对待百姓的申诉和信访,如果他们不是“全国依法治市发源地” “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市”,会怎么样?笔者不敢想象。
请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能够对此作出解释。
2023年11月14日星期二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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